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了“责任”与“社会责任”两个概念后,下面我们探讨本文的关键概念“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正如我们在综述里所说,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于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提出的,但对于这个备受争议的概念,却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同样,为了对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要对概念中还没有分析过的“大众传媒”作一番讨论。
大众传媒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简称,其中心词是媒介。现代汉语中的“媒介”一词,意指“使双方(人或事物)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30]。从词源上说,“媒”指媒人,如《诗经·卫风·氓》:“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其中的“媒”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介绍人。后来,这个词又引申为导致、招引,也指导致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介”字意为“居中、在中间,如《左传·襄公九年》:“使介居二大国之间”,引申为传宾主之言的人,如《荀子·大略》:“诸侯相见,卿为介”。[31]把“媒”、“介”二字合并在一使用,最早见于《旧唐书·张行成传》:“观古今用人,必因媒介”。[32]这句话语中的媒介,是使双方之间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在意义上已与现代汉语同义了。
英语中的“媒介”(medium)一词,大约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应用。根据《韦氏词典》的解释,其主要含义也是:使事物之间发生关系的中介体、手段、工具等。其复数形式“media”的含义为:“①某种通信、信息或娱乐的通道或系统,如大众媒介;②带有广告的出版物或广播节目;③某种可以存储的信息载体(如磁盘)。”[33]
可见,在中外语言中,最初都是在广义的层面上使用媒介一词,即凡是能使人与人、人与事物或事物与事物之间产生联系或发生关系的物质都可称为媒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多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媒介这一概念。它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介质’,如我们说‘光线通过不同的媒介,会产生折射现象’;也可以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载体’,如‘蚊虫是传播疾病的媒介’;还可以是文化现象,如‘丝绸、瓷器是将中华文明传播到西方的媒介’……”[34]在学术上,也有学者持这种广义的媒介观,其中最著名的是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Herbert Marshall McLuhan)。他提的著名观点是:“媒介即信息、媒介即人体的延伸”。在他的笔下,“石斧是手的延伸,车轮是脚的延伸,电话是声音和耳朵的延伸,印刷品是眼睛的延伸,广播是耳朵的延伸,电视是耳朵和眼睛的同时延伸,电子技术则是人类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延伸……”。[35]媒介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狭义上的媒介概念,是在大众传播兴起之后出现的。现在,人们往往从宽泛意义上将“媒介”、“新闻媒介”、“大众传播媒介”混合使用。即使在这个意义上,媒介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承载并传递信息的物理载体与渠道,如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工具;二是指大众传播组织机构,包括上述大众传播渠道,在这些渠道中传播的内容及从事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生产的从业人员。
本文所说的“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中的大众传媒,是在狭义的含义上使用媒介的[36]。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对“新闻界”一词作了限定,报告写道:“新闻自由委员会已经决定把广播、报纸、电影、杂志和图书这些主要的大众传播机构都纳入其范围。”[37]当时电视才刚刚起步,还没有显示出信息传播的强大能力,互联网更是没有出现。因此,这里我们谈到大众传播媒介时,是指所有能够大批量生产与传播信息产品的职业化传播机构。
在分析了大众传播媒介的所指后,我们尝试着对“传媒社会责任”作出界定:简单地说,传媒社会责任是指作为责任主体的大众传媒(包括传媒组织与传媒从业人员)在某一特定时期以一种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从事信息收集、生产、传播的行为与活动,并且在这些行为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后果。
这个定义至少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在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传媒社会责任的三个要素:一是传媒社会责任的主体是大众传媒,包括大众传播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两个层面;二是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指向是“公共利益”;三是大众传媒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是从事信息的收集、生产与传播,简单地说,就是为社会提供信息产品。
第二,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合理的、正当的、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
第三,所谓“某一特定时期”,指传媒社会责任是特定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处于不同社会环境下的大众传媒除了担负起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责任外,还应担负起特定社会环境下的社会责任。
总体上说,由于社会的整体性与结构性,传媒的社会责任是指处于某种社会结构中的成员(社会)在一个特定时期,从“公共利益”出发对传媒寄托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等方面的期望。它表现为一种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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