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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

时间:2023-05-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私立成华大学原为上海光华大学成都分部。

第三节 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

私立成华大学原为上海光华大学成都分部。1945年秋,抗战胜利,光华大学上海本部立即恢复。由于当时教育部有大学规程不准永久设立分校的规定,经上海本校校董会议决,将光华成都分部移请四川省地方人士接办,并将全部校产一律奉赠,定新校名为“私立成华大学”。成都分部学生对更改校名感到不满,引发学潮。同年12月10日,教育部次长杭立武视察成都,与学生代表商定,凡不愿改作成华大学之学生,均准在成华大学借读,将来仍由光华大学给予毕业证书,学潮遂息。1946年2月1日设立“光华大学成都分部结束办事处”,学校正式实行改组独立,聘请王兆荣为成华大学第一任校长,并与上海光华大学成为兄弟学校。1952年在院系调整中成为西南财经大学的主要前身之一。

附录一

私立成华大学与图书馆规则

一、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教职员参考室暂行阅览规则

第一条 本室开放时间,除例假全天、星期六时间及星期日外,悉依本校规定之上工及自习时间,惟每次开闭时间,照规定提前十分钟,以便管理人员清理内部。

第二条 本校教职员入室阅览,须在进口处签名,并将借书证交由管理人暂存阅毕离室时取回原证。

第三条 室内陈列之书籍概不借出,可以柜内自由取阅,惟阅毕须仍放置原处。

第四条 本校学生如必须查阅室内书籍,须先商得管理人同意后,始得入室。

第五条 携带书刊入室阅览者,须在签名簿上注明携带册数。

第六条 本规则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暂行组织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校教务处组织规程第四条之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设馆长副馆长各一人,商承教务长副教务长,综理本馆一切事宜。

第三条 本馆设采编、流通、阅览、总务四股。每股设股长一人,商承馆长副馆长主办各该股一切事宜;股长以下,依工作之繁简,设馆员及办事员若干人,分别办理各项有关业务。

第四条 采编股办理图书、杂志之采集、交换、请购、记账、报销以及图书之登记、分类、编目、制片、新书分布等事宜。

第五条 流通股办理图书之保管、整理、装订、借出、取还、记账、催收并填发借书证等事宜。

第六条 阅览股分设:(一)教职员参考室:办理教职员参考图书资料、新书及珍本书之保管与借阅等工作。(二)报章杂志阅览室:办理报章杂志之有情登记、分类、出纳及典藏等工作。(三)图书阅览室:办理教员指定参考书、新到书、本校历届毕业生论文之保管与借阅等工作。

第七条 总务股办理文书、收发、庶务、接待参观、接洽请购以及本属其他各股之事宜。

第八条 本馆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本馆每周举行馆务会议一次,计划、检查并总结工作,由馆长副馆长召集,并得根据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条 本规则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报章杂志阅览室暂行阅览规则

第一条 本室开放时间,除例假全天、星期六晚间及星期日间外,悉依本校规定之上工及自习时间,惟每次开闭时间,均照规定时间提前十分钟,以便管理人员清理内部。

第二条 入室阅览须在进口处签名,并将借书证交由管理人暂存,阅毕离室时,取回原证。

第三条 本室开放及关闭时,均须依次进出,遵守秩序。

第四条 室内陈列之杂志报章,可在架上自由取阅,惟阅后须仍放置原处。

第五条 架上放置之新到杂志报章,概不借出室外;如欲借阅旧杂志报章者,凭借书证办理,每次每人限借一册,须于三日内归还。

第六条 不得在室内谈笑、吸烟、打算盘或吃零食。

第七条 取阅之杂志报章,务须加意爱护,如有批改、涂改、污损者,均须依照规定赔偿。

第八条 室内桌椅,不得随意移动。

第九条 本规则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暂行图书借阅规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本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关于图书借阅手续,均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凡本大学教职员工及学生均得依照本规则入馆阅览及借出书籍。

第二章 借书证

第三条 借书证分教职员、学生、工友所使用者三种,开始借书时,由本馆免费发给借书证,用完后始得更换。

第四条 新学年度开始借书时,教职员工由图书馆出纳台凭本校秘书室通知,于借书证上盖新年度通用印,学生则先验其新年度适用之注册证,查明注册手续确已完清者,然后于借书证上盖清年度适用印。

第五条 每学期新借书证之发给时间临时公布。

第六条 借书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七条 借书证须妥为保存,如因遗失未办完第八条手续以前致使本馆受损失时,由原领证人负赔偿之责。

第八条 借书证遗失时,应办理左列手续。

(1)立即向图书馆出纳台声明,并向本校出纳组缴纳补证费,证费数额另定。

(2)在本校揭示处及校刊上声明借书证遗失作废,得由本馆补发借书证。但每学年每人只能补发一次。

第九条 借书证上之一切登记事项,均由本馆管理人员办理,不得自行涂改抹删,如因以上事情而发生损失时,由借书人负责。

第十条 借书人于借书及还书时,均以借书证为凭。如发生错误时,应即指明更正。

第三章 借 阅

第十一条 本馆图书除陈列于图书阅览室、报章杂志阅览室及教职员参考室者另订有规则外,大库图书,教职员、学生及工友,均可凭借书证借出馆外阅读,但一种图书同时遇到多人借阅时,应在本馆出纳台办预约手续,再依预约先后出借。

第十二条 借书数量及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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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所借作为专科教本之书,得依该科授课期间借出一学期或一学年,但每科以一种为限。

第十三条 前条所指册数,暂以中日文平装书为准(西文书每册合中日文书二册,线装书每两册合中日文书一册)。

第十四条 图书须续借者,应由本人亲自持借书证及书到馆记明,否则无效。惟如遇有人预约,则不能续借。

第十五条 借书及还书时间,悉依本校之上工时间办理。寒暑假期内,本馆办公时间依照学校规定,临时公布。

第十六条 本馆所有图书在借出时间,如遇必要时,得由本馆随时通知收回。

第十七条 凡借书人于学年终了,或因事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以清手续;如离职或退学者,借书证亦须交还。

第十八条 教职员可凭借书证入图书阅览室、教职员参考室及大库查书,但不得在库内借书。

第四章 处 分

第十九条 学生冒用他人借书证者,由本馆呈请学校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所有借阅之图书、报章、杂志,如有圈点、批改、涂抹、割裂、污损、遗失者,无论任何理由,均须照规定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私立成华大学图书馆暂行赔书规则

第一条 凡损毁遗失本馆图书者,照本规则处理之。

第二条 损毁遗失之图书,应按原书赔偿,或依式抄配,凡不能购得原书者,以原书之页数、纸张、装订版本等为计算标准,算出后加倍赔偿。惟损毁遗失之杂志,须照四至六倍价格赔偿。借阅之报纸合订本,损毁遗失其中一部分者,须照整册加倍赔偿。

第三条 凡损毁遗失图书者,学生在注册时,员工在离校时,必须将赔书手续结办清楚。

第四条 凡一时无力赔清或图书一时未能寻获者,须请人担保负责赔偿或归还。

第五条 遗失书籍以不采用他书作赔为原则,但无法购得者,可以新华书店出版之同性质新书,加倍数赔偿。

第六条 赔款缴本校出纳组,执据向图书馆销账。

第七条 本规则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录二

《私立光华大学分设成都始末记》序

谢 霖

上海光华大学,私立也,因爱国运动而成立之学校也,始于民国十四年六月三日,鄞县张寿镛泳霓先生首任校长,庚续二十年,培植人才,得以万计,可谓伟矣。

私立学校,为社会上之公益事业,吾国实业不振,以致社会事业,鲜有力量维持,环睹吾国私立学校得能生存者,有三因焉。一曰校董校长凭其资望与精神,终岁从事募捐,集腋成裘,以为建设之资也;二曰教员职员,捐其学问劳力,为其教学及管理也;三曰肄业诸生,多担学费,为其维持之经费也。以吾国社会之穷,而尚得有许多私立学校行,皆恃此三因耳,以故私立学校毕业之人,耳濡目染,多以社会事业为己任。朱子曰,为学须先立志;西儒曰,患难为最良之教育,困苦缺乏,皆为最良之师,私立学校,殆有之矣。

数□卜年来,吾国私立大学之最著者,首推马相伯、李登辉两先生主持之复旦大学,张伯苓先生主持之南开大学,胡元伙子靖先生主持之明德大学暨其明德小学,而光华大学成立最后,迄今仅念三春,惟生于忧患,长于国难,堪与三校并列而不愧,马李张胡四公,皆余素所认仰,今三校者,或已改为国立,或因力停办,惟光华大学,犹仍卓然自立,向前迈进,全校合作精神,能不敬佩。

余与泳霓先生订交,远在民初,念二年春,承邀执教,旋任商学院长,念六年八月三日,中日战祸,发于沪滨,泳霓先生,知此战非短期内可能停止,又知国家社会因战事而需才益极,决定在川设立分校,战后仍使存留,使光华精神,播于西南。余受其托,入川主持,既承社会赞助,复得教职诸公热忱匡襄,可谓私立学校之三因,俱备之矣。三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泳霓先生在沪逝世,越二十七天,日本投降,上海本校恢复旧观,成都分校,由校董会议决,依泳霓先生之遗意,赠由川省人士更名成华大学,成立存在。三十六年六月三日校庆之日,诸生曾经搜集本校分设入川后之十年经过事实,编为《光华大学成都十年记》以期后之来者,知我光华大学,不特上海本校,树人已多,蜀中犹有治国之才,并使之有谊属兄弟之成华大学,分别存在于无穷,人生在世,贵能创造,泳霓先生,克当之矣。

今届留蓉成华大学学生,借读均已期满,我光华大学分设在川事宜,自可随之而完结,余之责任,亦即就此终了,回忆蓉校十二年来,事事若梦,幸毕业学子,多至二千三百五十二人,中十分之八,则为川籍,将来必能造福于共桑柞,推而至于国家,泳霓先生,亦必含笑于九泉,余以此事始末,应有记载,以彰校誉,爰嘱编刊《光华大学分设成都始末记》,而以全体毕业生名录殿焉。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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