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贵揭发伪奏稿流传事
由云贵总督来向朝廷揭发伪孙嘉淦奏稿,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朝廷展开追查行动后,发现伪奏稿的传播早已盛行于江西、江苏、浙江、直隶、山东、湖北、湖南等地,而此前,这些行省长官们竟对伪奏稿的传播一无所查?我们的疑问,或许也是皇帝的疑问。
可以确信的是,云贵总督硕色于乾隆十六年七月一日截获伪奏稿,就立即向朝廷奏报。云贵总督臣硕色是一个满人,历仕雍正乾隆两朝,他的能力似乎并不被认可,“上以硕色才识不能开阔,不宜大省”。硕色才能平庸,其最大的优点可能是他的忠诚,因此大多数时间在军事局势比较复杂的西北任职。雍正朝,他被指令承审曾静张熙投书案,在乾隆八年由于揭发其儿子穆克德的不端行为,而更受皇帝器重。[1]看来,这是一个视对皇帝的效忠高于一切的人,他的忠心也为他赢得了封疆大吏的地位;能力倒是次要的问题了。曾静案的经验更使他在对待此类案件上有敏锐的反应,可以说,硕色在伪稿案上的投入是非常积极的。
硕色向上报告发现悖逆奏稿,可选择的有两种文书途径:一种是题本,一种是奏折。题本意味着皇帝知道云南发现伪奏稿的消息之前,整个朝廷,至少是内阁,会先于皇帝知道这一悖逆奏稿的存在;而奏折则保证伪稿案仍然是非公开的,皇帝和硕色在整个朝廷周知之前,还能对事件的细节进行调查,对事件的性质进行明确,对处理和控制事件先一步筹划和安排。对皇帝来说,奏折使得其在调动整个官僚机构之前,可以不动声色地有一番事先准备,能够对事件进程和官僚机构有更好的控制;对硕色来说,选择奏折这一途径也能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面临更小的政治风险,并得以在皇帝的耳边直接诉说他的忠心。硕色在选择奏折这一途径奏报关于伪奏稿的案情上,没有任何犹疑,似乎已是习以为常;看来,雍正朝以来,奏折这一信息奏报渠道在朝廷中大行其道,不仅反映着皇帝的利益,也顺应了高级官员们的个人倾向——以更亲密的姿态接触权力中心,意味着更多向上晋升的可能性。
当硕色报告发现伪奏稿的密折驰驿往北京后,不等皇帝回复,云贵追查伪稿来源的行动即开展起来。七月初六,硕色紧接着又上了第二道密折,这第二道密折看起来并无实质内容,更像是七月初二密折的精简版。硕色重复上了这样一道密折,足以显示其在处理这类重要政治案件时的老到经验。官员在处理谋逆案时,必须十分小心翼翼,一有不慎,则如同助纣为虐,罪不容诛。他们需要十分迅速而又事无巨细地入奏案情,以显示自己的忠心耿耿;又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穷尽所有可能开展追查行动,以展现自己实心实力的办事态度,不尚虚名;当然,在还没有接到朝廷的指令之前,地方官员因未发觉而不作为,都是无罪的(像闽浙总督喀尔吉善、浙江巡抚永贵就表示在未接到八月二十八日通行上谕令其分别办理伪稿传抄案犯之前,均未展开任何追查行动。言辞之间,以此为理由似乎是非常正当的[2])。
硕色等云贵两省官员的行动非常高效,很快便查清贵州安顺府普定县提塘吴士周手中伪稿的来源。直接办理此案、总理一省军务的贵州提督丁士杰于七月十五日即向皇帝奏报,提塘吴士周的伪稿可追究至四川卖连人谭永福,而根据谭永福的供词,伪奏稿得自云南信丰行的唐宽和郝彭祖。提督丁士杰一面上奏皇帝报告伪奏稿的来源已从吴士周追究至云南信丰行,一面不等皇帝回复就将人犯吴士周、谭永福双双押往云南。[3]这样,这位贵州提臣既审明了在其职责范围所有应该查明的信息,又非常有先见之明地将所有人犯移往他处,使其手中没有任何需要进一步跟进的事情。到此,丁士杰在伪稿案中的短暂出场便告结束了,不带一点政治风险。
七月二十九日这天,仍然没收到皇帝回复的云贵总督硕色,第三次折奏入告追查伪奏稿事,这次奏报已经具有总结云贵伪奏稿案的性质。他先是详细地报告了新搜获的狄城茶馆中伪稿来历,又理清了云南信丰行至提塘吴士周的伪稿传阅线路,贵州张洪学、滇省民人曹斗文诸人传抄之伪稿的来历也已查明,硕色借此试图信服地向皇帝表明,所有滇黔两省传播之稿,均由江西商贩朱步兰、阳道灿从汉口带来,应从汉口再行追查。皇帝还没批复第一份奏折,硕色已经在其职责范围内完成了所有工作,不出意外得到“所办可嘉”的朱批。[4]这种赞赏不仅仅针对的是办事的高效率、尽心尽责,当然也针对其丝毫不落地向皇帝呈现所有的案情细节,没有一丝隐瞒。
相比云贵总督硕色的行动,另一个云贵地区行政首脑,贵州巡抚开泰的行动就显得颇为迟缓。距离硕色第一次奏报二十天后和丁士杰奏报七天后,开泰才第一次上奏案情。贵州巡抚开泰几乎与硕色同时接获伪奏稿流传的消息,但硕色率先向皇帝奏报,这就使开泰的处境相当不利了。密折制度在这种时候往往使得官员所面临的风险增加了,因为由于文书传递的机密性,他不知道周围的官僚会向皇帝报告什么,如果在应该迅速奏报的事件上保持沉默,而其他官员又及时入奏,那么就会引来皇帝对其忠心的怀疑,从而遭到贬斥甚至是杀身之祸。
第一章的结尾,贵州巡抚开泰直接从千把总李秀林处获知消息,而硕色则是辗转通过贵州古州镇总兵宋爱从李秀林处获得消息,按照常理,开泰应当比硕色更先向皇帝奏报才对。可是,直到七月二十二日,开泰才上奏伪奏稿在云贵流传之事。开泰在这二十几日间的权衡考量,可想而知。这类政治案件对于官员们是把双刃剑,很多官员不希望牵扯进此类政治案中,那不仅意味着按部就班的行事节奏要被打破,更意味着更大的政治风险;但对某些官员来说,这些政治案件也提供了崭露头角,向皇帝显示忠心和能力的契机。当然,对开泰来说,现在伪稿案更多地意味着风险。开泰要权衡的是,如果他不向朝廷奏报,消息有可能封锁在地方而不向上透露吗?但是,如果他现在选择沉默,那么一旦事后朝廷追究起来,他的处境就将非常危险。二十几天时间的延缓奏报,表明开泰势必在奏报与否与其相关的利益之间左右权衡。很快来自硕色的消息,结束了这种踌躇权衡。
开泰之所以最后选择上奏伪奏稿事,极有可能是他得知了硕色已经早一步向皇帝报告了案情,自己却很有嫌疑地隐匿了这一案情,而不得不上奏。在开泰七月二十二日向皇帝上奏的这封奏折中,已涵盖了硕色所奏报的案情的最新进展,也提到开泰早已与硕色有信札来往讨论这一棘手的案件。考虑到云贵总督在云贵的追查行动早已铺开,他很可能早已咨文巡抚开泰了解在贵州是否有伪奏稿流布。因此,对开泰来说,最紧要的并不是奏报伪奏稿案的进展,而是如何让自己的延迟奏报有正当的理由。但是,在这封密奏中,开泰对自己究竟为何迟迟未报却只字不提,他避重就轻,将这半个月中如何与硕色沟通查拿伪稿来源的行动一一奏报在案,并且,开泰对云贵办案进展更是详细汇报。很明显,开泰的用意在于向皇帝展示自己从一开始在云贵的办案过程中就从未缺席,要等到事情已有眉目后才向皇帝奏报;这也就从侧面为自己为何隐匿不报找到了理由。
对于开泰的解释,皇帝并不买账。八月二十二日皇帝廷寄[5]开泰,信件措辞严厉。皇帝称,总督硕色已于七月初二、七月初六两次入奏案情,但是时隔两旬才见开泰折奏报告伪奏稿事,“甚属迟缓”。之后,又连番质问开泰:如此紧要事件“迟迟不发”,竟然只是循常例差遣家人赍送奏折入报,“独何心耶?”[6]案中绿营守备彭朝贵,传看伪奏稿,“似此劣弁,即应革职严究,何以尚尔姑容?”最后,皇帝声色俱厉地警告开泰:“倘再不知奋激,或与寻常承缉之案同一办理,不过日久归之子虚,则自取罪戾,将不可逭。”[7]“迟迟不发”、遣家臣送奏折入京,其实都是从开泰如何使用奏折这一政治媒介的角度来谴责开泰。开泰的罪名是以一种常规的方式(“与寻常承缉之案一同办理”)来使用奏折。因此,政治媒介不仅仅是信息的渠道,也意味着地方官员与整个官僚机构和皇帝建立起一种怎样的关系,在这里就是乾隆皇帝所说的奋激还是寻常。
皇帝谴责开泰以错误的方式使用了奏折,而在开泰看来,这可能是比较冤枉的。自从清代开始使用奏折作为皇帝与地方大臣之间的非正式通信工具,雍正时期和乾隆时期,均有大臣提出要使用驿递系统来传递奏折,一一为皇帝所拒绝。所以,奏折由大臣的专差递送、不得擅动驿站乃是常制。但是有一些情况是可以例外的,一是紧急的军政要务、紧急的突发事件;二是一些地方的重大案件;三是一些特殊地区也可以将奏折由驿站传递,如新疆、西藏这些交通条件特殊的地方。[8]所以,在寻常情况下,官员是不会动用驿递系统来传递奏折的,擅自使用驿递传递奏折,将有重惩。“倘以寻常事件及并未奉旨由驿递奏,军机处查出,将擅行递发之督抚严刑参奏,交部议处。”[9]开泰只是按照常例办事,这不能算是过错,朝廷到此都没有确认这一案件的紧急程度,甚至没有将此案公开化。但是,开泰的常规处理,却惹恼了皇帝。在皇帝看来,这恰恰反映出开泰在如何看待伪奏稿上的心思。对这样一封言辞极其悖逆的伪造奏稿,开泰“迟缓”,只是常规处理的原因究竟何在呢?开泰究竟如何看待这份奏稿?开泰将如此大逆案件“与寻常承缉之案同一办理”,是否意味着他也相信这是一封孙嘉淦真实上奏过的奏稿。在皇帝看来,这也许表明,在具体案情仍然不明的情况下,地方官员们如开泰在试探自己,以决定各自的行动。皇帝不动声色地告诫开泰,这件事情非同寻常,万不能“循例”办理;第一时间上奏案情,使用更加迅速的信息传递途径,查办伪稿案需要一种紧急状态的信息传递方式。正是借由此,皇帝不留一丝痕迹地向开泰表明孙嘉淦奏稿分明出自伪造,这是隐藏在暗处的敌人对皇帝和朝廷的恶意诽谤。既然事涉大逆之罪,理应以“奋激”的态度来加以办理。为办理这个不同寻常的重大案件,奏折应当进入整个驿递系统来进行传递。而皇帝之所以要以这样的方式来告知开泰应以怎样的态度来对待伪稿和伪稿案,或许在于皇帝必须以文书(中介)的方式与开泰进行沟通。
二、多地缉获伪造奏稿
按照昆明到京城的文件传递速度,加上此时皇帝应在承德进行一年一度的秋狄,京城的军机大臣将各地的公文送到承德亦须用上额外两天时间,那么,云贵总督硕色七月初二日的奏折到皇帝的手上,大概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以下简称《随手登记》)显示,皇帝于八月初五日接到硕色奏折,当天皇帝即第一次就伪奏稿案颁下密谕:“著传谕步军统领舒赫德、直隶总督方观承、河南巡抚鄂容安、山东巡抚准泰、山西巡抚阿思哈、湖北巡抚恒文、湖南巡抚杨锡绂、贵州巡抚开泰,令其选派贤员密加缉访,一有踪迹,即行严拿,奏闻请旨意,勿令党羽得有漏网。务须密之又密,不可稍有张扬洩漏。”[10]就此,朝廷开始长达一年又七个月大规模的追查行动。
此时,乾隆皇帝刚好四十岁,已登基十六年。他正年富力强,又拥有丰富的执政经验。对于臣下上奏的事件、状况,皇帝都已有经验来帮他形成预判。仔细研究皇帝在八月初五所发的这份密谕,硕色的消息,一定让他想起了乾隆三年京中风传孙嘉淦上奏弹劾满朝权贵的流言。因为皇帝有选择地传谕督抚大臣来密查伪奏稿来源,基本上是那些辖地从京城向西到云南、贵州一线的督抚。由此可见,皇帝很有可能认为伪稿乃由京城流出,一路传向西北。往后传稿人犯层出不穷的江南诸省:江西、江苏和浙江等省,此时均未被要求参与彻查伪稿案的行动。
在这份奏稿中,皇帝并未驳斥各种针对自己的姗谤之词——事实上,皇帝自始至终也从未公开反驳过——而只是引述云贵总督硕色的话,指出所流传的孙嘉淦奏稿为假捏。单凭硕色的一两次奏报,皇帝恐怕连最基本的情况尚未搞清楚,更不要说流传的范围、散播的动机。皇帝可能只是推测到,在西北有不法分子以孙嘉淦名义,暗中捏造散布。此时,找出背后的散布者,搞清楚基本的案情,再来对事件定性,是比较常规的做法。八月初五日的密谕中,追查伪稿来源仍然是一项被要求“密之又密”的行动。这也表明,皇帝事先一定错误估计了孙嘉淦奏稿的传播范围,可以想象伪奏稿的社会传播范围逐渐呈现在皇帝面前时,皇帝会作何感想。
直至八月底,虽部分督抚的回奏仍没有抵达京城,但至少在八月二十四日之前,直隶总督方观承已有多次奏报,伪奏稿在其辖区内有广泛流播。[11]八月十三日,湖北巡抚恒文接到皇帝于八月初五日的寄信上谕,又于十五日这天,接到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的信札,咨询汉口天源行内一干传抄人犯事。有了来自云南的咨文,回复皇帝的询问就变得相对容易了。恒文将汉口天源行、志远行内的买卖人陈俊臣等传抄案犯逐一严讯,将各人供词简要摘录上奏皇帝,同时回复云南方面。除此之外,恒文并没有发现全新的伪稿传抄线索,但这已经足够。恒文的消息使得云贵的伪稿案有重大突破。根据这些人的口供,云贵所传伪稿来自江西清江县樟树镇天一堂人参铺内。恒文将审讯过程事无巨细地上奏皇帝,同时又以日行六百里的公文传递速度飞咨江西巡抚舒辂查拿人犯江锦章等人。在辖内竟有如此狂悖之事,而事先殊无所察,恒文最后战战兢兢地向皇帝表示:“不能先事查察,直至接准滇省来咨,始行拿获,疏纵之罪,实无可逭……将臣交部严加议罪。”[12]审讯至此,已是出乎皇帝意料之外,伪奏稿的传播范围有越查越大的趋势,在滇黔鄂之外,赣省亦有人犯。
赣省伪稿的发现,超出皇帝的预期——江西并不在皇帝第一次密谕地方查拿伪奏稿首逆的省份之中。这显然有悖于皇帝一开始对伪奏稿首逆的推测,人犯也许并不在京师一路向西到云贵这一条线索上。而且,伪稿流布已如此之广,是否有必要和有可能保持机密,亦需要重新估计。
八月底,开泰奏报称,在云南传播伪奏稿的商人谭永福乃来自四川,由于四川总督策楞并不在八月初五日密谕名单之内,皇帝只得寄信四川协助办理伪奏稿案。伪稿案所动员的地方官员的范围不断扩大。
“密之又密”实际上是指特定范围的、封闭的上下沟通网络,取决于这一沟通网络对整个事态的完全控制。至此,查办伪稿案的客观形势,显然已让“密之又密”显得不合时宜。皇帝既无法确保整个查办以机密通信的方式进行,也只有动员更广泛的地方力量,才能确切地知道伪奏稿所牵涉的范围。当然,改变“密之又密”的办案方式,皇帝自有其特别的处境和更为细致的考虑,所选择的时机也是深思熟虑。
三、公开申斥山东巡抚准泰
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山东的伪奏稿流传情况是由山东按察使和其衷来揭发的,而非由地方行政首脑巡抚准泰。巡抚臣准泰按兵不动,而按察使绕过上司,独自密奏皇帝,事情已非同寻常。
山东按察使和其衷于八月十七日上奏皇帝,称山东在该年的四五月间早已得知有伪奏稿流传。四月间,沂州府兰山县开店铺的李仆到济南府置办货物,带有孙嘉淦伪奏稿,当时已被省中人传抄。据和其衷所奏,当时他已进行追查,并追究至在江南水利效力的被革州同官贵震。
对皇帝来说,这一消息当然极具刺激性,他竟然被山东方面有意地封锁消息长达四个月之久。那么,为何迟至八月中,要等到朝廷开始追查之后,和其衷才予以奏闻呢?
原来,五月初,和其衷已将山东有伪稿传播情况奏报给巡抚准泰,但是准泰却面谕和其衷:“此稿既非东省人捏造,只须将传播之人按拟发落,其逆稿来历无庸深求,亦不必具奏。随将奴才原禀当面发还,并将禀内刘恒发与周尚智借自官贵震之语用笔勾抹,饬令转谕沂州府改作刘恒发拾自途中,将刘恒发等拟杖,禀复批语在案。”[13]删改和其衷的报告,使得伪奏稿的流传成为一桩不必向朝廷报告的事件,是巡抚准泰利用职权对该案进行的第一次处理。清代的刑狱,本省督抚能够决定流刑以下的案件;死刑则一定要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审决,最后再由皇帝决定。也就是说,死刑案件无论如何都会上达御前,但其他案件,督抚均可自行决定。那么,发现一个无头文本,省内人也只是传传抄抄,罪不至死,督抚并不必要上奏朝廷。
这种处理的动机,当然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据皇帝猜测,准泰这样做是避免人们再回想起他在房鋐案中的所作所为,徒遭非议。皇帝在乾隆十六年南巡经过山东长清地区时,民人房鋐拦截鸾舆,告发地方官员,当时皇帝震怒。准泰因房鋐涉嫌诬谤判斩立决。此事引发很大的争议,左都御史梅瑴成上奏称,准泰杀房鋐,乃是出于趋附圣意。乾隆却力保准泰,称房鋐所犯“不在冲突仪仗,亦不在诬告官长”,而在于“平日居乡,狂悖多事,又复造言诽谤,逆迹昭著,深为地方人心风俗之害”。[14]由于为“人心风俗之害”而将其斩杀,实在是牵强;事实上,引发皇帝暴怒的恐怕是一介民人胆敢告官,而弹劾官员乃是官僚机器内部的行为,该民人的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国家的体制。乾隆的一顿说辞并未平息这种争议。乾隆十八年,山东地区又发生歌词案,一个叫王尽性的民人,将皇帝南巡、宫廷秘闻加上为房鋐鸣冤编成歌词,在坊间散播。因此,因斩杀批评朝廷的民人房鋐,准泰在民间和朝臣之中名声不良,并且在伪稿案发生之时仍未平息。如今,又有奏稿抨击皇帝和廷臣,如再由准泰揭发,将其再抛向风口浪尖暂且不说,房鋐一事又会被重提和热议,对其仕途当然是大大不利。
准泰自然有其动机要对朝廷和皇帝来封锁消息,而按察使和其衷一开始对准泰删改供词、向朝廷隐瞒案情的做法也采取了姑息的态度。如果不是伪稿案案发,和其衷还将继续为准泰隐瞒。和其衷有其特殊的处境,准泰乃是其直接的上级,由按察使绕过抚臣直接向皇帝报告,非但于理不合,而且在案情尚不清晰的情况下贸然出手,是否有功尚不可知,会引来准泰以及其他同僚的记恨和非议,则是毋庸置疑的。皇帝说和其衷是“迫于院司之体”[15]而为准泰隐瞒,可以说是切中了和其衷的处境。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朝廷已经确认一项罪案,知情而不报,和其衷就会自陷于渎职之罪。
官员向上隐瞒、懈怠奏报信息,并不是偶然出现,联想到贵州巡抚开泰在向皇帝报告伪奏稿的事情上也不积极,而且从事态的发展来看,这种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官员当然各有其利害所关来隐瞒信息,上下沟通的政治媒介更提供了得以隐瞒的条件,如地方到中央之间单一的信息渠道、巨大的私人信息传递成本,等等。
可以想象,本可于四五月间就发现的诽谤之词,却流布多达三四个月之久,从山东绕过大半个中国,一直到达云贵高原。皇帝对准泰的恼怒可想而知。从山东到京城的文件传递大概需要两天时间,加上文书再从京师传到承德,皇帝应该可于二十一日左右接到和其衷的奏报。八月二十四日,身在京城的户部侍郎兆惠从兵部尚书舒赫德处接到皇帝的谕旨,令其去山东办理准泰案。《随手登记》显示,军机处大臣要到二十七日这天才将和其衷奏折的有关批示予以登记,可见皇帝将这封奏折留存身边以作思量的时间之久,来自和其衷的消息一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皇帝对于伪稿案的判断。二十七日,等到兆惠在山东接手一切之后,皇帝即明发上谕申斥准泰,同时也昭示朝廷内外正全力追查孙嘉淦伪奏稿的来源。
如果说八月初五日,皇帝还只是准备将追查伪稿来源作为一项秘密的行动,那么八月二十七日这封公开上谕则表明,朝廷要将办理伪稿案的行动完全公开化。其直接的导火索是和其衷对准泰的揭发。皇帝在这封诏谕的一开始就引用了和其衷奏折的主要内容。根据和其衷提供的种种情节,皇帝指准泰因为伪稿案与房鋐案相似,因此为保声名而不愿牵涉其中,这是“自顾己私,遂置君臣之义于不问”的行为,申斥之词进而席卷而来:“准泰身任巡抚,平日一味取巧因循,已不能称职,及见此诬谤悖逆之词,竟至忍心隐匿,实出朕意料之外……”[16]准泰有罪,罪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向皇帝和朝廷隐匿消息。
对皇帝来说,准泰成为一个标志,提醒他地方上处处有对其进行信息封锁的官僚。从此,准泰案成为一个示警信号,皇帝频繁借此来敦促地方督抚在查办过程中的实力和诚实。八月二十八日这天,皇帝廷寄各督抚称:“倘该督抚等姑息养奸,惟恐株累多人,思欲苟且了事,不实心查办,则有准泰之前车在,将此通行传谕知之。”[17]他训诫江西巡抚舒辂:“倘谓不由江西发觉,置之膜外,或因已调任豫抚,稍存诿卸之见,则有准泰之炯鉴在,其自审度之。”[18]后又警告山西巡抚阿思哈:“阿思哈性柔懦,平日遇事不能勇往,但如此等事,非可苟且塞责,独不见准泰之前车可为炯鉴乎?”[19]如此种种警戒之词,举不胜举。皇帝不断在其他臣工身上发现准泰的影子,他将那些所仰赖的治理帝国的地方官僚,视为地方信息的屏障。皇帝和地方官僚之间存在着一股分化的力量,并不断在追查伪奏稿的过程中重现。
可以说,皇帝以这样的方式来公开伪奏稿案,本就彰显着君臣之间互相戒备的关系。此时,伪稿蔓延四处,保持机密已是不现实,需要各地大小官员竭力侦查。而在查办伪奏稿案一开始,皇帝不用正面动员的方式,而是将准泰的个案拎出来,严厉警告地方承办官员。以这样一个方式来公开孙嘉淦伪奏稿案,反映了当时君臣之间的状态。公开申斥准泰,犹如是一个精心准备的下马威,所表明的是皇帝对地方官僚经年积累的猜忌。这种猜忌只能以警告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出于自身的利益而隐匿消息、耽误查办,就必定受到严惩。问题是,为何案未查,君臣却已如此不信任?
四、那些不称职的封疆大吏
皇帝公开了伪稿案,督抚们回复八月初五日密谕的奏折也陆续抵达京城。其中,四川总督策楞、湖南巡抚杨锡绂、山西巡抚阿思哈的奏报,使皇帝大动肝火。如果说,皇帝以示儆的方式来公开伪稿案表明的是皇帝对地方官员的猜忌,那么,川、湘、晋三省督抚的奏折,将更加深这种猜忌。
考虑到携带伪稿至云贵的商贩,同时也将伪稿带到了四川,皇帝又于八月二十日廷寄四川总督策楞协助调查。策楞在接触伪稿案之初,一定是心惊胆战的。奏稿的批评对象讷亲,是他的胞兄,在金川战役中被皇帝正法于军前。而他本人正是在金川战役中凭借军功,才保住了其四川总督的地位,不受其兄的牵连。策楞似乎早有准备,他九月初二接到廷寄,当天即予以回复,称自己在八月二十一日左右就已耳闻云贵两省有查办伪奏稿的事情。“耳闻”表明这不是正规的信息来源,看来各地的高级官员在各处都有自己的信息渠道,为自己监察朝中的风吹草动。策楞称自己耳闻伪稿事之后,想到川省与云、贵两省接近,已经委员暗中调查,并搜获逆词两纸。这两份伪稿均由客商从湖北汉口带来。[20]策楞试图表明,其虽未向皇帝奏报伪奏稿的事情,但并非袖手旁观,无所作为;在策楞看来,他的所作所为并无违例渎职懈怠之处。不料,却引来皇帝的一顿痛责:“策楞久在内廷行走,受恩深重,非他省督抚可比,一见此等悖逆之词,理应一面飞章驰奏,一面实力跟查,乃直至接奉廷寄方具折奏闻,显系观望迟回,并无痛心疾首之意,平日受朕豢养成全厚恩者,当如是乎?”[21]四川总督策楞的错误表面上与贵州巡抚开泰是一样的。官僚们因怕揽事上身而不愿上奏那些具有政治风险的信息,而更倾向于“迟回观望”。无论是策楞也好,还是开泰、准泰也好,都表明地方官员的一种倾向,即消极地对待日常行政之外的特殊状况。康熙、雍正致力于改变地方官员的这种消极状况,寄希望于以君臣之间的私人关系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指派私人亲信在其正式职务之外为皇帝在地方秘密探听消息。创始之初,祖皇帝康熙帝就是通过亲信曹寅、李煦、王鸿绪等人为其在江南探听消息,密折制度成为皇帝控制地方的耳目。[22]
私人关系铸就的政治媒介——奏折,能够积极地奏报各种日常行政之外的地方消息。但是,在策楞这里,奏折所应发挥的功能突然消失了。因此,乾隆皇帝爆发出了异乎寻常的愤怒。策楞自然不同于开泰,“久在内廷行走”显示的是策楞具有开泰所难以企及的与皇帝的私人关系,奏折制度的有效运作就是依赖于这种私人关系,官僚对皇帝的效忠,皇帝对官僚的特别恩宠。相对于准泰,策楞与皇帝在私人情谊上更加亲近,但一旦身任外省封疆,亦是将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对皇帝的忠心之上,奏报信息“迟回观望”。于是,皇帝指责策楞辜负其“豢养成全厚恩”。
帝国得以统治和治理,依赖于网络化的信息传播,犹如人之神经遍布帝国。奏折制度是清代的重要制度创新,既改造了网络中点与点之间的连接方式——公开变成机密,也改造了节点的性质(身份侧重于职业化的官僚还是与皇帝有私人情谊的亲信)。自始至终,乾隆皇帝都认为阻碍其掌握地方查办实况的乃是节点的问题,而非连接方式的问题。
湖南巡抚杨锡绂于八月十四日接到八月初五的密谕,于八月二十日予以回复。他不厌其烦地将其接到廷寄之后所有布置追查伪稿首逆的行动一一汇报在案,包括出示密令与藩、臬两司(即布政使与按察使)商酌,又遴选干员乔装易服,分别前往与各省临界之处探听调查。所遴选的官员名字、所派往之地也都事无巨细地报告皇帝。最后杨锡绂告诉皇帝一旦所派出的官员有所奏报,他即飞驰入奏。对这封奏折,皇帝并无明确的表示,既没有像对恒文那样嘉奖有加,也没有像对策楞那样一顿怒斥。不过,当皇帝接到杨锡绂于九月十一日的奏折后,皇帝的愤怒就爆发了,透露出他接到第一份奏折时对杨锡绂也许就是不满的。在第二封奏折中,杨锡绂仍然没有奏及办案的情况(当然湖南也就没有拿获任何人犯),只是陈述了将云贵两省咨提人犯起解的情况。不过是行政性地交接犯人,其他一事无成,皇帝的不满可想而知,在文后朱批道:“仍属塞责完事,不见实心办理也。”[23]只一个“仍”字,皇帝即不露声色地表明,杨锡绂接连两封奏折不过是虚应以对,这一切都难逃他的洞鉴。
相比杨锡绂,同样无一实质内容奏报的山西巡抚阿思哈的做法似乎还要粗糙些。阿思哈回复皇帝于八月初五日密谕的奏折,并没有留存下来;但是皇帝九月初十的廷寄显示,他对阿思哈的奏报非常不满。皇帝称,阿思哈接到谕旨之后只是表示“臣自当凛遵前旨,实力侦缉,断不敢稍有泄露,略存将就之见,以致疏纵”。皇帝说:“此不过敷衍搪塞之词,谁不能作此语,足见其并未实心办理。”皇帝告诉阿思哈,不要说案发的云贵,山东、湖广、直隶近来均有奏报称省内有伪奏稿传播,况且孙嘉淦本来就是山西籍大臣,晋省人本有“喜谈乐道”的民风,怎么可能没有抄播伪奏稿之事。信尾虽没有立即严惩的意思,但警告之意颇重:“该抚接奉密谕后不过以空言虚应故事,阿思哈秉性柔懦,平日遇事不能勇往,但如此等事非可苟且塞责,独不见准泰之前车可为炯戒乎?”[24]
阿思哈于九月十七日再次奏报办理伪稿案情况,在这封奏折中他先是详细地叙述他的办案部署,包括遴选干员乔装易服,向各属员宣示办案梗概,等等。之后,阿思哈终于奏报山西亦有伪稿传抄事,有民人张联义在省中传抄伪稿。如果阿思哈接奉八月初五密谕之后,第一次是如此奏报,想来就不会受到皇帝的申斥。皇帝在此奏后朱批道:“足见汝先奏之苟且了事矣。”[25]看来区别是否“苟且了事”,最简单的方法即是该省是否查获伪稿传抄人犯,皇帝已认定伪稿传抄乃是诸省均有之事,如果督抚在奏报当中表明并未发现伪稿传抄迹象,皇帝就倾向于认为该省要么对其封锁消息,要么就非实心办事,只是草率敷衍,无论出自何种目的,都将引来皇帝的申斥。反过来,既然皇帝或许已认定伪奏稿的传播乃各省均有的事,那么,审查各省封疆大吏的奏报有无发现伪稿,就成为皇帝检验帝国政治奏报系统是否及时有效的极好机会。
此后,皇帝并未就这样放过阿思哈,九月二十二日皇帝再次发布寄信上谕申斥,指责阿思哈:“直至接准廷寄始行查出数犯,其前此之苟且塞责并不留心可知。”“直至接准廷寄始行查出数犯”,这个“廷寄”应当指的是皇帝第一封申斥寄信上谕。在皇帝看来,在遭到申斥前,阿思哈的种种表现不过只是做个表面功夫。正是在接到申斥廷寄之后,他才予以实心办事,案情在山西才有所进展。只此一项,已犯“取巧”的大忌。皇帝又指出阿思哈乔装易服访拿案犯的举动甚属拙劣,“况在晋省传抄之犯一查即得,又何必派员易服改装,如此拙办?”身为封疆大吏,“种种卯谬若此”。[26]看到阿思哈与杨锡绂如出一辙的“遴选干员”“易服改装”,却又一无所获,皇帝想必对官僚们的这种种官样文章,早就司空见惯,了然于胸。反过来,如果不是巧合的话,阿思哈与杨锡绂的相似回复,说明流动于帝国政治沟通网络中的信息,充斥着种种“标准化回复”和“标准化奏报”。这种“标准化”,在皇帝看来,或许标志着一种官僚集体对其封锁地方信息的惯用伎俩。
皇帝在追查伪奏稿案的初始,对官员流露出的这种种懈怠,从奏报迟缓的开泰,到隐瞒信息的准泰,以及像杨锡绂、阿思哈、策楞这样的,显露出官僚中最为惯常“取巧”“懈怠”习气的,乾隆皇帝事无巨细、无一放过,一一指责警告。态度之严厉,放在不过是刚刚开始的追查行动背景下,颇耐人寻味。八月二十八日给各地督抚的通行上谕中,已警告督抚不可懈怠;八月二十八日的通行上谕,不等所有督抚回复(如福建),十月二十五日又再次遍告各地督抚。皇帝急于究明正犯之心,呼之欲出。
问题是,究竟为何皇帝在查案伊始要对官员如此催逼呢?这种紧张而不信任的君臣关系的症结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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