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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与反证的运用规则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本证与反证的运用规则《民事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第1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2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二、本证与反证的运用规则

《民事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第1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2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其中,第1款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即为本证。而第1款的“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和第2款所提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则并非是反证,而是证据反驳,是指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使该证据难以发挥预期的证明效果,从而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也就是说,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事实的,只不过作用相反;而证据反驳仅涉及证据本身,只要能证明某证据的确具有难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地影响了该证据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该瑕疵证据无相应的证据力,或者其证据力受到削弱。

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为证明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提交的欠条即为本证,若被告向法官表示根本未借钱,因其属于单纯的否认,为此提供的证据是反证;若被告向法官表示的确拿了原告的钱,只不过是原告送的,也即其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赠与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并提出赠与协议作为证据,因被告的主张是附理由的否认,故所提交的赠与协议仍属反证。若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本人所写,则其乃是为了证明欠条这一证据本身存在瑕疵,故应为证据反驳,而非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完毕,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并出示原告出具的收据,则该收据则属于本证,因为对借贷的事实被告已经予以承认,从而免除了原告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即债务已清偿完毕,因为对于债务已消灭的事实应该由否认权利者,也即被告负担证明责任,故被告所出具之收条也为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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