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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苏联共产主义理论视角下的新闻正义

时间:2023-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共产主义之父”卡尔·马克思的物质决定论和阶段斗争学说是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思想基础。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威权主义的传媒理论,是控制最严密最彻底的一种威权主义传媒理论。传媒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新闻正义主张。从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来看,传媒是党和国家的工具,以党和国家的目标为目标。

“共产主义之父”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的物质决定论和阶段斗争学说是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思想基础。他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人的物质生产手段和生活方式决定人的思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表现为阶级斗争,决定社会的发展变迁。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差别和阶级对抗,国家自行消亡。共产主义的理想是建设一个无阶级无国家的社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应当从个人出发来理解社会,而应当从人的生存状态、人与社会的关系等角度来理解作为个体的人。

但是,马克思并没有给无产阶级专政提供一套具体的政治思路,甚至没有谈到大众传媒的问题。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直接源于列宁(V.I.Lenin,1870—1924)和斯大林(Joseph Stalin,1879—1953)特别是斯大林改造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这种苏联化的马克思主义突出了两点:一是只要苏联还处于资本主义大国的包围之中,强力的国家存在是必需的;二是意识形态、现实环境和个人人格塑造了布尔什维克的理想人格,人的所有行动和感情都是服从于布尔什维克的社会目标的。根据列宁和斯大林改造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人是社会的,但仅仅是社会的一种成分而已,个人与社会必须具有统一性,人的重要程度大大降低。

基于经过苏联改造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社会是最重要的,个人的目标仅在于达成社会的最终目标,在于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这种思想运用到传媒,就成了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基本依据。

苏联共产主义理论与传媒控制。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是20世纪具有独特影响和实践力量的传媒理论,兴起于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的苏联,此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影响所及达到东欧及亚非拉美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从1989年柏林墙倒塌开始,这个传媒理论在东欧土崩瓦解。1991年苏联解体以后,这个传媒理论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没落。但是,没落的传媒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影响力至今仍然不可忽视,朝鲜、古巴、越南等国家还在沿袭这个传媒理论模式运作。

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在传媒运作中最突出地表现为:把大众传媒当作党和国家的工具。传媒就是党和国家职能的一部分,是党和国家代表人民掌握的宣传鼓动工具,这个工具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变革和社会控制的高度统一,是为了反映苏维埃国家意志和实现布尔什维克的理想人格,是为了团结人们建设共产主义社会。

传媒作为党和国家的工具,是党和国家完成服务和管理的途径,是以完成党和国家指派的任务为存在前提的。因此,传媒必须是公有的,苏联时代的报刊、广播、电视都是国有的,传媒私有制和其他领域的私有制一样,是不可思议的。大众传媒作为国家职能的一部分,与其他工具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力量,去实现国家意志。无论是街道的讨论、学校的会议、工会的活动,还是报纸、广播、电视,它们和警察系统一样,是为了同一个目的的不同工具,他们做同样的事,说同样的话。传媒从上而下的同质化被视为健康的标志,而西方媒体中那些混乱、复杂的报道则被视为不健康的表现。大众传媒作为宣传员、鼓动员和组织者,就是站在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进行政治揭露,只有通过揭露,才可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才可以撕毁敌人的假面具,培养人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

为此,“苏联的大众传播系统担负着三项任务:将‘指示’通俗化,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解释理论,宣传领袖的思想;大量报道官方信息,以利于党和工人组织顺利开展工作”[43]。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党利用三种方式对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工具进行控制:一是人事任免。党的各级宣传部门负责任免新闻传媒的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对人员的考虑主要是政治可靠性而非专业技能。二是党的各级宣传部门发出大量具体指示,指明哪些材料可以刊播以及如何刊播。三是新闻阅评制度。各级党的宣传部门有专门的阅评委员会,负责抽阅并批评同级新闻传媒的内容,还发动受众来信进行全民监督。这样,党就把传媒置于全面的掌控之中。

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威权主义的传媒理论,是控制最严密最彻底的一种威权主义传媒理论。但二者对传媒的控制又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威权主义传媒制度下的传媒可以是私人所有的,受到政府的新闻检查制度、税收政策及法律的控制。而苏联共产主义传媒制度下的传媒则包含在国家之中,完全属于政府,与国家整体的计划体制一样,传媒也如同军队或工厂,经过政府整合和计划,以某种特定任务的完成为目标。前者是受控制的媒体,后者是计划性的媒体。第二,威权主义对传媒采取消极控制的态度,即政府不允许传媒做许多事情,主要是不允许做批评政府的事。而苏联共产主义积极界定传媒的职责,要求媒体去做党和国家需要的事,传媒作为社会变革的组成部分同时要去推动社会变革的完成。前者是消极限制,后者是积极界定。

传媒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新闻正义主张。正义是一种观念地把握现实世界的方式,是一种基于实践的理性构想,是一种理想追求。新闻正义作为社会正义,是一种社会理想追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变迁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这样一种理想社会:国家自然消亡了,没有阶级差别和阶级对抗,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极大丰富,按需分配,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们过着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在苏联共产主义看来,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是一个阶段的建设实践,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是奋斗目标。从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来看,传媒是党和国家的工具,以党和国家的目标为目标。具体地讲,传媒要担当好宣传者、鼓动者和组织者的角色,把人民群众统一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实践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之中。同时,布尔什维克理想人格具有强烈的进取心和高度的共产主义目标指向性,新闻从业者在塑造自己的布尔什维克理想人格之中,实现为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的理想。所以,在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语境中,新闻正义首先表现为高扬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

新闻正义是社会理想,也是实践要求。在苏联共产主义的传媒制度之下,传媒是党和国家的耳目喉舌,是党和国家的工具,对党和国家负有严格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与新闻自由紧密相关的。苏联共产主义传媒理论认为,传媒是阶级控制的传媒,不是自由的传媒,谁拥有传媒的物质资料,谁就拥有新闻自由。苏联无产阶级代表大多数人拥有传媒,相比西方是少数人拥有传媒而言,拥有更大的新闻自由。但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责任是新闻自由的基础,只有在承担了满足劳动人民的利益、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责任之上,才有自由可言。这种责任是传媒功能内生的责任,是传媒和新闻从业者的一种自觉意识。在这里,自由是以责任为前提的,责任优先于自由。所以,在传媒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语境中,新闻正义还表现为高扬的责任意识。

【注释】

[1]参见李昕:《新闻学的核心:采访!采访!核实!核实!—美国斯坦福大学吴惠连教授与清华学子对话录》,《新闻记者》,2001年第10期,第20—22页。

[2]《诸子集成刊行旨趣》,《诸子集成(1)·论语正义》,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2页。

[3]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4]余国瑞:《中国文化历程》,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7—48页。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5页。

[7]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5页。

[9]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10]《圣经·马太福音》,22:37—40。

[11][意大利]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39页。

[1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13]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14][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1页。

[15][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16][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17][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18][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页。

[1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2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2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6页。

[22]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147页。

[23]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24]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求》,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4页。

[2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2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1页。

[27][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68页。[2] 何霜梅:《正义与社群—社群主义对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28][英]D·D·拉斐尔:《道德哲学》,邱仁宗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

[29][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等:《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30]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求》,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86页。

[31]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168页。

[32][美]查尔斯·博哲斯:《美国思想渊源—西方思想与美国观念的形成》,符鸿令、朱光骊译,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33]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

[34]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第550页。

[35]Chris Frost. Media ethics of self—regulation .England :peason education limited, 2000, 4—5.

[36]参见[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德森、威尔伯·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序言第16—25页。

[37][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德森、威尔伯·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38]转引自[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德森、威尔伯·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39][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40][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41][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42]参见[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德森、威尔伯·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43][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西奥多·彼德森、威尔伯·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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