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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法院杜撰法律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判决书与裁定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可没想到的是: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故我,在2005年6月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上,还是维持原判,对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只字不提。直到现在,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反复要求张店小学执行判决,溺水学生的家长也多次索要赔款。

判决书与裁定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可是在武汉黄陂区法院,有份判决书让人扑朔迷离,云里雾里。

2004年7月中旬,对于一所不足百名学生的村办学校 ——黄陂区祁家湾张店小学,可以说是灭顶之灾。 原来,在7月2日下午,张店小学一年级学生陈成参加完期末考试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与几个小伙伴来到离学校一里多路的水潭里玩耍,最终不幸溺水身亡。

学校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黄陂土庙镇[1],现祁家湾街教育党总支干事张巍一面与家长联系,一面对其他学校强调安全教育,同时从人道主义出发,研究安排从物质上给予小陈成家人一些补偿。张巍表示,“出了这样的事,我们也很沉痛”。

事故发生后,小陈成父母以“学校监护不力”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店小学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多元。

正是这一场官司,催生出了黄陂区人民法院 (2004) 陂民一初字第237号的民事判决书,也是全国罕见的判决书。

记者打开这份判决书,第一页上就明明白白写道:2004年9月1日立案,2004年12月10日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2004年11月19日公开审理。

记者怎么也算不清这个时间。莫非,黄陂区人民法院能先在12月10日简易审理一番,又通过时光隧道回到11月19日来公开审理不成?

这还不算荒唐的。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原文只有十项。可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出炉的“判决书”中,竟然来了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在黄陂区人民法院怎么成了判决依据? 怪不得当地的教育部门和张店小学会如此愤慨了!

“法院在这个审判上存在很多漏洞,首先就是时间叙述不清,最主要的引用了所谓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这里的‘第(十一) 项’ 是不存在的,我认为这是法院在杜撰法律、制造法律、强奸民意。 ”黄陂区人大代表、祁家湾街教育干事张厚康说。

记者带着诸多疑问,来到黄陂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主任熊曙光先说要请示一下领导,后又借口一审庭长调任它职、现在的庭长对案件不很清楚等等来搪塞。

面对这份错漏百出、杜撰出一条法律的“判决书”,面对数万元的经济赔偿,张店小学只有选择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可没想到的是: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故我,在2005年6月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上,还是维持原判,对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只字不提。

无力赔偿的张店小学很想不通。 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而黄陂区人民法院初审、武汉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时光倒流不说,依据的是一条根本不存在、由法院自行杜撰的法律。 直到现在,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反复要求张店小学执行判决,溺水学生的家长也多次索要赔款。 今年秋季开学家长甚至还到学校强行拿走了部分学生交纳的学费。

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宋连斌教授指出,判决书错漏百出是法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后果,问题主要是出在一审的判决书,可能是打印错误,或者是其它的错误,包括一些法律条文的引用错误,很不应该! 因为它影响了这个判决书的严肃性。 对这个案子,当事人就会怀疑判决的公正性,法官应该吸取教训,令行禁止!

被誉为“怪人”的职业诉讼代理人周密德则认为: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视为错案。 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责任,水平低下的还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照样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司的责任。

不知道炮制出这份荒唐且又离谱判决书的黄陂区人民法院,以及对此听之任之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看了这段文字当作何感想?

(2004年11月19日首播)

[1]1996年10月,受武汉市凝聚时代精神好典型钟生文感染,本书作者动意策划并筹建了一所以武汉天合百货命名的“天合希望小学”。捐款分为四期,首期捐赠10万元用于黄陂土庙镇永福学校的一期改造工程。在捐赠仪式上武汉市委副书记李岩为希望小学题写了校名。此前,武汉市委副书记刘善璧出席该企业举办的捐赠协议签字座谈会。 (据1997年1月21日《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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