一、广告监管的概念
广告监管有两层含义。
广义地说,能够对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机构和人员行为产生监督、检查、控制和查处作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行政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舆论与伦理道德都构成对广告的监督管理。
狭义地说,广告监管就是指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国家授予的职权,对广告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查处的工作,使之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活动。广告监管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之一,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本书所论述的广告监督管理,主要是指狭义的广告监督管理,因此,有必要明确一下下面几个概念。
1.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指各级工商管理局。《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广告司,是我国广告管理的最高行政执法机构,它与地方局所设的处、科、股共同构成我国广告行政管理的主体。
2.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三类:第一,普通性的法律规范,如《宪法》、《民法通则》等,适用于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第二,广告管理的法律和条例,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等;第三,各种行业所颁布的专业性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等,适用于某一方面的广告行为。
3.“监督”、“检查”、“控制”和“查处”都是针对广告经营活动、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及广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而开展的保障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具体行为,四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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