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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集市

时间:2023-05-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世纪经济组织中最显著的特点便是集市的重要地位。但是最有实际效果的利益,还在于集市所给予的“特许权”。这种“特许权”使得赶集的商人若在集市以外犯了罪或欠了债,别人也不能对他施以报复性的处罚,不能在他赴集市期间没收其土地。这种“特许权”还规定,在集市期间暂停诉讼和法律处罚。

一、中世纪的集市

中世纪初期的欧洲,商品买卖的场所可以分成以下几种:(1)集市,在每隔一定时间举行的集市上买卖商品;(2)在田间、农舍四处游走卖货的货郎或行商的货担;(3)行业街,在城市里同行业商人或手工业者集中的区域或街道。

中世纪经济组织中最显著的特点便是集市的重要地位。中世纪的集市不仅限于小规模的、地域范围有限的零售活动的地方性小市场,还有职业商人们定期集会的场所、交易的中心,特别是批发贸易的中心,吸引的人和货物最多,不仅仅限于当地的需要。当时的集市可以和今天的国际展览会相比,任何种类的货物或任何人都可以进入。

随着贸易活动的日益增多和日益重要,集市的数目也随之增加。最古老的集市在11世纪形成,到12世纪集市已经很多,直到13世纪集市还在增加。当时,只有地方诸侯才有权设立集市,诸侯们常常把集市的举办权授予一些城市。当时最繁忙的集市都集中在意大利和普罗旺斯通往法兰德斯海岸贸易大道靠近终点的地方。

集市在法律上享有特权:举办集市的土地得到特殊协议的保护,如有人侵犯,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前往赶集的人则受地方诸侯的保护。同时,为了广泛吸引前来赶集的人,还设置了一系列的特殊权益。比如在康布雷,每逢圣西蒙和圣柔德集市开市的时候,人们便可以掷骰子、玩纸牌。“宴饮和游乐最具有吸引力”。但是最有实际效果的利益,还在于集市所给予的“特许权”。这种“特许权”使得赶集的商人若在集市以外犯了罪或欠了债,别人也不能对他施以报复性的处罚,不能在他赴集市期间没收其土地。这种“特许权”还规定,在集市期间暂停诉讼和法律处罚。

15世纪的一首民谣,描述了一个农民赶集的情景:“我身不由己地被它(集市)吸引,那里人山人海。一个商人向我兜售天鹅绒、丝、冷布;另一个商人手里拿着线,拉着我的手,说‘这是巴黎的线,世界上最细的线’。真的,我还从来没见过这些东西。但是,我没有钱,买不起这些东西。我在绸缎店看见许多绸缎。一个商人正在叫卖牛排,上面有许多肉;还有很多卖馅饼的,也有商人把白色锡壶堆积在一起发出悦耳的声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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