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明责任的属性
对证明责任的属性向来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权利说
该观点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举证不力致使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被判决承担的不利后果只不过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所承受的一定负担而已。(5)显而易见,这种认识是因对证明责任概念界定错误或本质认识不清所致。权利的一大基本特性就是可由权利所有人自由选择行使或放弃,而证明责任显然是法律对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设定的一种负担,要求当事人只能被动承担,不可主动选择。
(二)义务说
该观点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不提供证据证明致使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不利后果就是违反此义务的法律后果。(6)此观点错误地将“义务”和“责任”予以等同。违反法定义务会招致法律制裁,而不负法定责任却并非一定会招致惩罚,只是会对责任人产生不利影响。依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裁判显然不能视为一种制裁,而是为防止法官拒绝裁判,求得相对正义公平的判决结果而采取的一种裁判方式。
(三)败诉危险负担说
该观点认为证明责任的属性为负担败诉风险。(7)其虽已与证明责任的本质有所接近,但仍存在不妥之处。因为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避免败诉风险是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目的,而证明责任负担的则是败诉这一不利后果,该负担已绝非仅停留在风险这一层面上,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不利后果。
可见,权利说、义务说和败诉危险负担说均存在不足之处,证明责任的根本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现实的负担,即当事实在案件审理最终仍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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