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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院不受监督的批判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46年1月政协决议对宪草修改的原则是:“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58]。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上宪法修改应采用责任内阁制。而站在国民党政府的角度,如果行政院接受立法院的不信任监督,就意味着立法院有权要求总统解散政府,或要求政府辞职。

1946年1月政协决议对宪草修改的原则是:“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58]。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上宪法修改应采用责任内阁制。而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政协决议案通过的第三条与第四条决议则是“立法院对行政院不应有同意权[59]及不信任权,行政院亦不应有提请解散立法院之权;监察院不应有同意权[60]。”这两条规定使得行政院、立法院与监察院各司其职,且均归政府领导,使三者之间不存在互相制衡的功能[61],完全推翻了政协决议。《评国民党二中全会》对此尖锐地指出:“那么行政院还向谁负责呢? 政协的决议是要使行政院成为向国会负责的内阁,但是法西斯派却要行政院仅仅向总统个人负责,总统的下面有一个装饰品的国民大会,又有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院,这不是独裁制度是什么呢?”[62]《人民需要民主和平》一文又说:“这完全是纳粹制度的再版,在反纳粹战争胜利,民主原则确立的今日,纳粹制度却在中国宪法中复活,这成什么话?”[63]这些文章对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这两项决议案予以了强烈抨击。

而站在国民党政府的角度,如果行政院接受立法院的不信任监督,就意味着立法院有权要求总统解散政府,或要求政府辞职。政府辞职的结果必然导致改组政府。而如果允许国民党政府被改组,那就意味着要这一政府虽然一时仍以国民党为主,但国民党将失去其长期一党垄断政权的地位,而变成为必须与其他党派通过竞争来分配政治权利。这样,很多国民党的达官贵人就将会失去其既得利益,而国民党也将面临有朝一日失去其执政地位的危险。其试图利用其优势地位集中掌握国家大权便因此难以达到[64]。因而,对于长期垄断国家大权,享受特权的国民党及其上上下下绝大多数的党员来说,可能对于出现的上述情况都是难以接受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做出的“立法院对行政院不应有同意权及不信任权,行政院亦不应有提请解散立法院之权;监察院不应有同意权”这两项决议得到了国民党内大多数党员的支持也成了必然。它能使国民党牢牢的控制政府主要官员的人事任命权,增强国民党对行政权的把控,反映了国民党企图维护个人独裁、一党专政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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