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经规划和建设,能够在震后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疏散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200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明确提出:“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2004年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意见》,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易于政府救灾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平灾结合、快速通畅、多灾种综合利用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原则,提出了因地制宜、分级建设、保证可达性、保证安全性、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应急设施等基本建设要求。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及配套设施
2008年中国地震局组织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山东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等单位,提出了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计》(GB21734—2008),明确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分类、场址选择及规划建设要求等。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包括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
1.基本设施:是指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2.一般设施:是指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3.综合设施:是指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标准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综合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3万人以上。
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3万人。
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万人以内。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场址要求
1.场址选择
可选择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和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2.场址的安全性要求
(1)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2)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3)应选择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外。
(4)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距离以外。
(5)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进行建筑物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3.场址的可通达性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要求
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
5.标志设置要求
应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出入口和避难场所内主要的通道路口设置指示标志,并在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上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地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各地根据中国地震局提出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实化。如山东省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Ⅰ、Ⅱ、Ⅲ和Ⅳ类。各类避难场所的建设指标如下:
(一)Ⅰ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面积要求:场址有效面积≥10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2.可通达性要求:4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3.应急篷宿区设施:救灾帐篷或简易活动房屋应按安置避难人口的60%配置。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设置固定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1处、临时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3处。
5.应急供水设施: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设置水龙头≥12个,饮水处≥4处。
6.应急供电设施: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7.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8.应急厕所:应按250~400人一个蹲位设置暗坑式或移动厕所;厕所排污系统应与场所内总体排污系统连接。
9.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的数量以每个篷宿区1处为宜。
10.标志设置要求: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设施标志、场内道路指示标志、出入口标志和周边道路指示标志,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平面图、居民疏散路线图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图等。
11.应急消防设施:设置2处以上消防栓,并按每个篷宿区不少于1台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12.应急物资储备设施:设置应急物资存放点,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13.应急指挥设施:设置公共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指挥设施。
14.应急停车场: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满足100人1个停车位要求。
15.应急停机坪:应急停机坪场地直径应当大于50米,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6.应急洗浴设施:可设置洗浴功能或设立可移动式洗浴设施。
17.功能介绍设施: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宜设置触摸屏、电子屏幕等设施。
18.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健全,每年组织开展1~2次演练。
(二)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面积要求:场址有效面积≥5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2.可通达性要求:3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3.应急篷宿区设施:救灾帐篷或简易活动房屋应按安置避难人口的40%配置。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设置固定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1处、临时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1处。
5.应急供水设施: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设置水龙头≥8个,饮水处≥3处。
6.应急供电设施:配备满足照明、医疗、通讯用电需要的自备发电系统或移动发电车。
7.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
8.应急厕所:应按250~400人一个蹲位设置暗坑式或移动厕所;厕所排污系统应与场所内总体排污系统连接。
9.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的数量以每个篷宿区1处为宜。
10.标志设置要求: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设施标志、出入口标志和周边道路指示标志,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平面图、居民疏散路线图等。
11.应急消防设施:设置1处以上消防栓,并按每个篷宿区不少于1台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12.应急物资储备设施:设置应急物资存放点应当场地平整、硬化、排水良好,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13.应急指挥设施:设置公共广播、监控、通信等应急指挥设施。
14.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健全,每年组织开展1~2次演练。
(三)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面积要求:场址有效面积≥2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2.可通达性要求:2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3.应急篷宿区设施:救灾帐篷或简易活动房屋应按安置避难人口的20%配置。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设临时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点1处。
5.应急供水设施:设置蓄水池或配备供水车。设置水龙头≥6个,饮水处≥2处。
6.应急供电设施:配备满足照明、医疗、通讯用电需要的发电机。
7.应急排污系统: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
8.应急厕所:应按250~400人一个蹲位设置暗坑式或移动厕所;厕所排污系统应与场所内总体排污系统连接。
9.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垃圾储运设施的数量以每个篷宿区1处为宜。
10.标志设置要求: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平面图。
11.应急消防设施:每个篷宿区不少于1台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12.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健全,每年组织开展1~2次演练。
(四)Ⅳ类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面积要求:场址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
2.场地符合避难场所安全要求,满足临时避难需要。
3.标志设置要求: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
4.应急疏散方案健全,每年组织开展1次演练。
三、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简介
北京市是我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最早的城市,2003年10月北京市在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安装了13种150多块蓝、绿两色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和道路指示牌。具备11种应急避险功能,包括应急避难指挥中心、应急避难疏散区、应急供水装置、应急供电网、应急简易厕所、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用房、应急直升机坪、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应急广播等。公园可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面积为38万平方米,按照人均疏散面积1.5平方米计算,可为元大都公园周边亚运村、小关、安贞及和平街4个街道共28个社区的25万人提供避难场所。
为加强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要求,2010年北京市规划委联合市地震局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依据《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要求,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3类。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短期(地震发生前及地震发生后3天内)临时避难并具备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临时性场所,便于疏散转移。属于社区级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保障灾民临时避难以及较长时间(3天以上)的长期避难并具备一定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兼具紧急避难场所功能。属于地区级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区域综合避难疏散调度中心,按规范要求需在中心城及人口超过100万新城地区设置;中心避难场所属于大型的固定避难场所,兼具紧急及固定避难场所的所有功能。属于市级避难场所。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面积标准
1.用地面积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地资源较少的区县(如:城四区等),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要求,其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
固定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城四区等城市中心地区,绿地等用地布局分散灵活,按照《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可适当降低用地规模标准,规划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用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中心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宜小于50万平方米。
2.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1.5~2.0平方米。其中,城四区等城市中心地区人口密集、用地资源较少,参考国内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经验,紧急避难场所人均面积可以略低些,但最低不应少于1.0平方米。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2~3平方米。
中心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2~3平方米。
(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选址条件要求
1.地质条件要求
选址要避让地震断裂带、砂土液化、沉降、地裂、泥石流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以确保场所的地质安全。
2.地势地形要求
选址应远离泄洪区、低洼地易积水地区,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整(0.3%≤坡度≤8%)的用地作为避难场所,保障避难场所篷宿区等设施方便建设并满足安全、灾时防汛等要求。
3.建筑、构筑物倒塌范围的影响
为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安全,场所的规划应根据其周围建筑、构筑物(桥梁)的高度,选址在其倒塌范围以外,以避免建筑、构筑物倒塌对场所造成危害。同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围的建筑应符合所在地区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要求。
4.文物保护要求
对于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及属于市、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等,安排其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时,划定避难区域和进行设施建设不得破坏文物及其环境。
5.次生灾害影响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6.周边疏散通道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关系到群众疏散速度以及今后政府部门的救助工作,应选址周边道路条件较好的用地,利于受灾群众的快速疏散转移。其中,紧急(临时)避难场所周边应设置2条以上疏散道路,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周边应设置4条以上疏散道路(要安排在不同方向上)。另外,参照一般防火通道的有关宽度标准,紧急(临时)避难场所的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疏散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米。
7.服务半径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米,步行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000~3000米,步行约0.5~1小时之内到达。
中心避难场所:不设具体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城市快速疏散通道多方向布局。
(四)配套设施要求
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类等级,明确各类场所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紧急避难场所:满足基本设施配置要求。
固定避难场所:满足基本、一般设施配置要求,并根据避难场所规模选配综合设施。
中心避难场所:满足基本、一般、综合设施配置要求,并满足救援人员驻扎地的相关设施配置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中明确的设施分类为:
基本设施配置:篷宿区、医疗救护与卫生、供水、供电、排污、厕所、垃圾储运、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一般设施配置:消防、物资储备、指挥管理等。
综合设施配置:停车场、停机坪、洗浴、通风、功能介绍等。
(五)避难场所规划目标与任务
规划将以全市城镇集中建设区(中心城、新城)避难场所的规划布局为主,建立市级、区级、社区级的避难场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规划选址中心避难场所
作为市级避难场所,规划将选址布局中心避难场所,并结合区位环境、规模大小划分其服务的范围。提出场所功能、作用、配套设施要求。
2.制定区县专项详细规划指引图则
针对区级、社区级避难场所,规划将以行政区(中心城地区)、新城范围(郊区县及亦庄开发区)为单位制定规划指引图则,指导下一步区县、新城专项详细规划的编制,细化落实紧急、固定避难场所选址布局。
(六)中心避难场所规划
1.规划布局要求
(1)中心城不同方向、城区均匀布局;
(2)用地规模大,不影响日常功能;
(3)无高压线廊、输油管廊等;
(4)对外联系方便,临快速疏散通道;
2.配套设施要求
(1)避难人员大型转移疏散设施及场地(停机坪等);
(2)救援人员驻扎配套设施。
(七)应急疏散通道规划
1.规划目标
(1)确定应急疏散通道选定标准;
(2)明确中心城地区疏散通道功能与作用;
(3)确定中心城人口向外疏散的方向并初步测算通道的疏散能力;
(4)确定市域疏散转移方向及对外救援通道规划方案;
(5)初步测算全市避难人口对外疏散能力;
(6)制定避难场所疏散通道规划设计技术标准;
(7)提出疏散措施机制及建议。
2.规划原则
北京市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确定的原则: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立足于抗防。力争提早做准备,常备不懈,有备无患,力求在震前做好各项减灾工作(措施),实现新总体规划确定的“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同时,在疏散通道规划过程中重点突出以人为本、通道的高设计标准、高通行能力的要求。
(1)与区域路网总体规划相整合原则
日益严重的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对城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规划是提高城市安全系数的有利契机。通过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规划与城市总体路网规划相整合,并争取与政府的计划项目相结合,在近期建设规划中促进其实施,尽快提高城市防御能力。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规划必须适应城市的发展,适应城市的人口变化对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提出的要求,在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的规划年限、用地规划等方面与城市路网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2)均衡布局原则
在建立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整体空间布局的基础上,在不同的防灾分区和防灾单元中建立若干等级的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并要注意在整个城市区域内地震应急通道基于城市地震应急疏散主要方向上的布局均衡性。根据现状和规划中的人口总量和分布,对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进行规划并注意与不同等级的避难场所、抗震防灾指挥中心、医疗单位、交通客货运枢纽进行衔接,使受灾群众在发生地震后需要避难时,能够有效、安全地在指定的避难场所避难和得到及时的救助;相应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实施救援。疏散通道均匀分布,也使得疏散车流和物流能够均匀分布,不会导致某些道路由于疏散压力过大而造成局部拥堵,从而影响整个灾区的疏散救援。
(3)安全、可靠、灵活性原则
由于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作为在地震条件下整个城市区域疏散救援的生命线,必定要求通道本身具有很强的抵御地震破坏的能力,从而使得疏散通道在地震中免于破坏,在地震后服务于应急疏散和救援等任务。基于以上考虑,作为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的道路必定是市区内的骨干道路和连接市区内外的高等级的高速公路或国道。
疏散方向应该均匀分布,不宜集中,导致疏散通道压力过大,但还应考虑区域周边地形地质情况;疏散通道不宜跨越地震断裂带,或具有较强的抗震等级;疏散通道的选取避免桥梁和路堑较深道路。同时由于地震破坏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还应保证疏散通道规划的灵活性,保证一旦部分疏散通道受到地震破坏之后,还有其他备选通道或者迂回疏散线路。
(4)高等级、高通行能力原则
地震发生后的影响范围大,受灾人员多集中、救援物资需求高且紧迫,这就要求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和通行能力,以保证大量集中的受灾人员快速撤离灾区,救援物资能够及时运达灾区。
(5)平灾结合原则
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并不是脱离城市路网而独立的道路系统,疏散通道本身就应该是城市现状路网的一部分,现有的城市路网骨干道路是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规划建设的基础。疏散通道在平时还应承担日常的交通服务功能。所以,在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规划建设时首先通过调查城市路网现状具有紧急状态下进行疏散潜力的道路,将其作为或适当改造后用于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此原则的实施,不仅可以尽快在近期建设中满足城市的地震应急疏散需求,大幅度减少建设投资。即便是新建道路作为服务于地震应急疏散需求,也应该充分考虑该道路在平时的服务功能,这样才能在应急疏散道路规划建设完成之后,既满足应急需求又能够服务于日常交通,带动道路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6)易于监控原则
由于地震的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的特点,要求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在选取时应该优先选取有监控设施以及其他ITS设施的道路,这样便于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了解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的运行状况,从而制定合理高效的应急疏散方案。同时,由于疏散通道的监控设施以及其他ITS设备使得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疏散过程进行的状态,及时发现疏散过程中的次生事件并及时调整疏散方案和交通控制措施。
(7)疏散通道选定标准
北京市中心城道路主要等级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支路以下为居住区道路)等。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一般用于连接固定(长期)避难场所,而支路及居住区等道路则用于接连临时(紧急)避难场所。在规划确定城市避难道路时,主干道路对于灾后进行的大规模救灾工作意义重大,是全市避难和救灾活动的“保证线”。同时也不可小视次干路,地震时主干路因有立交桥,立交桥可能倒塌影响使用时,次干路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替代作用,支路、居住区级道路,则是通往临时避难场所必不可缺的,是受灾群众逃生的生命路。
在遵循北京市中心城区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规划原则的基础上,北京市中心城区地震应急疏散救援通道的选定主要基于五个标准:
①通行能力:道路等级及其决定的道路通行能力;
②抗震能力:道路桥梁的抗震等级;
③通行宽度: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高度及抗震等级;
④设施连接能力:连接抗震防灾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机构、客运枢纽等主要的抗震防灾设施;
⑤对外通达能力:对外通道与周边省区道路联通。
(八)平灾综合利用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利用模式,地震应急疏散通道的监测与维护,震时应急疏散通道的紧急补救措施,应急疏散通道工程维修抢险工作机制,地震应急疏散通道的交通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与综合利用等。
(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物资主要为食品、生活必需品、紧急药品等,一般以满足避难人员三天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主要有下列内容:
重要物资:稻米、干面包、毛毯、卫生用品,高龄者、婴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用品的储备,方便食品、机器、工具、炊事用具(锅、煮饭用具)、餐具类。
光与热用品:简易液化气、液化气器具、煤炉、干电池、手电筒。
日用品:肥皂、毛巾、卫生纸、牙刷、保鲜纸、蚊不叮等。
医药品:常备药,高龄者、残疾人护理用品等。
日常生活用具:汽车椅子、厕所、供盲人使用的拐杖、助听器、盲文器、棺材、尸体袋等。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一般储备在场所内或周边临近场所,可第一时间给予灾民最基本的救助。按三天的容量储备,在民政救灾物资尚未到达或由于道路受损难以及时到达的情况下,是避难人员的主要食品、生活必需品、紧急药品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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