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互联网发源地,也是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纵观美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执行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早在1978年,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电脑犯罪法。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电脑犯罪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先后提出130项法案,1981年还成立全美电脑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美国国会批准成立国家电脑安全技术局,并制定了“电脑犯罪法”。此外,美国还先后制定了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130多项法案。这些法律不仅涉及范围相当广,且法律条款非常具体,一旦触犯,惩罚也很严厉。针对垃圾邮件美国有19个州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美国法律还规定提供教学互联网的电脑必须采用信息过滤技术对有害内容进行过滤。
除美国外,欧盟早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就陆续出台了《关于合法拦截电子通讯的决议》《关于打击计算机犯罪协议的共同宣言(1999/364/JHA)》等文件,为欧盟介入互联网管制,杜绝种族歧视、分裂主义等非法和有害信息提供法律依据。2008年6月,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署(ENISA)建议欧盟严密检查脸谱和Myspace等社交网站。ENISA还建立了多种语言的共享和报警系统,并讨论与全欧盟电信监管机构进行合作。英国内政部、贸工部不仅设有管理互联网的专门机构,还直接指导和资助“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全面监控网上信息内容。在德国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资源,凡使用“电骡”或P2P等点对点技术进行网络下载被视为违法行为,加以打击。法国由全国信息自由委员会负责网站注册和内容监管,并明确规定,网站注册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在德国、英国、芬兰等国家,家庭接入宽带,不仅需要实名登记,而且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在欧盟国家,居民购买无线上网卡需要提交身份证,在公共场所无线上网也需要用身份证或信用卡注册。许多国家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
在亚洲国家里,日本形成了以总务省为核心的网络管理体系;新加坡把互联网管理职能集中到传媒发展局,统一管理网上内容;韩国从2005年10月起实行网民在网站发言验证身份制度,每个网站对申请邮箱或聊天等服务的用户要求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包括填写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对17岁以下没有身份证的青少年,网站在获取他们的详细信息后,会以向手机发送密码的方式确认使用者身份,外国人注册韩国博客的也需要提供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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