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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和特点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控诉证据服务于控诉职能,辩护证据服务于辩护职能。有观点认为,应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为标准,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或者是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其一般由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时提出的。

辩护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能够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其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时提出的。

刑事诉讼中存在着控诉和辩护这两种相互对抗的诉讼职能,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区分即与之相适应。控诉证据服务于控诉职能,辩护证据服务于辩护职能。二者之区分,有利于指导不同职能的人员各司其职,运用不同类型的证据完成其控诉犯罪的责任或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利。

关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之分类,在分类的标准和称谓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应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为标准,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其具有从重或从轻、加重或减轻情节的证据,均属有罪证据范畴;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罪犯行为的证据,即为无罪证据。(21)本书认为,这种分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为证明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归入有罪证据之列,显然与其行使的辩护职能的意旨不符,混淆了控辩职能。

还有观点认为,应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将证据分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及能够从轻或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及能够从重或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证据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22)本书认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中包含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证据,这就已经首先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的,显然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出发点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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