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他律是对道德主体的一种约束和限制,这里的道德主体是作为个体的人。但是,由个体的人所组成的集体则一般不存在道德上的主体。当然,不排除当一个集体作为一个人格化的组织,其行为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道德意义。换言之,在一个集体中,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作为道德他律的主体。那么,对集体以及集体中的个人要如何实行他律呢?这就涉及制度他律的问题。
制度他律源于人的自利本性。制度他律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实践根源,这就是人的自利本性需要外在制度和规范的约束。关于人性善恶的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争论,但是现在较为普遍地认同:人类具有自利、自我保护和趋利避害的本性。作为一种生物性的存在,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只有在维持了生存的基础上,人类才有精力、有能力从事其他的活动。而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人必然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同时,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人不会仅仅满足于生存,还会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尽可能地使自己生活得更好,并且竭力避免受到任何伤害,这就是人的自利本性的体现。马克思也认为,人的一切追求都同他们自身的利益有关,人的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便会出丑。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自利本性是无可厚非的,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的利益要求都应该受到尊重。其实,在道德评价的层面上,作为行为动机的自利,其实质是中性的,非善非恶,非对非错,非高非卑。正如中国经济学家茅于轼所说:“人是自利的生物实在是人类社会的大幸。由此,人类才有了创建大同世界的理想。”[26]事实上,正是因为自利性,才能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才有契约的基础,才能形成社会关系。美国作家、哲学家安·兰德(Any Rand,1905—1982年)认为,自利是人的道德生存的本质,“道德的目的是阐释适合于人类的价值和利益;人关心自己的利益,这是道德生存的本质;人必然受益于自己的道德行为。”[27]但是反过来,个人的自利不能侵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为了自身的利益侵犯他人的利益就不是自利,而是损人利己的自私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自利本性的驱使下,人有时会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而且,由个人组成的集体或社会共同体,也会由于集体共同的自利性,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为了集体利益而忽视社会共同利益。在冲突化的利益选择中如何抉择,拷问的不仅仅是人的本性,也不仅仅是道德法则,还有制度的安排等其他的外在力量。因为,道德他律具有强制性,强制调整个人在冲突中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选择,这种作用表现在塑造个人的道德人格,这是对个人而言的,是有限的。而制度是共同的约定,制度他律更具有规范的力量,更能有效地作用于个人组成的集体组织或社会共同体。所以,依靠制度他律的力量,更能强制集体或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来约束或修正个人及集体的行为取向。
制度他律通过制度规约与制度设计发生作用。道德通过自律与他律两种方式发生作用,调节人的行为。道德自律是指不受外界约束、根据伦理规范内化而成的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自觉地约束和调节自身的行为。道德他律则是指通过外在的道德规范来调节个体的行动,他律通过制度的作用可以逐渐转化成自律。这里可以以儿童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作为说明。婴儿对伦理关系一无所知,最早对婴儿产生影响的无疑就是父母。父母的要求,特别是父母的奖惩会对婴儿产生深刻影响,并逐渐成为一种外在的言行要求。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经验的积累,便逐渐形成了自我意识和习惯。在这里,父母的奖惩就是制度他律,儿童的自我意识与习惯就是自律。由此可见,制度他律是通过制度监督个人(或人格化的集体组织)的行为,并对那些不为制度许可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规劝、引导人们自觉向善。这是制度他律发生作用的方式之一。
“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28]制度既不是单纯的自发的秩序,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理性建构,而是在主体实践活动中的自然演绎与理性建构的统一。制度他律作为一种强制执行的律令,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作为个体的人(或人格化的组织)上,因此,制度的他律具体体现在制度对人的作用上,换言之,制度他律是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对人的约束和控制。由此可见,制度他律的实质就是一种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就是指制度的合理性,即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认识与评判。更进一步讲,就是指制度包含什么样的价值和依据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来评价制度。”[29]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制度自身所蕴含的价值或者价值追求;其二是对制度正当与否、合理与否进行的评价。价值与评价是一组不可分割的概念,或者说它们的分离只能存在于抽象的思维中。制度所包含的价值为评价的标准奠定了基础,这也是主体对制度进行评价的伦理依据。而对制度的评价则进一步揭示了制度所包含的价值,为制度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社会的规范形态,作为主体合目的性的活动结果而存在的制度必然包含着价值的判断,也就必然产生评价的问题。正如苏联时期著名哲学家彼·尼·费多谢耶夫(B·H·Feiduoxieyefu)所说:“合目的性的关系就具有鲜明的价值和评价性质。”[30]
制度伦理包含着对制度诉求的价值判断,体现的是对这些价值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评价。由于任何价值都天然的带有伦理属性,因此,制度的价值评价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制度的伦理评价。制度伦理的评价方式多种多样,基本上可归结为两类:一是主体评价,二是客体评价。主体评价又可分为个体主体评价和社会主体评价。前者是一种普遍的方式,受个体的理解能力、心态、社会地位等多种因素限制,是社会主体评价的基础和源泉;而后者是由社会权威部门或机构对制度做整体和宏观的评价,具有指导性和较强的说服性。客体评价,指的是从制度本身出发进行的评价,主要是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层面来进行。制度伦理评价可以使主体在实践中反思,通过评价结果形成一种约束力,这是制度他律发生作用更重要的方式。一种良善的制度会引导人们向善和向着社会正义行动,而一种恶的制度会把人的行为引向相反的方向。
对于新闻正义的追求和新闻正义的实现而言,制度他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制度规约,许可某些行为,限制和禁止另外一些行为,并对限制和禁止的行为发生给予惩罚,从而规劝、引导新闻从业者和新闻媒体向着正义去行动;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或安排,蕴含某种正义的价值或价值追求,比如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比如新闻的自由、平等、公益的追求,使得接受制度他律的新闻从业者和新闻媒体产生某种正义的倾向,进而做出正义的行为。或者说,新闻从业者或新闻媒体通过对制度的服从,就可以做出某一行为是否正义的价值判断,按照制度既定的价值观和判断标准去行动,就是正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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