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的质疑再显公积金改革紧迫性
面对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素来言语雷人的任志强日前在博客上撰文质疑,“住房公积金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两限房的家庭开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可为什么不能对首次购买商品房或改善型住房的家庭采取公平的待遇呢?”并且提出,“一是,本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政府有什么权利去决定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呢?二是,是个人的财产,政府又有什么对使用者差别对待的权利呢?三是,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能用公积金,反而让本已享受了政府补贴的家庭优先呢?四是,如果原来的规定不合理,为什么不彻底的、全面的、一致性的进行修改,而让所有缴纳了公积金的个人与家庭都能公平享受呢?”
在这篇名为“促进消费应待遇平等”的博文中,任志强表示,“看来政府只有良好的愿望而无公平的概念,是好心办不成好事的。”与任志强的很多雷人之语不同,他的这篇文章获得很多人认可,跟帖中呼应者甚多,以至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员出来解释,“这里面有对公积金政策的一些误读。对于购房人,不管是买政策房,还是商品房,只要你公积金账户上的额度够,不要说首付款,就是全额房款都是可以用公积金支付。”
对于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本文无意于纠缠其中细节,因为如果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话,似乎就没有必要出台什么新政了,要不然何必搞得大家议论纷纷而浪费社会资源。现在的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是住房公积金到底该如何改革?何时改革?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针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代表、委员们提出了多种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提案,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和左延安都提交了“将住房公积金改成住房和汽车公积金”的提案,成为了一个广泛讨论的焦点。很多人并不赞成这种提案,但是大家的共识是,住房公积金管得过死的问题确实急需改革。
从社会层面上讲,住房公积金制度在1993年建立的初衷,是政府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融资而设立的强制性储蓄资金,这个资金的性质是“社会性、互助性”以“帮助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但是,从现在的运行情况看,很不理想,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沉淀下来的公积金数额已达6000多亿元之巨,其“互助性”功能并没有充分体现。相反,因为公积金管理漏洞颇多,与这笔巨额资金相关的腐败案件却层出不穷,动辄上亿元。以最近爆出的案件为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涉嫌将单位9000余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设立的两家公司,已被提起公诉。
而且,因为这笔钱数额巨大,以至于很多地方政府打主意要用其建设政策房或者让其提供担保,而其用途安全以及其权力寻租空间备受社会质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换句话说,它没有自有资本,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没有权力动用属于个人的钱。且不说直接使用涉嫌非法,即使是担保也存在问题,道理很简单,只要是担保就会有风险,否则,就用不着担保了。
从家庭或个人层面讲,早在2006年11月14日,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就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原因不难理解,“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意味着你想动这笔钱或者是买房,或者是自己原来有房。虽然现在已经允许可以用来支付租金,但其租房合同、工资审核等条件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正因如此,很多人提出了疑问,为何属于我自己的钱用起来却如此麻烦?为什么法律属于个人的钱要受制于那么多约束?而且,虽然这笔钱也是存在银行里,其利息收入却低于商业存款利息,但如果你不符合设定的重重条件,看着它贬值也没有办法。
鉴于这两个层面的因素,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势在必行。而且需要明确的是,核心原则要围绕着“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大程度地维护缴存人利益,方便缴存人使用,而不是着眼于管理方便,处处防范缴存人使用。也就是说,通常所谓“骗取公积金”的说法必须修正,因为公积金是个人的,没有所谓“骗取”,这世上没有自己骗自己钱的道理,最多只有骗取公积金贷款之说。由于很多限定条件,具有地方特征,改革的努力还必须要提出原则,消除地方不良“土法”。任志强的上述质疑虽然没有面面俱到,但他的疑问确实需要管理者认真考虑,明晓公积金改革的迫切性,尤其是在当下的经济危机中,如何让这笔钱既惠于民众,又利于国家。
(本文发表于2009年4月4日《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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