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是自由的,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政治自由的基石,是保持新闻独立性和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前提。保护个人隐私是人的尊严的需要,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而被广泛认同的个人基本权利。在新闻实践中,对隐私的关注特别是对名人隐私的关注,似乎是公众长久的兴趣,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者把公众对隐私的兴趣视为知情需要,以自由之名,行侵权之实,是经常发生的事。
自由还是隐私?这可能是新闻伦理学最难解的问题之一,在新闻史上反复出现这方面的案例不断提醒我们思考。电影明星阮玲玉可以说是无声片时代拥有观众最多的女演员,因为一些小报对她的婚姻、家庭情况进行漫无边际的渲染报道甚至造谣中伤,她不堪其扰,最终于1935年3月8日留下“人言可畏”的遗言服毒自杀,这是旧上海滩上最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之一。英国王妃戴安娜,因为“王子与灰姑娘”式的爱情与婚姻轰动世界,但她更令世界轰动的是1997年8月31日遭遇车祸身亡。这起交通意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与男友躲避狗仔队的围追拍摄而导致的,这是上世纪末最震惊世界的新闻案例之一。最新的具有轰动性影响的案例是,新闻集团旗下的英国通俗小报《世界新闻报》由于曝出非法截取、窃听私人电话信息的丑闻,传媒大亨鲁帕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及其传媒王国由此陷入窃听风暴,这家报业百年老店也于2011年7月被迫关停。
这些案例都涉及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者侵犯隐私的问题,也涉及新闻自由的问题。事实上,在具体的新闻报道行为中,经常会涉及一些个人情况,对这些个人情况过度挖掘、过度追踪,可能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比如隐蔽拍摄报道、卧底采访、狗仔队的穷追恶逐;而对新闻行为过分限制,又会影响公众知情权,影响新闻自由的实现,比如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刊前对新闻的检查、刊后对新闻机构的训诫。那么,在新闻实践中,如何把握自由?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怎么行为才正当呢?自由还是隐私,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经常面临的选择,也是经常面临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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