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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时间:2023-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职业道德的性质与作用与政府管理那种 “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质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以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 “应当怎样”为尺度,力图通过自律使自身的行为正当得体。最后,职业道德规范是公共利益的防火墙。总而言之,优良的新闻职业道德,对于传媒服务于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一、职业道德的性质与作用

与政府管理那种 “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质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以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 “应当怎样”为尺度,力图通过自律使自身的行为正当得体。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提升传媒的表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管理只能保证最低的行为底线,而真正出色的传媒表现,最终还是有赖于传媒自身的努力。1904年,普利策曾在《新闻学院》一文中这样论述:只有高尚的理想、兢兢业业的正当行为、对所涉及的问题具备正确的知识以及真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使报刊不屈从于商业利益,不寻求自私的目的,不反对公众的福利。

优良的职业道德对新闻媒体来说具有多重的意义。

首先,它是媒体公信力的基础。“媒体自己宣称它的作用是作为社会的看门狗,揭露腐蚀和破坏公共利益的恶行,随之就引出媒体自身该如何行为的问题。”(卡伦·桑德斯, 2007,41页)为了证明自己值得受公众托付去担起这份职责,它必须在行为上约束自己,以确立自身在公众面前的形象。

其次,对于力图获得专业地位的新闻事业而言,职业道德规范是重要的自治手段,也是维护新闻业自主性的依据。否则,“对于媒体权力的滥用会成为对控制的邀请”(汪晖,2009)。

最后,职业道德规范是公共利益的防火墙。由于舆论的重要性,新闻生产的场域中,往往有多种力量在同时运作,希望对媒体施加有利于自身的影响。媒体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有可能受到各种诱惑和压力的影响,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而放弃了原本应有的公共利益立场。要想在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坚持公共利益的立场,就必须抵制住这些影响。但是诱惑和压力是无所不在的,而且往往是无形的、隐蔽的,行政管理不足以制约之,所以有效的自律就非常重要。职业道德规范犹如一道防火墙,将各种利益干涉隔离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之外,帮助媒体在公共利益的目标上实现 “应然”与 “实然”的统一。

总而言之,优良的新闻职业道德,对于传媒服务于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我国新闻业中的道德失范

新闻职业道德的问题在中国受到重视,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此前,传媒通常被当作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没有形成作为一种 “职业”的道德意识和职业工作规范。何况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媒体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诉求,职业道德问题也没有存在的空间。但是,自从市场化改革开始以来,职业伦理并不成熟的中国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就陷入了义利交迫的困窘之中,出现了许多涉及职业操守的问题,比如 “有偿新闻”虽然历经整治,却依然大面积扩散,至今已成为传媒行业中默认的现实;“封口费”丑闻层出不穷等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媒体的观感,也引发了社会对新闻道德问题的关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进行了近十次较大规模的以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为主题的调查。这些调查结果得出的结论表明,媒介伦理建设成效不大,并且面临观念上和实践中的危机。

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就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名为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大型抽样调查。调查表明,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较为普遍的问题:“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为自己的单位联系广告业务”和 “接受新闻来源单位赠送的礼品”。对于以上四个方面的表现,分别有56.0%至78.8%的新闻从业人员认为这种现象在业内很普遍。

另外,“主动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接受被采访单位的现金馈赠”“接受新闻来源单位安排的免费旅游”“参与为企业制作商业广告”的现象也被至少超过20%的人认为在新闻界相当普遍。甚至分别有17.3%和9.4%的人认为 “为企业担任公关工作”“在企业兼职”的现象在新闻界也很普遍 (喻国明,1998)。

令人震惊的是,以上 “在新闻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如采编与经营不分、收受采访对象的钱物、在采访对象企业中兼职等,全都是世界各国媒介伦理中明文禁止的行为,这说明我国的新闻传播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道德失范问题。

时隔五年之后,2002年在上海进行的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调查表明,与1997年调查时的结果相比,五年来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观念几乎没有进步。例如,对于 “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等问题的 “同意度指数”,仍在3~4之间 (1为绝对不接受,3为说不清,5为绝对接受),持中立偏于接受的立场。报告的结论是:“我们十分遗憾地看到,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10年后,新闻从业者在道德观念和道德自律方面,仍然存在相当模糊的认识。”(陆晔、俞卫东,2003)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重新在全国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结果依然令人失望:新闻从业人员中,近3/4同意或默认记者拉广告;4/5同意或默认为栏目拉赞助;2/3同意或默认主动淡化不利于广告客户的新闻;5/6认为可以接受或默认被采访方提供用餐;近2/3认为可以接受或默认被采访方提供免费旅游;近1/2认为可以接受或默认被采访方的现金馈赠;1/2认为记者可以或默认为企业公关 (郑保卫、陈绚,2004)。在明显的是非面前,多数人持容忍、认可的态度。

陈力丹教授的结论是:“中国大陆新闻职业伦理规范的水平的确不容乐观。”因为在他所进行的调查中,部分从业者用了 “非常危险”“相当差”这样的词语来判断新闻职业道德的水准。调查所披露的新闻实践的 “真实情景”,有相当部分会让人感觉沉重。比如有些记者对低于千元的所谓 “车马费”已经根本看不上眼了,有些记者习惯于从网上 “扒”一些信息,捕风捉影地炮制新闻,有些记者热衷于铺路子、找关系,把个人的利害得失看得远远重于新闻工作的职责。更重要的是,新闻界的某些不良风气已然隐隐地形成了某种不健康的 “圈子文化”,让一些人在违反新闻伦理规范的时候心安理得,而让另一些人在无奈和消极中屈从 (陈力丹、王辰瑶、季为民,2010,6页)。张志安教授甚至估计,保守来算,中国专做特稿及深度报道的 “真”记者约400人,而挂在某些中央级、部级行业报之下,在各地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的 “假”记者不下1000人!

上述调查的结果是相当令人警醒的。多年来,传媒人在对职业伦理的认识与建设方面没有大的起色,新闻界中道德失范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违背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屡禁不绝,甚至有扩大的趋势。就在新版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颁布的同时,又爆出了 “河北蔚县矿主花260万收买记者10名记者涉案”的丑闻。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本应服务于社会的新闻媒体成为被收买的对象,新闻生产成为利益交换的过程,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共立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新闻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新闻道德规范中的混乱现象已持续多年,其原因也十分复杂。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媒体处于从单纯的 “喉舌”向一种专业社会组织进化的初期,新旧转换之际,旧的约束不足以应对新的传播环境,有效的专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机制又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出现了阶段性的失调。

在以往的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管理部门还是囿于传统思维,用老一套的政治手段来解决新时期的道德规范问题,没有采用足够的职业化方式和新的社会治理手段,导致建设效果不佳。

政治化的手段体现在职业规范的条文和建设方式两个方面。

以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下文简称 《准则》)为例。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份适用于全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于1991年1月获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简称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迄今已经过三次修订。《准则》的出台,是一个标志性的进步。在此之前,对 “喉舌”机构中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基本上就是对党员政治品格的要求。从 《准则》开始,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启动了由政治话语向专业规范的转型。

但是 《准则》的条文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就是政治话语与专业规范相混淆,缺乏职业特点和可操作性。有学者对1997年版的 《准则》进行统计发现,政治词汇频繁出现,如“宣传”7次、“正确”8次、“党”10次、“舆论”13次、“社会主义”13次,等等。反复出现5次以上的政治词汇共有16个,合计356字,占整个 《准则》总字数的17%,加上其他政治词汇,超过20% (周俊,2008)。大部分条目的内容,都可以归结为六个字:“懂政治,讲党性。”

媒体是党的喉舌,所以这些要求当然很有必要而且很重要;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些要求实际上更多是属于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养,而非职业道德素养的内容。这些原则,主要通过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学习来落实,而不是和职业道德混为一谈。笔者认为,意识形态的内核与专业主义的规范,当然可以并行而存,西方传媒的表现已经为我们诠释了这一点。但是在道德信条中把两者扯在一起,却非明智之举。

在 《准则》中,抽象的政治话语占据过多的篇幅,明显影响了专业规范的表述,使得《准则》从整体观感而言,不像是一份从业者内部充分协商后达成的道德契约,而更像是管理部门发出的政治号召,其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让媒体及其从业者更好地扮演宣传者的角色。这种政治话语与专业规范混淆的状况,不但降低了它的可操作性,而且消解了其道德感召力,导致其自身无法有效地渗透到实践环节。

几次抽样调查的结果也表明,超过60%的新闻从业者都认为,《准则》在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中的作用不大 (喻国明,1998;郑保卫、陈绚,2004),《准则》的有效性遭遇尴尬。

2009年版的 《准则》跟旧版本相比,改动非常大,表述上的进步也很明显。但是笔者统计了一下,政治词汇整体上并没有减少。实际上,就连此次修订也是新闻界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果。从总体上来说,它仍然是一份从政治规范向专业规范过渡的文本,而非成熟的职业道德准则。

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式上,也存在着口号化和政治运动化的倾向。经常见到的景象是,在特定事件出现之后,管理部门展开了风风火火的整治活动,场面声势浩大,口号也喊得很高昂严肃,但是一阵风之后,一切照旧。而且多次运动的主要着力点都是治理有偿新闻,但有偿新闻仅仅是职业道德中的深层次问题的外在表现之一,这些运动治标不治本。一位新华社的高级记者指出:“传媒界把 ‘加强行业自律、强调职业道德、刹住不正之风’局限于集中对有偿新闻进行专项治理,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就记者队伍的建设而言还远远不够。应该看到,当前损害媒体和记者声誉的,不仅是有偿新闻,还包括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方面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陈力丹,2007)

陈力丹教授认为,传媒行业要确立职业理念,用 “职业”的力量平衡政治与市场的外在影响,形成相对稳定的鼎足态势,否则,传媒和从业人员缺乏支点,在强大的外力冲击下,只能或浮躁功利,或木讷消沉 (陈力丹、王辰瑶、季为民,2010,2页)。也就是说,媒介伦理建设中,要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职业理念进行支撑,方能保证其精神价值的有效性。

以往的职业道德建设中的弊端,以及它在政治和商业压力下的尴尬表现提醒我们,新闻伦理的建设路径有必要进行改革。我们可以借鉴新闻专业主义理念,促进媒介伦理规范及其运作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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