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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泛滥

时间:2023-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寻租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安妮·克鲁格1974年提出,克鲁格将寻租定义为“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随后,这一概念被引入到大众传媒领域,用以揭示新闻的腐败行为。有偿新闻是最常见、最传统的传媒寻租行为。

寻租(Rentseeking)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安妮·克鲁格(Anne Krueger)1974年提出,克鲁格将寻租定义为“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克鲁格的这一定义把寻租过程局限于政治过程,是一种狭义的寻租概念。从广义上说,寻租指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直接非生产性的寻求利益的活动”,它的特征是虽然消耗实际资源,但其消耗却是与产出没有关系。因此,寻租行为最终会降低社会总体福利。1988年,经济学家吴敬链把这一概念引入我国,用以解释我国社会中出现的腐败现象。随后,这一概念被引入到大众传媒领域,用以揭示新闻的腐败行为。传媒寻租可简单定义为媒介组织机构或其从业者利用新闻传播权,为自身获取不正当的显现与潜在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行为。在传媒寻租这一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传媒寻租者与传媒招租者两个主体的行为。传媒寻租者包括各种个人和组织,其通过非法、违规的利益支付方式来谋取传媒资源的使用权,让传媒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传媒招租者是各类传媒组织及传媒从业者,其通过非法、违规的利益索取方式来谋求传媒资源的出让,按照寻租者的意志来配置传媒资源。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传媒寻租这一非正常状态在传媒界内部呈泛滥之势,由个体行为演化为组织行为,由秘密寻租演化到公开创租,由单一表现形式演化为多种形态。首先是有偿新闻。有偿新闻是最常见、最传统的传媒寻租行为。我国研究传媒寻租也是始于对有偿新闻的研究。早在1996年,《报刊之友》杂志就刊登了《“有偿新闻”与寻租行为》的文章。文章认为,有偿新闻是一种记者利用版面设租,企业用红包买通记者的寻租行为。它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却能为记者带来利润,因而是一种腐败行为。[5]其二是有偿不闻。有偿不闻是指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人员的贿赂,而放弃舆论监督权。比如2002年的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发生了特大爆炸,38名金矿矿工当场罹难。包括4名新华社记者在内的共计11名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收受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共计7.46万元的“封口费”。[6]2008年,一直扮演舆论监督斗士的网络媒体也未能幸免,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内最大的搜索网站百度因涉嫌收取300万元保护费而屏蔽三鹿负面新闻。其三是广告新闻化。媒体与商家合谋或以新闻的名义传播广告资讯,或在新闻栏目、新闻版面、新闻时段故意模糊新闻与广告的界线,混淆视听,比如最为常见的“软文”,几乎成为传媒界的常规操作手法。其四是新闻敲诈。新闻敲诈是指媒体或其从业者掌握了某个人、某个组织的负面信息后,不是开展舆论监督,而是采取威胁的手段,以曝光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如2002年的“湘中名记伍新勇”,作为当时《娄底日报》政法部副主任,伍新勇通过攀附权势、刺探消息,成为控制娄底部分官员的“地下组织部长”,直至2002年案发前的7年间,他以种种手法敛财160万元。除了传媒从业者个人外,传媒组织还参与寻租中。如湖北黄冈的《鄂东晚报》为了创收,报社内部上下“通力配合”,用“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形成一条从报社领导到记者再到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7]这种寻租性腐败,近年来时有出现,如2013 年发生的 《新快报》“陈永洲案”,2014年 9 月的“沈颢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8]

寻租行为发生的根本前提在于具备寻求租金的社会资本,即可与外界实施交换的某种权力。上述的传媒寻租的种种表现形式,本质上是传媒组织及其从业者利用所掌握的传媒权利获取非法利益。在前面我们论述了传媒是作为一种权力关系而存在的,但这种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其本源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只是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传媒实施而已。正是由于传媒权力的这种契约性,传媒权力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利益,而传媒寻租行为的出现显然与此相悖。传媒寻租尽管手法方式花样翻新,但其共同特点是造成了传媒资源配置的扭曲。有偿新闻把原本应用于公共利益的版面时段用于私人利益;有偿不闻造成传媒资源的“闲置”,剥夺了社会公共的知情权;广告新闻化及传媒敲诈具有极强的“传染力”,会导致其他层面的寻租活动,从而引发一系列有害社会的寻租竞争。因此,传媒以“采”谋私,以“编”谋私,以稿谋私,以版面谋私的寻租行为,是传媒放弃社会责任,危害社会的一大恶行,应想尽千方百计予以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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