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生产不仅仅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它也是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生产的一个最重要的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社会中的上层建筑,由政治、法律、宗教、道德、学校、大众传播媒介等所构成的,它并不直接和经济基础发生联系,但最终是被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也就是说,意识形态作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的精神文化体系,对整个社会文化具有支配作用。这种支配作用是通过如电视新闻这样的生产方式不断重复再造社会生产关系的精神表述来完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尔都塞将这些精神生产方式称之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虽然没有如监狱、军队、安全系统等国家机器那样的权力,但它却能更深刻地决定一个社会的整体思想面貌,从而深刻地影响社会的发展变迁。因此这样的意识形态生产方式往往就成为了一个国家和政党所需要控制和引导的重点之所在。
实际上,意识形态不仅仅是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思想,也可能是如马克思所认识的那样是属于“错误”或者“虚假”的。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来说,意识形态其实就是我们用以理解和看待这个世界的方式。它是“由一个人、一个集团或一种文化支持的一系列互相连接在一起的设想和期望——一系列关于世界是如何运转的想法,一种价值体系。它与某种哲学思想不同,一种意识形态很自然就成为一个行动的方案。”[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是“个体与他们所生存的现实环境之间的想象性关系。”电视新闻目前已经成为了我们了解世界的主要窗口。这个窗口给我们呈现什么,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给我们,就绝不仅仅是如新闻机构或者记者们所宣称的那样,是在客观主义的原则下对事实的真实再现,而是一种根据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尤其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原则所进行的精神再生产。窗口不仅能生产意义,同时也能限制意义。美国传播学者约翰·菲斯克认为电视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媒介,这种现实主义的实质是“它再造的现实具有使它易于被理解的形式”,也就是说,“现实主义的定义就是根据它对现实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它所说的现实世界的构成。”这是因为电视形象的逼真性带来了它的可信度,但这种可信度的来源并不在于它与现实的一致性,而在于复制了产生意义所依据的常规[3]。举例来说,西方电视新闻的叙事模式其实和虚构叙事有很多相似性。新闻采取了平衡——打破平衡——恢复平衡的戏剧性叙事的基本序列,新闻报道的核心是个体的、有目标指向的、具有明确社会身份的角色——政治领袖、工会会员、犯罪受害人等。这些人物被编入了叙事框架中,如在一则关于毒品报道的新闻里,就会出现这样的社会角色安排:警长(男主角);社会义工(援助者);贩毒者(反面角色);吸毒者(受害人)。这样的电视新闻其实生产的是我们关于社会秩序和道德的常规。因而盖伊·塔奇曼明确指出,“新闻是框架,是建构的现实,是知识,是社会现状的再生产。”[4]电视新闻的这种意识形态生产的精神特性会带来一些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由于电视新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生产的重要方式,对于一个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必然受到政府的引导、规约和管制。在西方国家,由于大多数电视媒体都是商业台,表面上看似不受政府的辖制,实际上,政府通过立法、税收、控制新闻源等手段仍然对他们的运作产生着重要影响。另外,由于电视媒体本身是一个庞大的企业组织,因而也必然在立场上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保持一致,以获得稳定的广告源,使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电视媒体属于国家所有,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允许民营资本或外资进入广电行业。对电视媒体的性质,明确规定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其运作体制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轨制。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非常鲜明地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必须姓党。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党的新闻舆论媒体的所有工作,都要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做到爱党、护党、为党;都要增强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都要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及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和面临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这也就是要求电视台要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根本,自觉传播和宣传执政党的理念、方针和政策,维护政府的权威形象和行政执行能力,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具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大局观念,在舆论导向上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从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合力,将全国人民的思想都集中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推进。由于电视新闻意识形态生产的这种精神特性的要求,我们就不能无视前述的种种规定性,放弃自己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单纯地去追求媒介自身的利益。
其次,作为意识形态生产的电视新闻,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引领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前面我们在简述意识形态概念的时候已经提到,意识形态不但包括占主体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还包括一个民族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看待世界的方式方法和完整的价值体系。这些东西实际上就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比如中国文化中所特有的“天人合一”的观念、讲求人伦道德的观念、集体主义的观念等都会在电视新闻的生产中成为或明或暗的倾向性底线。比如,在“5·12”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我们就弘扬了一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集体主义精神、展现了面对困难团结一致众志成城的精神。在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中,我们所经常赞扬的是在困境和逆境中奋勇拼搏、不甘平庸的自我奋斗精神,也表现了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在《感动中国》的节目中,我们所追求的是中华民族崇尚英雄,在生死关头或重大抉择面前为了他人的利益敢于自我奉献的精神。由于电视新闻意识形态生产的这种精神特性的要求,我们就不能放弃自己的文化责任,在电视新闻中去传播那种落后的思想和道德观念,去传播那些对于人的精神提升毫无好处的内容,而只管为了收视率一股脑去追求那些出位、暴力、犯罪、血腥、性等刺激性信息。
第三,作为意识形态生产的电视新闻,还应该在反映社会变革和思想创新上面做出自己的努力。意识形态虽然具有延续性和继承性,但也有变革性和创新性。如果一种意识形态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脚步不断调整自己,它就终究要被社会和人类所抛弃,被别的意识形态所替代。新中国的成立就是这种情况的生动写照。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键时期,国家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这个全球化时代,我们能不能找到一条有别于西方社会发展的道路,形成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从而开创人类探索自己发展道路的新方向,是留给所有中国人的一个巨大的问号。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自然会产生许多新的思想意识方面的成果。比如在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民主法制的逐步追寻等方面都正在形成我们自己的经验。这些将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地刷新,使我们意识到社会主义绝不是一劳永逸的概念,而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由于电视新闻意识形态生产的这种精神特性的要求,我们就需要时刻保持对新事物、新知识、新观念的敏锐触觉,对他们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并在电视新闻中及时加以反映,让人民群众了解这些新的变化,而不是保守地将这些都认为是异端邪说。
李普曼曾将报刊比喻成永不停歇地搜索广袤空间,决不久留于一地的探照灯。这些探照灯所照亮的世界实际上成为了人们生活的环境,一种插在人们与现实环境之间的“拟态环境”。随着媒介的进一步多元和发达,人们生活在媒介世界里的时间甚至比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时间还要多,看看现在经常见诸报端、现诸荧屏的那些网络成瘾孩子的故事,就可以知道这是事实。同时这种媒介环境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对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此,电视新闻的这种意识形态生产的精神特性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1] 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2] 凯文·B:《电影如何运作》,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大卫·麦可奎恩:《理解电视》,苗棣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3] 参见约翰·菲斯克:《电视文化》,祁阿红、张鲲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4] 参见盖伊·塔奇曼:《做新闻》,麻争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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