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中旬,楚天广播电台接到湖北省出入境检查检疫局黄宏章的一封来信,他向我们讲述了在汉宜高速公路上因为车辆抛锚而被施救车开出天价的经历,并将高速施救部门的行为斥为“趁火打劫”。我们迅速派出记者分赴宜昌、武汉深入采访,连续做了3期《记者连线》,请看新闻调查:
汉宜高速。
一、施救者说收费符合标准,求助者说高得不可思议
就黄宏章投诉之事,记者到进行施救的宜昌市宜鑫高速公路车辆施救服务部做了调查。该服务部内勤主任张圣林解释说,这次施救收费不存在任何问题,这辆奥迪车的施救费应是1100元,他们只收了900元,主要考虑到司机不好承受,他们也就没有按标准收那么多,还算是优惠了的。 收费标准“是根据1999年的文件定的价,那时的油价只有2元多,现在的油价是4元多,我们也曾跟物价部门和高管支队反映过,对这个收费标准应该做个调整,但没有得到批准。 实际按老标准运营的话,时间长了,再加上司机的安全意识加强了,事故减少,对我们企业是不太好的”。
打折之后,拖车20公里仍然要收取900元,这样的价格还算低?记者查阅了宜鑫车辆施救服务部的施救记录,发现几乎每笔施救费用都在千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000多元。在施救服务部,记者遇到荆州司机周新发。据他介绍,7月1日下午4点,在汉宜高速公路269里处,他的车与一辆河南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 出事地点到伍家岗下高速的地方也就22公里,下高速后不远就到了修理厂,算3公里的话一共也只有25公里,他却交了960元的事故评估费和1700元施救费。 周说:“我拉货往返50公里路的话也只要几十元钱,你怎么要1700呢? 真是不可思议。 发生事故对于司机而言已经是受害了,结果施救时又一次受到盘剥。 ”
二、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是行政收费还是经营收费,目前界限不清
高速施救机构收费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这到底是行政性收费还是经营性收费?
宜鑫施救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宜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监审证给记者看,证明收费是有法可依的。 记者随后来到湖北省物价局,就这份监审证及其所依据的鄂价经字[1999]282号文,采访了房服处邓娜娜科长。 邓说:“鄂价经字[1999]282号文即《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通知》,这份文件是对原来湖北省交通厅路政管理部门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和施救工作收费的批复,并不是针对哪家企业的。 ”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刘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高速公路的施救涉及两个部门,路政部门的施救有这样一份文件,而公安部门的施救一直没有。他们拖车就要收费,不收费的话财务支出没有人负担。交警也曾经就这项收费向我们省物价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申报过,但我们物价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申报管理比较严格,不能说想收就收。 这个时候,交警的工作不能不做,费用也得收,标准又没有,于是就参照282号文执行了。 ”
如此说来,在湖北高速上施救的公安交管部门根本没有拖车收费的批准。湖北省公安厅交警大队高管支队执法监督科肖天树科长说:“我们从去年开始对高速公路施救工作进行了改革,将这部分工作移交给社会上具有资质的施救公司来做,然后由各地市的物价局来批准收费,我们只有监督权。 ”
三、事故车、故障车按同样标准收费,施救公司有理由,求助司机想不通
记者仔细对比收费监审证及其所依据的鄂价经字 [1999]282号文后发现,其实两者的收费项目不太一样。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的这一文件,收费分为三项: 事故排障出动费、事故排障作业费、事故车辆牵引费。可宜鑫施救服务部提供的收费监审证上却多了第四项,即没有标明价格的故障车辆出动费、施救作业费。 文件上没有的项目怎么会出现在收费监审证上呢? 宜鑫施救服务部的工作人员面对记者的询问先是语焉不详,后来又说,对于故障车辆,是参照事故车辆来收费的,二者价格没什么两样。
记者于是拨通宜昌市物价局的电话,得到同样的回答:这个文件上没有的第四项,依据仍然是282号文,参照事故车辆收费标准。
在宜鑫施救服务部现场的司机们却纷纷表示想不通这一点: 事故车辆怎么能与故障车辆的收费标准一样?故障车仅仅是因为某些原因抛锚,施救公司处理时不过是把故障车辆拖至最近的修理厂而已,为什么要收取如此高的费用? 宜鑫施救服务部张圣林解释说:“高速公路施救并不像司机想的那样简单,即使是车辆抛锚,我们也首先要派出指挥车,到现场之后确定警情,然后设置警戒牌,拉安全线。 然后根据现场的情况,派出施救车辆把故障车拖走。故障车辆出动费就是150元,施救费按事故排障作业费的标准每小时200元收,基价按2小时算起。”如此算来,故障车辆出动费与施救作业费,最少也要收550元,拖车费用还要另计。
四、 施救公司“天价收费”是垄断性经营的结果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刘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百般无奈:“原来发282号文时是1999年,那时候私家车比较少,公家车的施救一般是单位埋单,也没有多少人关心这个事。 现在私家车多了,高速公路上抛锚的也多了,施救价格的问题大家也重视起来了。 本来社会施救公司属于服务性收费,但是在高速公路上有一个特点,它没有选择性,不是说你开700元,我开800元,他开900元,然后司机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一家施救公司。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高速施救价格投诉的增多。 ”
虽然社会上的施救公司比较多,但在通常情况下,同一高速路段只有一家施救公司,这对于服务行业来说恐怕是绝无仅有的现象。 另一奇怪现象是,作为社会经营的施救公司所出动的施救车辆挂的是警车牌照。 对此,宜鑫施救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管辖汉宜高速公路该路段的高管支队一大队在指定该施救服务部进行施救工作后,把指挥车与施救车也租借给他们使用。 记者问及租借费多少,对方沉默不语。
武汉社科院研究员张笃勤认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将施救工作移交给社会上的公司,就应该明显区别开来,社会施救车辆依然挂警用牌照是不妥当的。 对于施救收费,物价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制订统一价格。毕竟目前高速公路施救具有不可选择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垄断行为,如果没有统一价格,很容易引起施救与被救双方的矛盾。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大事故或小故障,皆非司机所愿,路政、交管部门及时施救是保证高速公路畅通、避免事故扩大的必要措施。但当施救成了一种经营性行为后,商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保证高速公路畅通的公益性之间似乎难以调和。 人们期待着这一矛盾能尽快解决。
就在记者截稿时,我们又收到一起司机投诉。 他开大货车前往十堰,行至汉十高速公路老河口出口1公里处时,车坏在路中。 报警后,武当山特区迅达施救派拖车将货车拖至老河口某修理厂,收取拖车费2400元。
我们无从判断施救公司的经营成本,但可以与武汉市内道路拖车费用作一个比较。 武汉市绿岛汽车俱乐部经理介绍,由他们施救的2吨以下C型小轿车拖车,15公里以内只收取150元。 同样的车型,在高速公路上却要比市区道路上高5倍以上,这合理吗?
当司机把高速公路施救斥为“趁火打劫”时,当司机们对天价施救的不满纷沓而至时,我们的相关部门有的保持沉默,有的保持旁观,这能不说是行政部门管理的缺失吗?
高速公路施救本是为了保证大动脉的通畅,而现在却成了某些单位用以赚钱的稀缺资源,这种人为的将行政行为改造成稀缺资源的做法,结果是苦了司机,利了施救公司,背黑锅的却是有关部门,明显有失公平。
看来,高速公路施救确是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那么如何统一施救价格的标准?如何规范施救公司的管理?如何降低高速施救的成本?如何提高施救服务的水平?如何保证施救工作的健康运行?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在实践中加以探索与解码。
编辑视角 求救者需要阳光服务
7月18日,本报读者来信版以《是高速施救,还是趁火打劫? 》为题,刊登了湖北读者黄宏章的来信,反映汉宜高速公路施救部门对其所坐的抛锚车辆收取的施救费过高的问题。 收到相同投诉的楚天广播电台记者则对此事进行了追踪调查。
目前,高速公路施救部门对故障车辆施救收费高且乱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 近几年,随着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的快速增长,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相关投诉也越来越多。 记者调查披露出的问题表明,作为高速公路施救方,目前公安执法部门与社会施救公司之间的职权模糊,价格执法部门的职能缺失。 试想,施救机构收费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只是参照其他标准,岂能不乱?
社会施救机构本属于服务性机构,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社会应是其宗旨。高速施救是保证高速公路畅通、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在高速公路上陷入困境的车辆来说,唯一可以求助的就是施救机构了。面对目前几乎是垄断经营的施救机构,求助者显然是弱势群体。让在公路上特别是高速公路上不幸陷入困境、遇到危难的人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救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而不是令其雪上加霜,是物价、管理、施救部门的应尽之责。 看来,有关部门有必要核算一下高速公路施救的成本到底有多高,并尽快制定出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公之于众,以让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掏钱买服务。 此外,引入竞争机制,让被服务者有选择权,将服务质量低劣的施救机构淘汰出局,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高速施救行业也不应例外。
(原载2006年8月22日《人民日报》,合作者:熊江泳、何海、李环;编辑视角作者:《人民日报》赵蓓蓓,获2006年度湖北广播奖二等奖)
附 录 九曲寒波不沂流
风雪中警车为出行群众开道。
记者调查《汉宜高速施救费凭啥那么贵》在楚天广播电台首播后,《人民日报》 以半个版面全文刊载并配发点评,还前后3期刊登连续报道,社会反响强烈。 笔者在策划、运作这篇报道时付出了一些心血,正好就此谈谈值得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带着问题采访,多理性少冲动,科学运筹
当这封《是高速施救,还是趁火打劫》的来信摆在面前时,笔者顿时怦然心动,这是今年以来少有的情形。 首先考虑的问题是:这位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是不是属实?作为新闻工作者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实地采访,就难写出真实客观公正的报道。如果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这样的事是个案,还是普遍情况?如果是个案,是哪一环节哪一个人造成的?如果是普遍情况,那是哪家公司哪个部门在乱作为或不作为?谁在这一事件中获得了利益?而谁的利益又被忽略了?谁应该来管理?谁又应该来给个交待?这一连串的问号,与同时收到来信的人民日报社高层不谋而合。
于是,笔者当机立断,组织3名记者分赴宜昌、武汉两地,马不停蹄地采访了湖北省公安厅交警高管支队、下属一大队,省及宜昌市物价局、进行施救的宜鑫施救服务部、投诉当事人和有着同样经历的司机等。
采访的难度可想而知。在宜昌,宜鑫施救服务部拿出了一份宜昌市物价局签发的《价格监审证》当挡箭牌;宜昌市物价局则以湖北省物价局的鄂价经字 [1999]282号文来搪塞。到了省物价局,对方先是以文件太久为由拒绝记者查阅,当记者通过其他渠道拿到这份文件时,对方又说这份文件只是一个参照。 同样的“礼遇”在交警高管支队及其下属的一大队也发生了。 他们以施救工作移交给了社会施救公司、自己只有监督权为由拒绝了更进一步的采访。 最后甚至连投诉人黄宏章的律师也不配合采访。其间,记者不断接到包括来自内部和外部的说情电话,可谓苦不胜苦。
从表面上看,实施施救的宜鑫施救服务部,收费方面有宜昌市物价局通过的《价格监审证》,宜昌市物价局也称这个收费有相应的“依据”。那么这样的高速施救收费似乎就是“合法”呢?
二、寻找核心,水滴石穿,衣带渐宽终不悔
所谓核心,就是辩证法中所说的关键矛盾。在采访中,记者通过仔细对比施救公司和湖北省及宜昌市两级物价部门提供的文件发现:湖北省鄂价经字[1999]282号文与宜昌市物价局核发的《价格监审证》并不完全相符,这个不相符就是核心。其次,鄂价经字282号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通知》,从文件题目上推敲,它明显不是针对社会经营的施救公司,从内容上综合分析,它就是另一个核心。
面对两个核心问题的质疑,记者再次走访各相关部门。 而这一次遇上的采访难度更是出乎意料。 一旦指出这两个关键问题,被采访方宜鑫施救服务部要么语之不详,要么就一口咬定是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而物价部门则让记者在政策法规处、房产及服务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举报中心几个处室之间来来回回转起了圈子。
没有答案的问题本身就说明了答案。按常规,采访进行到这种程度已经可以给出一份像样的答卷了。 可是我们并没有满足,依然锲而不舍地解剖核心。人民日报社在知道我们的辛苦后,给予鼎力支持,及时调整采访方案。
既然管理部门给不出一个合理的答案,我们就从社会上查找,从事实中求证, 从铁律中寻觅。 武汉市社科院研究员张笃勤的几句点评,无疑为整篇报道画龙点睛,将核心问题昭示出来;《人民日报》评论更是一语中的:“求救者需要阳光服务”,从而将报道主题推向了新的高度,让人为之一振。
三、引导舆论,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时下,批评报道或者说舆论监督报道往往会陷于一个误区: 有的单纯为了批评而批评,却忘记了批评是求解方程式,达到和谐,推进社会进步才是根本目的。在善意理性的批评的同时指出正确的方向,引导群众讨论与提出建议,监督有关部门认清不作为与乱作为,才是批评报道的剑锋所指。 我们的报道不仅仅停留于百姓呼声的层面上, 更要关注国家和社会问题,从中强烈地感受到它对人们的陶冶力,使心灵得到净化与升华。
因此,在采制并完成的报道中,我们没有死抓住哪一个部门不放,而是明确地提出了值得正视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例如,交警部门的高速施救收费是并未得到物价部门批准的;社会经营的施救公司派出的车辆不应挂有警方牌照;高速施救工作具有垄断营经营的特征;事故车、故障车收费不应按同一标准进行收费,等等。
这些问题恰恰是造成目前全国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混乱且过高,没有统一标准而衍生出打折讲价,交警、路政及社会施救公司对施救工作分工不明、责权不分的根源。提出问题正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顺应群众意愿,尽快出台有序而合理的高速公路施救规范性文件和收费标准。
报道播出后,引起的反响令笔者始料不及。 《人民日报》 不仅以半个版面全文刊载并配发点评,《法制日报》连续编发两篇评论文章,《工人日报》根据民意调查将“高速施救”列为热点关键词,新华、人民、光明、新浪等各大网络媒体也纷纷转发这篇报道,引发了网民大讨论。
这些,恰恰印证了笔者策划、采访与编辑的初衷: 提出问题,剖析原因,引导舆论,正视事情。9月份,宜昌市伍家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黄宏章名誉侵权案也说明了此事余波未平。 报道中的主要当事人宜鑫施救服务部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投诉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证明了企业开始重视这件事。 而记者跟踪采访得知,企业之所以状告投诉人,是因受到了交警总队高管支队的压力所致;同时,湖北省物价局也以鄂价费字[2006]187号文下发到湖北全省各地市物价部门,要求清理整顿高速公路施救收费问题,规范和明确收费标准,这些都说明相关部门已经有所行动。
相信在不久,一个合理合法的高速公路施救秩序将在全国建立起来。
这是报道所愿,也是笔者期盼。
(原载2006年6期《楚天新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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