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见,在非法律领域对证据一词的理解也是以法律领域的概念为基础的,即实质上是在借用法律术语,两者之间没有也不应该存在差异。在讨论证据法上的证据概念问题时,不应片面强调法律用语和日常用语的差异,不应偏离长期形成的语言习惯对证据的理解再去使用诸如“法律证据”、“法定证据”或“司法证据”等无中生有的概念。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已很难考证。在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分开使用。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根据。如《唐律》中就有“据众证定罪”的表述。到了清代,刑律中也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等规定。辛亥革命以后,随着白话文的推广,“证”、“据”二字才逐渐合并为一个词使用,并多出现在与法律有关的表述中。例如,1912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律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现在,证据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得非常广泛。但不能否认的是,由于其在法律领域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相当高的使用频率,在很大程度上,证据仍然是法律领域的专门术语。《辞海》对证据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可见,在非法律领域对证据一词的理解也是以法律领域的概念为基础的,即实质上是在借用法律术语,两者之间没有也不应该存在差异。在讨论证据法上的证据概念问题时,不应片面强调法律用语和日常用语的差异,不应偏离长期形成的语言习惯对证据的理解再去使用诸如“法律证据”、“法定证据”或“司法证据”等无中生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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