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记者陆续接到听众电话,反映武汉市儿童医院惠济路门诊部发生一起轰动江城的输液反应事件。
记者火速赶到现场。经调查,当天输液的231名患儿中,有42名因注射氨苄青霉素相继出现严重的输液反应: 有寒颤、抽搐的,也有高烧不退的。一时间闹得医护人员猝不及防,42名患儿的家长及亲属们的情绪异常激动,医院为此采取紧急措施,停止输液,并组织全力抢救,到下午2点,患儿的不良反应才开始慢慢减轻。直到次日,42名患儿才全部脱离危险,一场在武汉儿童医院掀起的风波算是平息了。然而,对这起事件的处理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武汉市方面的检验报告说这一批号的氨苄青霉素热源反应不符合规定;而药品生产厂家 ——山西太原方面却对武汉市药检所的检验提出质疑,认为热源刚过临界点,实属偶然,供实验用的家兔因体质不同,误差是难免的。
究竟谁是谁非? 莫衷一是。
责任,你在哪里?
连日来,记者作了大量而深入的采访,所见所闻确实令人不无担忧。 据市民反映说: 在国家的专业医院,通过国家正规的经销渠道,用的全国大型骨干企业的药品还会出错? 这样到底还有没有安全感?患儿的家长、亲属在痛苦思索,社会各界在关注。
大家知道,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前沿阵地,又是药品的使用单位。 武汉儿童医院在抢救患儿时所做的工作应该肯定。 但是问题出了责任该由谁来负?武汉儿童医院医务室主任王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王:这是个医学问题在临床上的表象,对于缺乏医学和保健知识的市民来说,容易误解。
记:事出之后,你觉得用药单位是否有责任?
王:我们医院按常规正确使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医院进药也都是经国家检测部门许可合格的药品才可能进、才可能用的。 所以说,我们在用药的时候,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批药会有什么问题,而且任何一家用药单位在用药之前都不可能对将用的药品进行检测。
记:如果是这样,到底哪方该负责任呢?
王:可以这样说,我们也是受害单位,究竟谁是谁非,不是我说了算。
那么,武汉市儿童医院的金建林副院长持怎样一种观点呢?
金: 就这件事本身,大家都负有责任,也应该抱着负责任的态度来正视这一问题。
责任究竟归何处? 主管武汉市医政工作的市卫生局医政处洪森林处长在事后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医院来说,到底责任归谁,是什么情况,不太好说,但事故出在医院,医院也有推卸不掉的责任。 ”
武汉市卫生局副局长陈振中告诉记者:“现在我们分析的结果是,山西太原药厂出厂药品没有把好关。 ”
记者通过长途电话,采访了山西太原制药厂质量检验处处长吕葆治:“我厂是全国四大药厂之一,还是有一定质量保证体系的,在全国包括在武汉都有良好的声誉,原来没有出过什么问题,现在出了这么大的问题,我们也感到震惊。 ”
吕葆治还强调,他们的药品出厂前是经过严格检验的,也留了小样,药检报告证明产品合格,没有质量问题。他表示要以实际行动挽回在武汉的影响,但最终结果如何,还不好说。看来,对这一事件的责任如何划分,怎样处理? 还并非易事。
规范,何时向我们走来?
医疗卫生部门各环节的严格把关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特别是作为人类防病治病不可缺少的特殊商品 ——药品,在它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不能有丝毫马虎。
武汉市儿童医院发生的输液反应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教训是深刻的。
与这次反应事件相关的药品生产、经销及使用部门,该不该也来“会诊”一下呢? 武汉市卫生局陈振中副局长认为:“输液反应是一种多种因素都能造成的一种反应,大约有10多种,如操作问题及操作过程中空气中的微粒问题等,还有生产、药品厂家,包括输液器等等,如输液瓶生产时的环境是否超净,罐装时是否污染。 ”
据了解,1989年出台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必须有批准号,同时应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验和入库验收等制度,医疗单位使用药品须从药品外观和批号上把关。
陈振中谈到:“药品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药检,各个地区都有药检部门,随时都可以到药品生产、销售、使用部门进行抽检,抽出后即可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命令停止生产,这是一关。 抽检毕竟是抽检,不可能每样药品都检查到,这就有了漏洞。 ”
如此说来,输液反应岂不每天都可能发生? 当记者提出这一问题时,陈振中的脸上露出苦笑:“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我们只能力求把它控制到最小。 ”
那么如何管理呢,这位陈副局长说:“适当时我们会向国家卫生部反映怎样加强药品管理,建议中央出台新的办法,能够层层把关,目前国家把关的办法,还有必要改进;另外,我们的药检部门还要加大抽检率。 ”
采访结束了,记者却陷入思索。 据了解,国家现在实施的《药品管理法》还是1989年颁布的,这当中既没有对医院用药检测把关的具体规定,对药检抽查又没有详尽的实施办法。 看来,完善国家《药品管理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在新的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医疗部门和药品经营、生产部门仍要时时敲响药品质量的警钟。
集体诉讼案,给我们带来什么?
人们都知道,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作为赢了这场官司的原告 ——患儿家长,此时又是何种心态呢? 记者采访了患儿家长、武汉市汽车零部件公司职工刘晓萍及江岸区检察院的贺伟。 刘晓萍用满意不满意评价了这场官司。 她说:“这场官司打一年多终于打赢了,算争了一口气,是满意的;不满意的是这场官司打下来,有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承认。 ” 检察官贺伟说:“由于有些具体法规可操作性不太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法院这样判,我们也只好接受了。 ”
原告代理律师、武汉市第七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国卿介绍,这个案子虽然有的患儿家长认为主持了公道,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山西太原制药厂生产的药品质量不合格,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销售、使用单位竟没有一点责任。 他认为武汉市儿童医院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理由是我国《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都有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0条规定业已载明:“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 ”
周国卿还告诉记者,患儿家长要求销售、使用药品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最后被驳回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撼。 事实上在我国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已有明文规定,我国其它地方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乏先例。
陈珺律师则认为,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这起案件自发生之初,患儿家长首先想到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是令人欣慰的,如果有更多的人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好了。 应该承认,患儿家长打这场官司的初衷并不是想得到多少钱的赔偿,他们是想讨个说法,要求得到儿童健康检查的档案,保障儿童的健康平安。 陈律师最后还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引发更多的人来思考: 社会各界应用实际行动来关心、支持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再发生或少发生类似武汉儿童医院的输液反应事件。
(原载1997年第23、24、25期《湖北广播电视报》,合作者:万燕萍。 获1997年度湖北省与论监督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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