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尼斯说:“辽阔领土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有效的传播”,甚至于“把帝国的概念作为传播效果的指征”,帝国统治的形式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传播来衡量和规定的。[3]朝廷对伪奏稿传布的来龙去脉的追查,依靠的是皇帝到封疆大臣、京城到地方的由中心到周围的固有政治传播网络。这一政治传播网络,以天子和天子所在的空间为中心,以政治的官阶层级为序,以政治控制或者说行政需要为动力,进行信息的垂直流动。借助于这套网络,中央实现对地方的控制,政治权力实现对帝国空间的控制。这是传统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古话的信息制度基础。也就是说,查办过程是在媒介(传播)中存在的。皇帝通过申斥准泰,将查办伪稿案的信息传递过程交付于官方所控制的驿递系统,确认了查办伪稿案的紧迫性和优先性。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这一政治媒介系统。
一、帝国统治的政治媒介装置
以奏折、题本为代表的官文书及其传递和处理问题,西方学者对此有讨论的传统,也叫作政治沟通网络(Political Communication Systems)。这在前奏部分讨论奏折和题奏时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作赘述。总体而言,这一研究主题主要仍然在工具和功能层面上来探讨政治媒介,即以官文书为代表的政治通信媒介的规程、制度和功能问题为核心。并且,往往停留于静态的制度研究,对具体的执行和实现,缺乏个案研究。
政治沟通网络并不独立存在,网络得以形成,有具体的线路,即作为客观设施的驿递网络,以及作为具体节点的那些层级官僚。这是一个握在皇帝手里的庞大装置,装置的触角和网线遍及帝国的广泛空间,进而实现帝国的统治。毫无疑问,官僚也是这一装置的组成部分,不管是迟回观望甚至瞒报,还是奋激入奏,都是符合规则的,是一种基于“理性”的行为。这种基于“理性”的行动,让官员在这一装置中的角色更像是机器(工具),而不是一个自由人。这一装置是帝国赖以统治的媒介系统,是皇帝与其所统治的广袤领土之间的中介。
可以说这一装置囊括了所有参与信息奏报和传递的形形色色的官僚。但是,皇帝只与其中最为核心的一部分官僚精英进行直接通信。核心官僚精英的范围,与孔飞力在《叫魂》一书中所指的“弘历的行省官僚”基本就是一个范畴,主要包括巡抚(总揽一省行政事务)和总督(总揽两三省行政事务)、布政使和按察使(分掌一省某方面的政务,如税收、刑狱等),还有无守土之责的特任官员,如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4]这一官僚群体与皇帝之间如何进行公文往来,第一章已有所述及。清朝关于信息传递制度的改革,抽离了这一装置中的一部分,即那些负责帮助皇帝处理地方官僚向上所奏报信息的官员,使得皇帝与地方官员之间的信息传递更为直接,少去了内阁这一中介。因此,这部分官僚,比之于在题本制度下,在奏折制度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他们需要直面皇帝。上一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与皇帝之间被抽离了信息处理的中介,封疆大吏与皇帝之间紧张而尖锐的关系,已不断累积。
就清代的地方行政建制而言,县(同州厅)为最下,其上为府(同直隶州、直隶厅),再上一层是道(分巡道)、司(布政司与按察司),司上乃巡抚和总督(有省有巡抚而无总督,如山东、河南;有省有总督而无巡抚,如四川、直隶)。因此,巡抚和总督乃是各省的行政首脑,督抚分其权于藩臬两司,两司再分权于各道。这些均为省级建制。[5]但是实际承担缉拿、审讯案犯的却是府、县的基层政府官员。基层查案官员通过自己的上级,甚至是多级官僚的过滤,将基本的情况报告给皇帝。皇帝和官僚们都共同遵守层级的信息奏报规则。
这是一个抓在皇帝手里的信息装置,皇帝可以使用它达到一定的目的,但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很多时候,皇帝本人还是规则的主动保护者。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当两江总督尹继善派江宁驿道周承勃前往江西负责办理伪稿案,以省却往来汇报、咨提人犯的麻烦时,皇帝特别嘱咐尹继善:“仍令周承勃不时速报案情,卿即飞驰奏闻。”[6]看来,负责实际查办工作的周承勃并没有直接向皇帝奏报案情进展的权力。此时,因案情重大,为加速办案,各地督抚均以兵部火票奏报案情,到办案后期朝廷已用日行六百里的规格递送公文(仅次于以日行八百里的极限速度递送公文)。由于清代对使用何种速度,采用何种交通工具,按照公文所涉事务的紧急程度均有严格规定,如果滥用即要受到弹劾、惩处。[7]由伪稿案相关文书的传递速度,也可以了解朝廷办理该案的紧迫程度。这个时候,皇帝仍令周承勃需通过尹继善奏报案情,于是周承勃的禀帖需要自江西南昌先送至江苏南京,再由尹继善汇奏至京城,何不由周承勃直接从江西南昌向北京汇报来得迅速呢?
皇帝在“兵贵神速”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原有的信息传递秩序,可见信息装置之于皇帝拥有一定的独立逻辑,皇帝是这一逻辑的自觉遵守者。前清皇帝正是通过变革公文传递秩序而加强了专制皇权,没有人比乾隆更深知公文传递秩序背后所牵涉的权力问题。案情再重大,事态再紧急,这祖宗之法仍然不可轻易而动,皇帝更是主动地提醒尹继善,周承勃的消息仍然需由尹继善予以转呈。
因此,皇帝一方面是小心谨慎地维系该装置既有的设定,即所谓的体制问题;而另一方面皇帝是不断地感到自己与其统治的帝国之间的隔阂,即这套装置所带来的中介感。一个表现是皇帝频繁对督抚信息奏报过程中的虚应客套表达不满,并反复申斥。
当两江总督尹继善在乾隆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一份奏折中,不过说到现在有两名人犯口供仍未确实,“饬行江宁府暂行羁候。”皇帝洋洋洒洒的朱批即于此处落下:“此等羁候,恐属空文,即如官贵震在江宁时,岂非严禁者,而汝等所办之事,彼无不知,到京一一供出。由此观之,汝等外省所办之事,朕实不能深信矣。”[8]看到这样的朱批,尹继善或许会感到委屈,不“羁候”又能如何?皇帝于此处突然发难,毋宁说是不满于“羁候”本身,不如说是地方上种种的因循之例,令皇帝“实不能深信”。
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西巡抚鄂昌向皇帝报告现在在江西仍有多名案犯有待审问,并将各种身份的人数予以会奏在案,之后鄂昌写道:“(对这些案犯)严加监禁,以凭穷源竟委。”皇帝抓住“穷源竟委”四字不放,认定这不过是鄂昌的套话:“穷源竟委,在有以辞理……旨到将何以穷源尽委之法速行奏来……”[9]皇帝深知鄂昌并无“穷源竟委”之法,如果有,一定早已捉拿要犯以邀功了。那么,鄂昌说“穷原竟委”就是奏报不实,就是表面功夫,就是用一套惯常的辞章来掩饰实际行动的疲弱。皇帝以小察而告诫官僚实心奏报信息,不要躲在套语背后颟顸懈怠,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单个的官员以套语、因循之例而阻碍皇帝对地方真实情况的把握,官员更可能连成一体而对其隐瞒信息。故此,皇帝对一开始向其奏报并未发现伪稿的督抚无一相信。而且,皇帝自始至终均对隐瞒情况存有警惕之心,不时借题发挥。
乾隆十七年五月,地方武将首领、一品大员江南提督武进义向皇帝奏报他曾于上年八月即从崇明镇奇营游击孙鼎元处见过奏稿,他阅后即焚,看来他并不信这是真稿;据武进义称,他由于害怕而一直隐瞒至今。[10]接报之后,皇帝的第一反应即指责各地督抚:“该督抚现在查办伪稿岂毫无闻见,乃并不据实奏闻,此非尹继善之取巧而何?看来近来大臣办事,有所谓上下和睦、两面见好秘钥,貌为勇往干办、实心任事,以求取信,而阴市私恩、沽取名誉,以为力能旋乾转坤,此尹继善惯用之长技,而近日如方观承、蒋炳等一二能事之员皆趋效之,朕已于蒋炳折内批示,着抄寄各督抚阅看,试思此等伎俩能逃朕洞鉴乎?督抚用此术而得利益者何人乎?庄有恭既将提塘陈公寿拿获,亦不据实陈奏,伊非他人可比,若亦趋取巧一路,何以承受朕恩典耶?尹继善亦未覆奏,著再行传谕,令其据实查奏。”[11]皇帝之所以如此愤怒,查行文之意,并不仅仅在于武进义阅看伪稿而不奏闻,更在于皇帝认为,作为武进义上司的尹继善一定事先就知道他私看伪稿之事,却一直替其隐瞒。封疆大吏方观承、蒋炳、庄有恭均有嫌疑,不在这件事上对其隐瞒,也有别的事情上下取巧、一团和睦,视皇帝恩惠于不顾。因此,地方因其共同利益已结成一道对其进行信息封锁的屏障。伪稿案如此,其他事上亦是如此。
从皇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中,我们很明显能感受到皇帝深重的戒心和处处催逼而又无可奈何的无力感。其实,官员的套语因循,自千百年来莫不如是,如果说乾隆皇帝对此感受特别深刻,应当与内阁这一地方与皇帝之间信息传递的中介离场有关。政治媒介的变革,使得皇帝与地方官员之间必须直面官僚制的颟顸、因循。另外,也不应将皇帝的这种情绪,仅仅理解为针对的是君臣关系,或者是对某个大臣的偶然发泄。信息奏报的层级报告定制,官员在信息奏报过程中的套语和虚应,其实是一体两面的东西。它们都是皇帝赖以统治帝国的媒介系统的应有之义。层层报告的制度使得帝国组织能够将其神经延展至帝国的广阔空间,而那些看似无用的套语、惯用语,甚至是虚应,是行政文书的构成性要素。日本学者富谷至指出应当重视这些惯用语之于行政文书的特殊意义:“它们可以使行政文书拥有一种模板,并以此将之与其他文字记录区别开来,同时赋予行政文书一种特殊的权威。”[12]因此,要从字面意思去理解这些套语,当然会得出空洞的结论,但是如果将其理解为“仪式化的重复,在印证、宣示和重演着‘乾纲独断’在整个网络中的至上权威”,[13]那么就能明白,陈词滥调乃是帝国统治的媒介系统所不可或缺的构成性要素。所以,正如皇帝不能更改信息奏报的层级规制,皇帝也无法废弃陈词滥调本身。他既依赖于这一统治帝国的媒介装置,同时,这套装置本身的特性又给皇帝带来虚虚实实、无力控制的挫败感。
至此,我们或许可以重新思考,帝国的媒介系统到底是掌握在皇帝手中、供其任意差遣的一个装置,或者皇帝本身乃是这个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由自主、不能自我地依循这一装置的逻辑而动。不同的时刻,人们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印象,当述及受制于客观技术条件的信息传递和处理效率,我们可能会加深对后者的印象。
二、信息传递的效率
自雍正将密奏制度常规化,成为帝国决策的主要信息传递渠道之后,所有的信息都有待于皇帝一人决策,费正清和邓嗣禹就说过,皇帝是清代行政体系中唯一有活力的,行政体系的有效运转就强烈地要求这样一个超人。[14]各地督抚将信息汇集于皇帝一人之后,有待于皇帝的进一步指示,各督抚才会形成下一步行动。因此,由此引申出的一个假设是,不同的文件传递速度会给不同地区的行政长官带来不同的压力。同样多的时间内,那些距离京城更近的督抚们将接受更多的指示,需要提交更多的奏折,带来更大的压力。皇帝于乾隆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各督抚发布通行寄信上谕(就是那道在第三章提到的含有“办理梗概”的上谕),我们能够找到绝大多数督抚对这封廷寄的回复,在奏折中,督抚们详细地记录了于什么时间收到这封寄信上谕,在落款处注明是什么时间写了这封奏折。这是通常的文书格式,确保信息传递的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遵循文件传送的相关规定,即使有纰漏也有案可查。表4.1是各地督抚对八月二十八日廷寄收到和回复时间。
表4.1 乾隆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廷寄各省收到及回复情况一览表[15]
②闽浙总督府在福州,但是潘思榘在乾隆十一月十七日奏折中照录了皇帝面谕,从中可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此时正在浙省。(参见《福建巡抚潘思榘为报查出传抄伪稿要犯戴岳万等事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年间伪孙嘉淦奏稿案史料选(五)》,《历史档案》,1999年第1期,第16-17页)。
另外,因为没有看到两江总督尹继善、直隶总督方观承对八月二十八日廷寄的回复时间,我们只能通过皇帝的其他廷寄予以推算,从京城到两江总督驻地江宁(今南京)、直隶总督驻地保定分别是4~5天[16]和2天[17]的时间。
表4.1大概反映了伪稿案中各地督抚与皇帝之间通信往来的时间,我们将据此作为基准,来探讨文件传递时间差给查办伪稿案带来的问题。当然,只凭一次通信就确定各地与京城之间的文件传递时间是十分草率的,事实上各地督抚也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判断,以不同的速度传递文件,毕竟此时对办理伪稿案究竟处于何种紧急状态还未收到官方的确认。比如说尹继善的奏折最快的时候是4天,但有时候也会要耗费10天的时间收到皇帝的廷寄。不管怎么样,我们能够从表4.1中看到各地与京城文件传递的速度的大概情况,即使是粗略的统计,亦能够为我们观察这套信息传递系统的效率提供一个参照。
大多数督抚的奏折到达皇帝之手均需要10天以上的时间,当然皇帝的命令也需要同样长的时间达到督抚之手。但是伪稿的传播是一个以几何级数扩散的快速传播过程,有人形容当时传播之情形时说:“以十五年秋间,一有伪稿,不两三月间,省会即已遍传,各府亦皆次第传及,上至职员衿监,下及厮役舆儓,或一稿数人递传,或一人连传数处,流播甚多,此当日传抄传看之情形也。”[18]动则10天以上的文件传递速度,省与省之间的咨提、捉拿人犯,文书往来,耗时亦久。帝国的行政信息传递效率之低,要追溯出整个伪稿传播过程,仅靠一两年是远远不够的。这还没考虑朝廷错漏百出的追查过程所耗费的时间。而整个朝廷如此专注于一项政治行动的代价是巨大的,延宕越久,越难以继续。
另一方面,各地与京城之间不同的文件传递速度也给不同的督抚带来不同的办案压力。与福建和广东之间来往文书的时间最长,在整个查办过程中,所受压力也似乎更小。以福建巡抚潘思榘为例,八月二十八日从京城寄出廷寄,皇帝再次收到潘的回复,大概是十一月中旬,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即使督抚自接到廷寄之日即予以奏报也需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予以传递。正因为如此,广西、福建、广东似乎始终游离于朝廷的追查伪稿首逆的行动之外,跟不上他省的节奏。特别长的文件传递时间成为广东、福建两省督抚避事法得以奏效的客观条件。
在伪稿案的初期,福建巡抚由潘思榘担任,他于九月十八日接到八月二十八日的廷寄,迟至十月二十二才予以奏报。在这封奏报当中,巡抚潘思榘先是按照规范誊录了皇帝八月二十八的廷寄上谕,除此之外,我们就会发现,他实际的奏报与这封上谕的篇幅差不多长,不过就是使用严厉的言辞斥责了捏造伪稿之人,并称虽然闽省还没有发现传抄伪稿之人,但是他一定会竭力查究。皇帝在等待三个月以后,看到这样一封有些潦草、仍然处于查案起步阶段的报告,心情可想而知。中间拖延了一个月迟迟不报的原因,很有可能是潘思榘需要时间派出属员四处打探,搜集消息;但是潘思榘并没有在奏报当中显示他正在派人打探消息。这封奏折确实看起来有颟顸懈怠之意。无怪乎皇帝在文后意味深长地批复道:“此奏恐未必诚然。”[19]
按照推算,皇帝应该在十一月中接到潘思榘于十月二十二日的奏折,皇帝于十一月初十日发布的寄信上谕显示,皇帝也许更早就接到了这封奏折。在这封廷寄之中,皇帝称根据闽浙总督喀尔吉善、浙江巡抚永贵的奏报,自直隶传至浙江的传抄伪稿案犯正是来自福建,而且,此案发自滇南,僻远地区如四川、甘肃皆有人犯,而闽省与江浙接壤,“何得独无,而潘思榘从未奏及”,皇帝严厉指责道:“试问各省见此悖逆伪词无不发指,实力查办,而闽省欲掩覆消弭,潘思榘于心安乎?”[20]
潘思榘在九月十八日接到八月十八日廷寄之前,九月十七日已接到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的咨文,喀尔吉善在信中转达了皇帝的面谕,令潘思榘负责追查闵省伪稿案,并令潘思榘接手本由方观承审理的保定伪稿传抄事件,该条线索已经由浙江追查至福建开烟店的商贩戴岳万。潘思榘于十一月十七日向皇帝折奏报告。在留存的档案中,这是潘思榘第二次向皇帝报告有关追查伪稿案的情况。潘思榘称他已经拿获戴岳万,但由于路途遥远还未解到省城。另外,潘思榘又向皇帝奏报他于十一月十三日这天,获得泉州府知府转安溪县知县的禀告,有龙山岩叫亦藩的僧人携带伪奏稿,案情虽不明朗,但闵省终于找到了伪稿传抄案犯,可向朝廷有所交代了。接到这封奏折后,皇帝以不出所料——皇帝所料到的不仅是伪稿在福建亦有传播,还有潘思榘之前的有心搪塞懈怠——的语气写道:“汝等以为绝无者,如何?”[21]
此后,乾隆十七年二月皇帝有一道寄信上谕令潘思榘审毕人犯后就予以发落,不必概行拘禁,除此之外,未见潘思榘与皇帝之间有何通信记录。京城与福建文书往来都要三个月左右,福建根本跟不上他省的办案节奏。潘思榘在福建查办伪稿案一直波澜不惊,直到下一任巡抚陈弘谋接任。
这年的四月三十日,福建巡抚潘思榘病故,由河南巡抚陈弘谋调任。皇帝在江南江西深陷施奕度伪稿案,各地关于伪稿案奏报明显减少之际,与六月二十九日向各督抚发布通行寄信上谕,令督抚将当时伪稿案办案情况予以奏报。这份奏报到达陈弘谋手中时已经是八月初九日了。这份廷寄到达福建巡抚之手的时间,比上年八月二十八日寄信上谕,花去多一倍的时间,为40天。[22]这可能与陈弘谋刚刚接手福建事务,在四处巡视有关。陈弘谋时隔半个月才行文向皇帝奏报,这个时间差可能也是必要的,因为新巡抚很可能需要时间来熟悉福建的情况,整理案情。陈弘谋几乎成为最晚奏报的地方大臣,只早于两江总督尹继善。
在陈弘谋的奏报中,他将福建传抄伪稿两案,均归结于已死之人,其中审出闵省传抄人犯范振智,辗转得自江西伪稿案内的主要线索罗绍文。但是,此时江南江西所办伪稿案早已查明罗绍文一线,已究至施奕度周围。因此,皇帝对陈弘谋所提供的线索的兴趣之大,可想而知。闽省不过是在他省已究明线索的边边角角有所发现而已。但是,皇帝仍然专门发布寄信上谕申斥了陈弘谋,皇帝认为上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寄信上谕已明确谕令不可将线索归之于已故之人,为何陈弘谋奏报闽省的伪稿均会归结至已故之人。指陈弘谋是“向有此好名之习”,“混行搪塞,苟且了事”。[23]申斥并不在于皇帝紧张福建的案情,而在于对其所代表的外省办案之风感到愤怒,当然借由警告陈弘谋不可因爱惜自己的名称而不查办滋累牵连民众的伪稿案,以警告其他督抚,可谓一举两得。这份上谕不仅寄给了陈弘谋,也寄给了其他督抚。
皇帝的申斥上谕,陈弘谋竟然迟至乾隆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才予以回复,此时距离皇帝申斥陈弘谋已经过去五个半月了。陈弘谋在这封冗长的信件中不停地反复推究他所审明的两条伪稿支线,确实均得自于已故之人,细节详慎非常。陈弘谋必须让奏折的信息量充足到足以说明为何需要五个月的时间来回复。当这封奏折到达皇帝手中的时候,皇帝已经宣布朝廷终于追查出伪稿首逆。皇帝只是在文后语气轻松地写道:“今正犯已得,余皆有旨,不必问矣。”[24]
信息奏报的客观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谁是查办伪稿案的主角,谁是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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