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是理性的向往,更是实践的追求。“在今天,正义不仅是学术研究的焦点,而且也是现实生活的焦点。人们不仅谈论正义,而且也试图实现正义。”[38]新闻正义源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归于社会正义的宣扬。新闻最核心的价值就是社会正义的价值,就是反映社会正义,呼唤社会正义,推动社会正义。新闻正义作为一种建立在新闻特有功能之上的话语力量,回答了谁说话和为谁说话的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要回答说什么话的问题。
新闻实践推动社会正义,主要通过发挥新闻强大的话语功能来实现,新闻正义的话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地发布重要的新闻信息,包括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信息,体现出对不同界别和阶层公众的知情权和实际利益的同等尊重。二是忠实地表达不同界别和阶层公众的合理的心声、愿望、意见,为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表达自己的言论提供同样的机会和自由,其中既包括为他们直接行使舆论监督权提供必要的帮助,又包括视情况受公众委托而代为行使舆论监督权。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作为新闻价值关系的中介,作为新闻实践的重要组织者,还要以自己的行动说话,也就是说新闻媒体本身要积极参与社会的正义行动。
说宣扬社会正义理念的话。宣扬正义应该是新闻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日复一日的新闻传播中,潜移默化地推动正义观念深入社会。一方面,新闻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一部分,必然要求新闻主体对于合乎社会正义的理念加以肯定,通过综合运用新闻的各种传播手段和各种形式,大力宣扬倡导社会正义的价值观念,引导社会公众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共同利益而行动。这是新闻正义正向的肯定。另一方面,新闻正义对社会正义的宣扬还体现在对背离正义的观念的强烈否定,引导社会公众认识何种观念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绝对的社会正义是一种理念的存在,是一种人们孜孜不倦地追求的社会理想,“让我们难以接受的,并不是意识到这世上缺乏‘绝对的公正’—几乎没有人会这样指望,而是意识到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些明显可以纠正的不公正。”[39]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不断地就明显的不正义达成社会共识,然后才能致力于消除明显的不正义。比如,在一部分社会成员中,对某些地域的某些社会群体存在着明显偏颇的刻板成见,存在着带有歧视性的社会评价等,这是背离正义理念的。新闻就负有破除这些陈腐而偏狭的观念的责任。在这里,新闻担当的是社会正义的“宣扬者的角色”,新闻正义是在说宣传社会正义理念的话。
说推动社会正义发展的话。社会正义的核心是制度正义。新闻通过特有的话语功能引导社会舆论,来促进社会正义的制度得到成功建立和推行。现代社会的具体制度的建立和政策的出台,从议程设置到最终出炉都要经历一个信息搜集、公众听证、专业评估等复杂过程,不再是简单的拍脑袋决策。而新闻因为其公共性的特点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决策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可以说几乎每项事关公共利益的政策的出台和推广,都与新闻信息的传播有着必然的联系。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共组织,与社会各界别、各阶层有着广泛的联系,特别是与各领域的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关系密切,便于对制度的建立、健全而广纳意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舆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深入关切,便于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出台、修订进行社会监督,还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对制度的不正义之处提出质疑,对制度的缺失提出建议。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审议过程中,新闻传媒就充分发挥了集思广益的社会舆论监测功能,及时传达舆情,使这部事关公众财产权益的法律日臻完善,更好地体现了法律正义的精神。在这里,新闻担当的是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角色”,新闻正义是在说推进社会正义发展的话。
以社会正义的实际行动说话。新闻正义本身就是在践行着社会正义的实践。新闻正义要求新闻媒体为各阶层、各界别的社会公众提供大致平等的话语权,不爱富嫌贫,不爱官嫌民,不爱尊嫌卑,而是激浊扬清,公平地对待,公开地阐明,公正地检验。所以,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应该以自身的行动肯定和倡导正义应该褒扬的行为,否定和抵制正义应该贬抑的行为。一方面,新闻正义在保护公众利益,特别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大有可为。公众利益的实现是正义之所系,也是正义之所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特别是在教育、医疗、住房等事关公众共同利益的问题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而社会弱势群体更有着切肤之痛。新闻正义通过运用新闻强大的话语权来表达民众的合法利益诉求,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促进正义行为的实施,制止或纠正不正义的行为。比如2011年“7·23”温州高铁事故,新闻舆论的力量促使铁道部更加重视对受害者的关注和救助,并适当调整了高铁建设和发展的思路。这是新闻正义以实际行动说话。另一方面,新闻正义利用新闻特有的话语权,承担着监测和监督社会是否正义的任务,对违背社会正义的行为,展开舆论监督,从而形成舆论的威慑力,使社会不正义的行为者有所忌惮,使社会不正义行为得到阻拦。这也是新闻正义以实际行动说话。此外,新闻正义还体现在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积极参与社会的正义行为之中,最直接的行动是利用新闻的话语力量,策划社会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赞助社会公益活动。比如“大爱母亲河”环境保护活动、“免费午餐”捐资助学活动、“母亲水窖”扶危济困活动,还有更多小规模的赈灾、义捐、义助的活动,其策划、发动、组织,都有新闻媒体积极行动的身影。这是榜样的力量,这同样是新闻正义以实际行动在说话。在这里,新闻担当的是社会正义的“行动者角色”,新闻正义是以社会正义的实际行动说话。
最后,关于作为社会正义的新闻正义,可以这样做最直观的描述:新闻正义是新闻为社会正义说话的正义。本研究认为,正义作为新闻价值的特殊要素和新闻价值的重要向度,其本身就是重要的新闻价值;新闻正义作为社会正义,其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推动着社会正义的实现。对新闻进行正义性的伦理审视,不仅有助于新闻信息的传播者进一步认识新闻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性质,充当好社会正义守望者的角色,同时有助于新闻从业者培养职业精神,信守职业道德,担当社会责任。作为社会正义的新闻正义,展现的是社会良知,肩负的是社会道义。
【注释】
[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17页。
[2]胡正荣:《新闻理论教程》,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3]刘家林:《中国新闻通史(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4]张昆:《简明世界新闻通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6页。
[5]王中:《论新闻》,见复旦大学1981年5月《新闻大学》第1期。
[6]范长江:《记者工作随想》,见《通讯与论文》,北京:新华出版社,1981年版,第317页。
[7]郝雨、王艳玲:《新闻学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8]李卓钧:《新闻理论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9][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6页。
[10][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46页。
[11]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涂又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1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69页。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6—127页。
[14][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5页。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页。
[1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译者前言第5页。
[1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译者前言第22页。
[1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19]朱贻庭:《伦理学小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20]慈继伟:《正义的两面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页。
[21]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22]石元康:《罗尔斯》,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23]姚大志:《何为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2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25][美]利昂·纳尔逊·弗林特:《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萧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26]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27][法]克劳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宋建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页。
[28][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镇之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
[29][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0页。
[30]参见谭昆智、林炜双、杨丹丹等:《传播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146页。
[31][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页。
[32]谭昆智、林炜双、杨丹丹等:《传播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33]吴高福:《新闻学基本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
[34][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35][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36][美]沃尔特·李普曼,詹姆斯·赖斯顿:《新闻与正义Ⅲ:14项普利策新闻奖获奖作品全译本》,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第5页。
[37][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15页。
[38]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序言第2页。
[39][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序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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