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甄选的原则标准范围与方法
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经过公示,2008年1月31日由文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媒体公开了这个《名录》,并就《名录》甄选的原则、标准、范围与方法等诸方面准备回答记者的提问。随后将《名录》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正式颁布。2008年3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8〕9号文件形式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表明文化部上报的《名录》得到了正式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下发之后,2007年2月28日至3月1日,文化部组织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八部委联席会议成员代表、全国各省、自治区文化厅局长、各省图书馆馆长参加会议,全面布置全国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到会并做重要讲话。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代表发言。8月,文化部选择东、中、西部不同系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图书馆、博物馆、文管所、寺院、道观等59个单位召开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同时组织成立了国家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会后一个月又组织派出13个督导组,到全国各省市督促并指导古籍普查及珍贵古籍申报工作。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文化、文博、科研、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200多家藏书单位和个人,申报了5000多部古籍,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就是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来的。此项工作前所未有,缺乏可资借镜的现成经验,做起来难度较大,只能摸索前进。其甄选的原则、标准、范围及方法,也只能在摸索中逐渐明朗,有些还待日后逐渐完善。
《名录》的甄选原则
一、持坚公平公正公开的甄选原则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对全国各系统、各类型、各古籍收藏单位而言的“计划”,它的有效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果,靠的是全国各系统、各类型、各古籍收藏单位的积极参与,共襄其事。经过阶段性普查,其所报古籍只要是真而不是假并属于珍贵的范畴,不论其收藏单位属于哪个系统、哪个类型,遴选时不论其单位大小高低远近,只要藏品珍贵,绝对坚持公平原则,一律同等看待。
《名录》征求意见稿印出之后,不但发到国家古籍保护部级联席会议成员部委,也发到各省、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甄选工作过程中,多次邀请各类型图书馆的古籍从业人员及专家学者莅会参与工作,使他们的想法和意见及时得到反映,及时得到抒发。在必要的工作环节中,还通过电话、电子信箱、乃至组派专家到当地去或邀请有关单位派人来京面谈等方式,随时征询各地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公开的甄选原则。
在首批《名录》形成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收藏单位出于集体的荣誉感,不只一次地要求希望将自家收藏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古籍收入首批《名录》,但评审时始终坚持收录标准,不降低珍贵准则,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也有不少单位申报认真,项目填报准确,申报说明详实,所提供的图版部位正确清晰,但对所报之书可否选进《名录》始终缄口不提任何特殊要求,评审时同样坚持收录标准,该收者一书不漏,绝不使明珠暗投,充分体现了公正的甄选原则。
二、坚持全面性原则
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文化多元。吴越、荆楚、巴蜀、三秦、三晋、八闽、岭南、齐鲁、燕赵、关东、中原等不同地域,都曾孕育出灿烂的文化,产生过丰富多彩的典籍,流传着各种不同的写本、印本、抄本。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地域,在同一地域的不同历史时期,文化又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所有这些历史文化背景,在我们甄选古籍编制《名录》的时候,不能不给予应有的考虑,以体现地域方面的全面性。
我国的正规书籍起源很早,《尚书·多士篇》曰:“惟尔知,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说的是周武王伐纣成功并把东都洛阳建成之后,一些殷代顽民仍有怨言乃至反抗思想,为了对这些人进一步施行教化,要把他们迁移到离成周(洛阳)近一点的地方,他们牢骚满腹,怪话连篇,于是周公出来训话,告诉他们应该知道,你们先人有册有典,那些册书典籍里就记载着你们先人推翻夏桀统治时,也曾迁移过一些顽民,因为是殷革夏命。这里所说的“典”与“册”,书史研究者一般都认为就是书籍。如果此说能够成立,则中国早在殷商初期已经有了典籍。中经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直到清朝末造,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人们曾书之竹帛、镂之金石、琢之盘盂以为书;其后中国又发明了造纸术,使书籍有了新的书写制作材料。到了初唐,中国又发明了雕版印刷术,使书籍又有了新的生产方式;11世纪的北宋仁宗庆历间,布衣毕昇又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书籍生产方式又有了新的突破;明代万历元年(1773)以后,中国又发明了套版印刷术,书籍出版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而伴随书籍生产材料和生产方法的改变,中国书籍的装帧也出现了简策、卷轴、梵夹、旋风、经折、蝴蝶、包背、线装等装帧形式。所有这些有关书籍发展演变的历史背景,我们在甄选古籍编制《名录》的时候,也不能不给予应有的考虑,以体现书籍发展演进方面的全面性。
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蕴含着各个民族创造的文明。很多少数民族很早就有自己的文字,并用这些文字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典籍。如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文等。这些文字有的至今还在使用,有的虽已成了过往的文字,但彼时以某些文字编纂、传写甚至版印成的书籍,迄今仍有些留存于世。这些少数民族文字的典籍,有的传世极罕,十分珍贵,我们在甄选古籍编制《名录》的时候,也不能不给予应有的考虑,以体现中华文化多元共创的全面性。
三、坚持真实准确原则
凡能进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书籍,都应是善本古籍。善本,历来被划入国家文物范畴,而文物最强调的就是一个“真”字。因此,在全国各地各单位所申报的5000多部古籍中,凡要甄选进入《名录》者,其所报版本必须是真实的。而版本中又包含着雕版印本、套印本、活字排版印本、写本、抄本、稿本、名人批校题跋本等多种不同的类型。面对这种纷纭复杂的版本古籍,判别鉴定它们的版本真伪,就成了甄选的第一要义。这个前提不解决,能否入选就无从谈起。有的书有的版本,专家们谙熟于心,一看便知。有的书经过细审图版,研读序跋,检核著录,亦可真伪判然。但在稿本、名人批校题跋面前,就难以轻下结论。故《名录》的甄选过程,不但要衡量其是否珍贵,更要紧的是要判别它的真伪,所以这“真实”就成了必须要坚持的原则。
所谓准确,指的是对选入《名录》的群书著录要准确。所谓著录准确,是指对每一部入选的古籍,对其书名、卷数,撰著者姓名、时代,版印、抄写时代、地域、批校题跋等各项都要加以准确著录。对于有根有据的典籍,要尽最大努力,著录得详实具体;对于直接证据缺乏却又能从旁考镜者,则据实加以考定;对于内证外证均缺而借风格特点和实践经验能大体判断时代者,则以大的历史时代著录之;对于没有或缺乏真凭实据而申报单位所定版本又较高者,则取“宁缺毋错”态度,暂不选录。只有如此保证真实,坚持准确,《名录》的选录才能做到科学严肃。
《名录》的甄选标准
甄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不同于编制普通的古籍书目,也不同于编制普通的古籍善本书目。《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性质是“国家”,本质在“珍贵”,因此,甄选者第一是站位要高,要从国家的高度审视珍贵程度,而不是从某一地区、某一单位看待其是否珍贵。第二是要注意“珍贵”对古籍的限定,意即凡进入《名录》者,必须是珍贵的古籍,并且是国家级的珍贵的古籍。这样“珍贵”便成了审视古籍的一把标尺。为了在什么是“珍贵”上取得共识,特提出了“时代早,流传少,价值高”三项衡量标准。
一、所谓时代早
在多数人的意识里,凡名胜古迹、文化遗产、鼎彝器物、版本书籍、法书字画等,其产生的时代愈早就愈受人们珍重,原因很简单,通常情况下,时代越久远,传世越珍罕,历史文物价值当然也就越高,所以甄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时首先要着眼的也是时代。将古籍版本产生的时代当作衡量其是否珍贵的标准之一,应当是无庸置疑的,也是必须得坚持的。但时代早晚是个相对的概念,究竟什么时代算绝对的早,什么时代算绝对的晚,不同时代的人恐怕会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夏、商、周对今天的人们来说,绝对算是时代早,但夏对商、商对周来说,绝对都属“殷鉴不远”。明、清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时代绝对不算太早,但若是放眼未来,遥想对于三百年五百年之后的人们来说,恐怕就算是时代早或较早了。所以把《名录》甄选标准之一定为时代早,恐怕也不能死看看死,要有相对意识,要辩证把握。这么一来,在实际工作中又增加了人为因素,容易形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乱无端绪的局面。所以又需要划出一条大体的时代界限,没有这么一道线,让遴选者去漫无边际地掌握,也会失去标准。因而我们就划了一道线,这道线就划在了明代穆宗隆庆六年,即公元1572年,这以前我们就算作时代早。至于为什么要划在这个年份,因为这是二级古籍的时代下限。具体理由,可见《中国古籍定级标准》及笔者有关解读性文章及本文“《名录》甄选范围”中的阐释。
二、所谓流传少
在多数人的意识里“物以稀为贵”,什么东西只要一少,就显得金贵。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也可以作为《名录》甄选的标准之一加以运用和贯彻。但“少”并没有绝对的标准,什么叫少?少到什么程度才算少?除了“唯一”可以算是绝对的少之外,恐怕谁也难以说出少的标准数字。刚发掘半坡遗址时出土的陶罐,时代既早,数量又少,显得特别珍贵。但当同一时期的东西在西北地区不断有所发现发掘时,人们就不再拿它当什么希罕之物了。出差到陕西、甘肃,逛逛文物商店,看看奇石展览,花几百块钱就能买一件半坡文化时期的陶罐,表面上确是因多而不再显得那么值钱!但当人们将自己花钱所买到的陶罐拿到家里时,却又小心翼翼恭恭敬敬摆上多宝格,奉若神明。原因是到了他家里这东西又由多转少,值得格外珍重了。显然,这是随人们意识而转移的珍贵标准,而不是事物自身固有的珍贵本质。因此,在运用流传少这个甄选标准时,要特别注意量与质之间的关系和人们意识选择与事物本质之间的差异。就明万历之后出现的套印本古籍而言,其中尤以吴兴凌、闵两家所刻各种套印典籍最为突出,若论其存量确实还不少,有的甚至尚有十几部乃至几十部。若是完全以多少论贵贱,这些书就几乎没有几部可以选进《名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能否透过数量看本质,既不因其尚多而漠视其固有的品质,更不因其尚多而收紧甄选的尺度。我们将它们放在中国印刷术发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去加以考察,就会知道套印技术乃是中国印刷术发展的三座里程碑之一,不能过分轻视。况且我们若是放眼未来,为几百年后人们着想,事先预留一些余地也未尝不可。
三、所谓价值高
就古籍而言,其价值既包括文物价值、版本价值,也包括文献价值(学术、资料价值)。其中文物价值已包含在前述时代早晚标准中统筹加以考量,问题比较好解决。文献价值是就书的内容而言的,在中国现存古籍中,除极少数荒诞、迷信、黄色等糟粕性的古籍因无或缺乏学术、资料价值而无须选录外,其余大多数典籍在甄选时不必过多在文献价值上煞费苦心。惟有版本价值才是《名录》甄选时必须着重考虑的突出内涵。早期产生的典籍版本,因其历史文物价值高,甄选时并不太费周折。晚出之本,则要看其所从出,看其刻前是否经过重新整理,是否经过严格校勘,看其是否为初刻,看其是否经过名人批校题跋。一句话,版本价值是甄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重要考核内容,当然难度也就在这里。
《名录》的甄选范围
中国典籍在历史承传中虽屡遭天灾人祸,但流传至今的仍是浩如烟海。要在浩如烟海的典籍中择其珍贵者编制《名录》,以利未来的有效保护,必得划出几个符合实际的甄选范围。没有范围地乱选,就会陷入茫然而无所措的窘境。鉴于中国典籍曾有过不同制作材料或者叫做不同载体的发展阶段,有过不同生产方式或者叫做不同制作方法的演变过程,有过简策、卷轴、册叶的不同装帧形制;鉴于“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全面铺开以前,已经制定并经文化部批准行用的中国古籍定级行业标准;鉴于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多元,《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甄选一定要大体划出几个范围。其中中国典籍的不同载体形制、古籍定级标准的某个级别以上以及各民族各文种所形成的古代典籍,应是必须考虑的遴选范围。
一、所谓不同载体形制
所谓不同载体,是指不同历史时期以不同载体材料所生产的各种书籍。所谓形制,是指书籍在自身发展演变中因生产材料和生产方法的不同所产生的不同装帧形式与形制。众所周知,早在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技术以前,中国正规书籍是用竹木简或缣帛来书写的,这不但有丰富的文献记载,也有大量出土实物可以证明。古人对写好的竹木简,就其材料特质采取了编简成策(册)的装帧形式。其装法大约有两种:一种是在每根竹简上端钻孔,然后以一绳逐简穿连以收藏。汉代刘熙《释名》中谓此“札,栉也,编之为栉齿相比”。意思是说在写好的竹木简上端钻孔,然后用绳依次穿连,上边好像梳子背,下边诸简垂挂,有如栉齿并列。另一种是用麻绳或丝线绳将写好的竹木简像编竹帘子一样依次编连。编绳的道数取决于竹木简的长短,短简两道编绳即可,长简两道编绳编不结实,就编三道或四道。编好之后,从尾向前卷起,装入布囊,即成为一帙。与简书流行的同时,尊贵有钱之人也用丝织品的缣帛来写书。丝织品有柔软性,既可仿竹木简卷起收藏,也可折叠安放,出土帛书中还没有能说明其自身所形成的固定装帧形式。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技术、扩大造纸原料以后,手写纸书逐渐兴盛起来,至唐代而全盛。适应纸质书籍的特性,其装帧仍仿简书的简策形式,发展为普遍流行的卷轴装式。入宋以后,雕版印书之法大兴,书籍生产方法发生重大变革,伴随这种变革,书籍装帧形制也由普遍流行的卷轴式向普遍流行的册叶式过度。这种书籍自身发展的历史背景,不能不构成甄选《名录》时必须考虑的范围。首批《名录》汉文部分的时代分期:先秦两汉时期;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宋辽夏金元时期;明清时期,就体现了这种范围界定意识。
二、所谓古籍定级标准哪个级别以上属珍贵
《中国古籍定级标准》将现存中国古籍划为四级。从时代划分上说,元代惠宗至正二十八年(1368)以前刻印、抄写的古籍原则上定为一级;明代穆宗隆庆六年(1572)以前刻印、抄写的古籍原则上定为二级;清代乾隆六十年(1795)以前刻印、抄写的古籍原则上定为三级;嘉庆元年(1796)至宣统三年(1911)之间刻印、抄写的古籍原则上定为四级。而在每一道定级时限以上及以下又针对书的不同情况提出了上靠和下调的原则。根据这样的定级标准和原则,《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甄选级限就划在了二级古籍及其以上的范围之内。之所以要这么划,原因之一是二级以上古籍所产生的时代距今已近五百年或在五百年以上,可以认为是时代较早;原因之二是此期以前产生的古籍流传至今者已为数不多。这两点符合上述时代早、流传少的珍贵标准,理当属于甄选的范围。这样做,一些熟悉日本、韩国关于国宝与文化财划分情况的学人可能认为不免失于宽泛,不如日、韩国宝遴选掌握得谨严。从一个角度说,这不无道理。但中国甄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与日、韩国宝、文化财的品定,在宗旨、目的、性质诸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甚至是完全不相同的。我们既回望历史,注重典籍的时代早晚,又放眼未来,以三百年五百年后人的眼光来看待现今的历史遗存,今天遴选虽可能略显宽泛,但选入之后格外地得到妥善保护,可能更加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可能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古籍的长期保护。
三、所谓文种范围
前边已经说过,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很多少数民族都创造了辉煌文化和文献典籍,这些少数民族文字的典籍,是中华典籍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甄选编制《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时不能不给予特别的关注,构成必须考虑的甄选范围。故在入选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时,不仅包括现在仍在使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如藏文、蒙文、彝文、傣文等,也包括曾经出现过现在已不再使用的文字,如焉耆—龟兹文、西夏文、满文等,力争做到既珍贵又全面,体现多民族共创中华文明的历史史实。
《名录》的甄选方法
除了前述《名录》甄选原则、标准、范围以外,具体操作时也还有个方法问题。按照行内人通常的思维,选录时似应是顺时针地正向进行。即按照时代的序列从远及近,步步为营,逐次甄选。选上时代早、流传少、人所共知或人所不知的一二百种或二三百种古籍编成一期,申报一批,再在版本鉴定、项目著录上做得精到准确,珍贵惊人,四平八稳,海内外学界都易认可。但这类时代早、流传少、人所共知或人所不知的珍品,只有少数几家图书馆、博物馆、文管所或个人收藏,只动员、组织少数单位、个人申报,置全国大多数公共、高校、科研等几大系统图书馆、全国各地各级博物馆、文管所于不顾,就会使绝大多数藏书单位闪在一边,清闲无事,与己无关,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还可以不用太操心。这样就有失“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宗旨,也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另外一种做法是既然《名录》甄选确定在一、二级古籍范围之内,那就索性在一、二级古籍中同时全面展开。这样做,全国几大系统的图书馆、博物馆、文管所,包括寺院、道观都得动作起来,申报的单位多,申报古籍的类型多、数量大,有利于更多的人和单位进入古籍保护的角色,从而使古籍保护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和人文理念之上。当然,这样做,申报的数量大,书和版本情况十分复杂,会给遴选增加很大的工作量和难度。在有限的时间之内甄选如此范围的古籍,工作难度可想而知,著录上也难以做到精益求精。但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可能利大于弊。
怎么做还有个率先垂范问题。凡做一事,如何开端,怎么做,不仅要考虑第一步,还应考虑其后的第二步、第三步。前一种做法,只要第一批一实施,就等于为其后底定了模式,各藏书单位都只能是渐次申报,渐次进入角色,每次都挑好的来,报上之后就引颈企望,拭目待选,完全变成了被动的一方,继续有失“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宗旨,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后一种做法,每次各藏书单位都得进行普查,在普查基础上进行申报,申报之后既供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普查登记,又供有关专家遴选编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这也会为其后第二批、第三批申报编选底定一种模式。两种不同方法,会造成两种不同局面;一开始就大家参与,一开始大家就都进入角色,一开始就在一、二级古籍中普遍遴选,这是一种局面。正向思维,顺时针依次进行,少数单位忙死,大多数单位袖手旁观,这也是一种局面。两相斟酌,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选录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看起来似乎只是个方法问题,有时却也涉及事物的本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