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本研究理解的新闻自由是这样的: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新闻是相对自由的,新闻自由是绝对意义下的相对自由。这种相对性就在于新闻自由是一种附带责任的权利,是与责任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
责任与新闻责任的内涵。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承担责任、负责任等。但是从新闻承担的责任而言,这里要探讨的主要是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社会角色的扮演者(包括个人和群体)对构成角色关系的其他社会角色(包括个人和群体)所承担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及社会义务。那么,新闻的社会责任应该包含什么样的内涵?
路易斯·霍奇思(Louis W.Hodges)是关注新闻或者传媒社会责任最早的学者之一。在他看来,传媒的责任有两种含义:Responsibility和Accountability。其中Responsibility指的是传媒自发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其中包括了对自己的传播行为负责,对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而Accountability指的是外部势力对大众传媒的一种要求,这个外部势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其他权力机构,这种要求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他认为大众传媒所承担的责任有三种:“一是指定式责任。在某些国家大众传媒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新闻从业者的一部分责任往往由政府指定,另一部分责任由他们所属的媒介机构或公司指定。二是契约式责任。新闻从业者通过与社会订立‘契约’,自愿承担某些明确或者隐含的责任。契约式责任可以细分为两类:其一,新闻从业者与雇用他的大众媒介组织签订契约,明确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其二,新闻从业者与公众之间订立‘契约’,它与公众利益是一致的,如社会要求新闻工作者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等。三是自愿式责任。这一责任与新闻职业道德有关。它是新闻从业者自愿将责任融于自律的价值体系中,自觉承担责任。”[15]
美国传播学者丹尼·埃利奥特(Danny Elliott)从媒体的职责功能出发来认识媒体的社会责任,他认为“无论大众传媒置身于怎样的社会中,它们都对社会负有责任。不管是私有制媒介,还是政府所有制媒介,不管有无新闻控制的存在,也不管这种控制是来自新闻机构本身,还是来自外部力量,责任都是存在的”[16]。他把传媒的社会责任分为显性责任和隐性责任两种,显性责任是针对媒介组织来说的,通常是媒体对社会的公开承诺;隐性责任则是针对新闻从业者个人来说的,主要是其履行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美国传播学者约翰·梅里尔则一直倡导多元化的个人责任观。在他看来,传媒责任主要有三种:“由政府法定的责任;由大众媒介机构自身的专业标准界定的责任;由新闻从业者个人界定的多元化责任”[17]。美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信奉个人自由主义,因此他认为责任是多元化的,传媒的社会责任是由新闻从业者个人自由界定的社会责任。
虽然传播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新闻的社会责任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不同的理解中都预设了新闻自由与责任相伴而生的前提,都强调了新闻传媒及新闻从业者在社会关系中应承担责任,这些责任是社会关系中的新闻传媒以及新闻从业者对于他人、职业、国家和社会的责任。通过对不同的新闻责任观的梳理后,本研究认为,新闻的社会责任是新闻机构以及新闻从业者在新闻实践中对社会、国家以及公众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社会责任新闻思潮。所谓新闻思潮,是指在新闻的发展历史进程中,新闻行业普遍形成的一种思想上的认同。社会责任思想是当代西方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新闻思潮之一,对当今世界的新闻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欧美等西方社会的新闻业产生了广泛而深入的影响。社会责任新闻思潮对新闻业的影响主要有四条脉络:新闻自由的相对性、新闻肩负社会责任、新闻道德自律、媒体与政府关系。社会责任新闻思潮集中表现为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其主要内容在新闻正义的传媒理论分析中已有详述,这里从新闻责任担当的角度简述一下社会责任新闻思潮的其他内容。
新闻应该肩负社会责任。新闻肩负社会责任是由新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新闻的舆论导向、信息传播、社会监督等职责决定了新闻必须肩负社会责任。正如普利策1907年在他的事业即将告终的时候写下的名言:“我知道我的退休不会影响办报的基本原则。报纸将永远为争取进步和改革而战斗,决不容忍不义或腐败;永远反对一切党派的煽动宣传,决不从属于任何党派;永远反对特权阶级和公众的掠夺者,绝不丧失对穷苦人的同情;永远致力于公共福利,决不满足于仅仅刊登新闻;永远保持严格的独立性,决不害怕同坏事做斗争,不管这些事是掠夺成性的豪门权贵所为,还是贪婪的穷人之举。”[18]新闻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如果不肩负社会责任,将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实际上,在自由至上主义盛行的时代,人们对于新闻要肩负社会责任这个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就逐渐深入,自由是一种天赋权利,也是一种带有社会义务的权利。新闻追求自由是绝对的,但是新闻实现的自由只是一种可以问责的相对自由。
在社会责任新闻思潮发展的初期阶段,新闻肩负的社会责任基本上局限于狭义的新闻报道工作层面。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传媒的发展,各种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变化也导致了新闻社会责任的变化。新闻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不断扩展,时至今日,新闻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公益责任不断体现在新闻实践中,为人们所关注。新闻的道德责任不仅包括新闻从业者的个人美德,也包括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更包括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以及整个新闻行业的行为要符合社会公德;新闻的法律责任要求新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运行,新闻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并且新闻有不断促进法律体系完善的责任和义务;新闻的公益责任要求新闻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现代社会中,新闻的社会责任不断扩大,新闻的责任担当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新闻道德应该自觉规范。社会责任新闻思潮推动了新闻社会责任观的形成,新闻社会责任观认为,新闻道德规范应该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自觉意识,这种规范的力量应该来源于新闻界自身,而不是外部的强制。新闻道德包括新闻从业者的个人品德和职业操守,包括新闻媒体的道德担当,也包括整个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新闻道德规范是整个新闻行业自我约束自身行为的信条。换言之,新闻行业要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觉履行道德责任,积极提倡新闻自律,新闻从业者和新闻媒体要积极践行新闻自律。新闻自律,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新闻正义的追求有了道德上的自觉。
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自由至上主义的传媒思想影响之下,新闻界出现过许多道德失范的情况。各种质量低下、品位庸俗甚至是虚假的新闻作品充斥着新闻媒体;新闻传媒组织奉行利润至上的原则,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不顾职业道德,无视社会公德,沦为一些财团的代言人;新闻从业者则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采取不道义的手段获取新闻信息或者直接发布虚假信息。这样,社会的公共利益被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一己之私所抛弃。这种现象促使社会公众反省新闻行业的道德缺失,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了新闻界的反省,新闻界自身因此进一步认识到规范新闻道德的必要性,也因此更自觉地去规范新闻道德。
新闻媒体应该调节自身与政府关系。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最好的政府就是权力最小的政府,政府被看成了新闻自由最大的敌人,这就造成了新闻界与政府的对立。而社会责任新闻思潮则强调要协调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政府机构利用大众传媒向公众提供信息,而公众希望利用大众传媒来监督政府,同时大众传媒大大降低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在信息公开化过程中,政府致力于更多地公开信息,传媒则致力于更好地收集、处理、传播信息,在健全法制的规范下,它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使人们真正在自由、充分、全面的信息流动中受益。”[19]新闻作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不仅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而且要调节自身与政府的关系,接受政府的引导和规范。对于新闻界来说,与其与政府对立,不如与政府合作,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新闻的自由,完成自己的使命。
政府为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导航,因此也要与媒体多加配合。美国哈钦斯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了三项与媒体配合的原则:“一、在不干涉新闻界活动的同时,政府可以采取行动去改善新闻界各种活动赖以发生的条件,诸如让发行渠道更加广泛和稳定,消除思想观点自由流动的障碍,减少混乱并提高公共辩论的现实性,以便公众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二、作为抑制新闻界更多的明显滥权行为的手段,新的法律补救和预防措施不会被排除,这是我们业已强调的防备办法中的应有之义。这些法律措施不是天生要减少自由,而如同帮助清除高速公路上酗酒司机的法律一样,它们是通过为诚实的新闻界消除实践和声誉方面的障碍来增加自由的手段。三、政府可以并应该进入媒介评论和新闻供应领域,不是作为私人企业的替代物,而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消息来源。”[20]
新闻的社会责任要求。新闻的社会责任意味着新闻对社会承担的义务。新闻要担当起社会的责任或义务,就对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和整个新闻行业都提出了负责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法律的规约、道德的责任以及新闻职责所赋予的社会义务。
新闻的社会义务包括反映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以及监督社会运行,这可以说是新闻总体性的社会责任。首先,新闻应当反映社会舆情。“分散的个人意见要公开表达才能参与大范围的社会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也要公开表达才能作用于社会,成为实际意义的社会公众意见。”[21]社会舆论的形成与新闻的传播是密不可分的,同时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扩大其影响也离不开新闻传媒作用的发挥。第二,新闻应当引导社会舆论。新闻的主要功能是反映不断变化的社会事实和社会舆论,为公众提供及时的信息资源。但是,新闻的作用不能仅仅限于提供信息,反映社会舆论;新闻更大的作用是在提供信息反映社会舆论的同时对舆论加以引导。新闻要通过及时有效地向公众提供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对公众的认知加以影响,引导其意见和认识,从而将社会舆论引入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期待的发展方向上去。当然,这种引导并不一定是直截了当的,更多的是通过新闻信息的提供对公众加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隐性的指引。第三,新闻应当监督社会运行。新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其监督作用是其他三种监督不可替代的。在新闻自由的传媒制度之下,新闻传媒成为公众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成为社会舆论的放映机和导航仪,因此监督社会运行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新闻重要的社会义务之一。新闻监督的力量是巨大的,这种力量来自其所反映的社会公众的意志,所以也可以说新闻的监督就是公众的监督。新闻监督要监督整个社会的运行状况,特别是权力机构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情况,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行方向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的,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新闻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新闻的运行要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新闻的自由是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新闻的发展是与法律的发展相协调的。一方面,新闻应当在法律框架之内自由运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最能说明新闻的法律责任。从权利的性质出发,知情权与隐私权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障,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有权通过新闻来了解整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情况,新闻有义务向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换言之,新闻要在第一时间内将事实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民反映,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作为个体的公民都有保证自己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不被泄露不被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包括: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进行隐瞒不被外界知晓的权利;公民有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利用以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公民有当自己隐私权受到侵犯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公民有对自己隐私进行支配的权利。显然,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新闻实践中是存在冲突的,知情权要求新闻尽量提供更多的、更详细的外界信息;隐私权则要求新闻尽可能地保留社会个体的私人信息。新闻的法律责任要求新闻在二者的冲突中找到合理的限度,在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新闻应当对法律的发展发挥作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报刊如果不能对法律发挥作用,就不可能促进国家的发展。因为,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为对法律的任何批评,都会在公民的心目中和行为中引起与现存法律的不协调,而这种不协调给人的感觉是不满,所以,如果新闻无权唤起人们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新闻发挥其监督社会的职能,发现法律体系的不足,促进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也是新闻担当的法律责任。
新闻的道德责任是指新闻道德应当受到规范,这个应当就是新闻作为自由社会的存在的机能所负的基本责任。新闻界应当是一个可问责的新闻界,新闻道德问责体现在规范新闻道德上。新闻道德在新闻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整个新闻业的职业声誉,关系到新闻是否能够担当其社会使命、引领时代精神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发展。新闻作为一个面向所有社会公众的系统,承担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除了外部监督,道德自律尤显重要。新闻自律包含了三个层次:新闻从业者自律;新闻媒体自律;新闻行业自律。新闻从业者自律主要是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素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新闻媒体自律主要是新闻机构或组织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工作守则等,强制员工遵守,使媒体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新闻行业自律则是从新闻从业者自律和新闻媒体自律的发展中产生、扩大而成为新闻行业的一种自我管理制度,用以约束新闻从业者以及新闻媒体的行为,使整个行业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新闻业履行自身的道德责任,能够提升自己的公信力,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新闻道德的实践,能够对社会公众施加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发挥示范效应,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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