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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稳定科学的规制体系

时间:2023-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规制俘虏理论,还是利益集团理论,都曾论述作为“经济人”的规制主体存在的“政府失灵”,譬如滥用职权、行事违背福利最大化原则,可能与某一利益集团“合谋”,也可能完全凭着机构的主观意愿任意行事等。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传媒产业也存在行政垄断,并且这种行政垄断一度给传媒机构带来超额利润。

无论是规制俘虏理论,还是利益集团理论,都曾论述作为“经济人”的规制主体存在的“政府失灵”,譬如滥用职权、行事违背福利最大化原则,可能与某一利益集团“合谋”,也可能完全凭着机构的主观意愿任意行事等。确立与强化对规制供给者的约束,保证作为规制供给的政府机构将所有成员的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基准是十分必要的。规制者规制,是指对规制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规制,有的研究者称为“行政规制”,[1]目的是建立一种制度体系,用于监督和评价拥有规制供给权与执行权的规制机构的一切规制行为。

(一)确保公共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

作为大众传媒的政府规制,其目标显然不能局限于部门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传媒规制的目标所在,传媒产业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推进整体经济的发展并满足人们的文化消费。激励性规制研究范式的研究者曾指出,“规制结果常常会因为规制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角色所受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激励而出现与规制目标的某种程度的偏离”。[2]也就是说,即便是规制主体代表着公共利益,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规制者自身的个体利益的干扰,从而影响规制目标的实现。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机构或者说公共利益的表达渠道通畅在规制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尤为重要。

一个确实存在的事实是,中国一直存在着政企同盟,政企同盟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消费者利益往往被漠视。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解决政企同盟的弊病,但还不足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或者说公共利益。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点是强政府、弱社会,社会力量的弱小使得公共利益的表达没有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平台。政党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也不能代替一切政府规制而皆指向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共利益是政府规制传媒产业的正当性所在,但在规制实践中,一直缺乏一个清晰而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有的以人数界定,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为公共利益,但是少数人的利益也依然是公共利益;有的从平衡的角度来界定,意味着公共利益应是各利益方协商的结果;还有一种则持过程主义理念,也就是确立公共利益的过程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只能是小部分人的利益。[3]

由于概念诠释上的模糊性,公共利益标准存在不同的表征模式。因此,重点不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而是确保“公共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不被集团利益或部门利益掩盖,应从公共福利和民族福祉的角度考虑问题,设置合理的代理机制。

(二)规制行政程序法典化并谨防寻租

完善而高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制体系都要求一个既有限又有效的政府。政府作为市场主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这一利益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政府代表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但这所谓的“某一集团”并不确定,也许是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也许是生产者集团的利益,也有可能是某一区域的利益。规制的建构原本是这些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但政府规制是具有理性偏好的,不可能在规制制定过程中保持绝对的客观与公平。

因此,规制行政程序必须法典化,也就是必须依法行政,即政策信息的公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所有决策过程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与公平,在政策的决策与施行过程中,各项的行为都需要相关体系予以授权及合法化,如确立职能分离,不单方面接触、回避、记录、决定、说明、时效、救济等。

规制程序法典化的目标是实现明晰的规制界限,摆脱规制俘获困境。明晰的规制体系一方面能让传媒产业的产业属性在市场环境中充分显现,并由特定的机构或程序予以掌控,另一方面是让其他有关部门充分掌控传媒产业的政治属性或意识形态属性。无论何种掌控都有共同明确的边界和尺度,让传媒机构对于自身的行为结果有准确而真实的预期,[4]尤其杜绝超越法典或是标准不明的管制手段。明晰的规制界限并非让传媒产业脱离政府的约束,而是减少传媒产业中由于规制不明晰、不到位、不确定带来的投资风险,进而提升市场和政府双方的效率。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传媒产业也存在行政垄断,并且这种行政垄断一度给传媒机构带来超额利润。一旦有其他进入者试图进入市场,垄断的获益者就会游说决策部门维护现行政策或制度规范。这便是政府规制的一个代价:围绕政府活动可能产生寻租行为。尽管政府规制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公平,防止资源配置的非效率,但不可否认,一些政府规制自身也会发生低效甚至无效的失灵问题,进而加剧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范围越广,寻租的空间就越大,寻租后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建立内在和外在的制约机制,共同规范政府规制的权力运行方式和程序,实现政府规制的监督权与决策、执行权的分解,实现政府规制决策、执行的透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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