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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

时间:2023-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与“公共”的来源“公”字很早就出现在中国的文化典籍之中。民主制度成为培养公共观念和公共利益的温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利益主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党和国家的利益”覆盖了全社会,在国家利益概念的笼罩之下,公共利益未能成为一种独立形态的利益。

一、“公”与“公共”的来源

“公”字很早就出现在中国的文化典籍之中。 《诗·召南·采蘩》中有言:“夙夜在公。”《礼记·礼运》中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台湾学者陈弱水概括了 “公”字在传统文化中的五种含义。第一种,作为一个政治社会概念,“公”最原始的含义是朝廷,政府或国家。第二种,内涵相当复杂,但核心意义是 “普遍”或 “全体”,它指的不只是朝廷、政府,且及于国家、“天下”,甚或可以是人间和宇宙的总和。第三种类型的 “公”是从第二种类型变化而来的,特别流行于宋明理学之中。这个类型的特色是,“公”直接代表 “善”或世界的根本原理——如义、正、天理,“公”的内涵不必然是普遍的福祉或普遍平等的心态,只要是正确的道理,就可以是“公”。第四种类型是民众应该为全体牺牲小我的观念。第五种类型的 “公”以 “共同”为主要含义,可以指涉生活中许多层次的事务和行为。(陈弱水,2006,100页)但是,现代意义上的 “公共”一词在古汉语中并没有出现。

在西方,“公共”(PUBLIC)一词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城邦林立,而城邦由公民组成,维持有效的公共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现代意义上的 “公共”正是从这里萌芽,其来源之一是古希腊词汇 “PUBES”或 “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一个人具备公共精神,标志着他已经成熟并且可以参加公共事务;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 “KOINON”,英语词汇 “COMMON”(共同)就起源于该词,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 (陈弱水,2006,101页)。从中我们可以得知 “公共”的含义:一是 “公共”意味着对自身利益的超越,从而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二是 “公共”以 “交往”为前提,这就意味着公共必须借助于社会交往与传播才能形成。这种观点,与现代意义上的 “公共”已经很接近了。

据尤尔根·哈贝马斯 (JüRGEN HABERMAS)研究,直到17世纪中叶,英国才开始使用 “公共”一词,在当时,其含义通常用 “世界”或 “人类”等词汇来替代;而 “公众”一词在德国直到18世纪才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 (哈贝马斯,1999,24页)。

二、“利益”的来源

在古汉语中,“利”与 “益”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利的本意是指人们的物质需要,引申为便利;益乃溢之本意,初指盈、满,引申为善行。两字连用,表示 “好处”。

在西方,英文中表示利益的INTEREST一词源于拉丁文INTERESSE。它由INTER加后缀ESSE构成,原意为 “处于……之中”,因为 “在其中”就必然形成利害关系,即为利益。

率先把利益问题提到社会首要位置的是18世纪的克洛德·阿德里安·爱尔维修(CLAUDE ADRIEN HELVéTIUS)。他认为,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矛盾的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能够从利益那里觅求到解释 (王伟光,2001,11页)。

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09页);“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82页)。进而得出结论:“利益冲突是现代历史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50页),利益决定政治活动,“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50页)。

三、公共利益的发生与发展

公共利益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当时的经济形态是奴隶制下的商品经济,而公共利益与商品经济是紧密相连的,因为只要是商品经济,就必须讲求等价交换,经济上的平等价值延伸到政治领域,产生了当初的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成为培养公共观念和公共利益的温床。

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则是人本主义和法治国家出现之后产生的,这种公共利益的构建与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它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形成。(杨寅,2004)同时,它还是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产物。没有社会空间的成长,就没有公共利益可言。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家国不分,有人将其比喻为一个 “国家——家族 (家庭)——个人”的 “同心圆”。家国同构的后果,就是国家与社会混同。甚至连“国家”与 “社会”这两个概念本身都是舶来品,是 “海通以后输入之新观念”(梁漱溟, 1987,166页)。

据杜维明教授考证,在中国传统概念里没有 “社会”,只有 “群”。现代中文的 “社会”一词,源自英文的 “SOCIETY”,经日本人的 “SHAKAI”转译成中文的 “社会”(杜维明, 1997,58页)。

“社会”观念的缺失,在国家与社会的混同中,造成了 “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统治者甚至认为 “国”与 “民”为此消彼长的关系。商鞅有言:“民弱则国强,国强则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强。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治民羞辱以刑,战则战。民畏死、事乱而战,故兵农怠而国弱。……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则国强,民强则国弱。”(《商君书·弱民篇》)商鞅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完全是一个 “你死我活”的描述。于是,为了保证子民为其所用,必须弱民,务必使他们 “去私”而处于贫贱朴素的地位,才会为国家所用 (孙隆基,2004,309页)。国与民的利益被对立起来,公共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

既然社会中 “工业革命与市场经济”“国家与社会相制衡的制度结构”“法治社会”等公共利益得以发育所必备的外部条件皆付之阙如,那么现代的公共利益概念也就无法从中国的传统农业社会中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于利益主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党和国家的利益”覆盖了全社会,在国家利益概念的笼罩之下,公共利益未能成为一种独立形态的利益。

改革开放之后,公共利益逐渐恢复了它的本来面目。市场经济的变化,必然带来原有利益格局的变化。在高度一体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之后,社会分化出越来越多的不同利益阶层和群体,利益的多元化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一社会利益变动的大背景下,党和国家都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国家的阶级色彩不断淡化,国家越来越代表各种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而非特定阶级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因之兴起。在政治指导思想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是公共利益得到政治层面重视的明显标志。

公共利益是在现代社会结构中才能存在的事物,它能够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得到承认和重视,本身就表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调整,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都促进了社会的发育。国家承认了利益格局多元化的现实,并开始有限度地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到利益的定义与分配中来,国家垄断公共利益的历史被打破了。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在相当程度上是重合的。公共利益包含了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中较高的层次。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经济、提高公共福利等事务,既是国家利益又是公共利益。尤其是在当代社会发展中,政府通过加强民主制度建设、鼓励公民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民组织和公共机构的作用等方式,促使国家与公共利益结合得越来越紧密,这同时也是政治改革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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