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刑事法学
犯罪现象,是指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中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社会上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犯罪及其总和。在犯罪学意义上,犯罪现象不仅是一种个人现象,更准确地说,犯罪学更多的是将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因为犯罪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存在那些被犯罪学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现象。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作为社会病态的反应,是完全自然的、正常的。甚至,个别学者将犯罪率的高低视为衡量一个社会发达、繁荣程度的一个指示器和晴雨表。由此可见,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始点。
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一般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出现的各种犯罪的整体情况,它既有量的属性,又有质的属性。虽然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实际过程来看,犯罪原因在先,犯罪现象(结果)在后,但犯罪学研究的思维逻辑则只能借助于犯罪的数量、结构、犯罪人、犯罪被害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各种统计资料,进行逆向思维,对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时代、不同阶段的犯罪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和研究各类犯罪严重程度、犯罪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为制定现实社会所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刑事政策提供建议。
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研究犯罪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刑罚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制约的不同学科之间准确地界定自己的领域,而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的难点。加之,犯罪学本身并非一门规范性科学,并不局限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演绎和解释,而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的整体出发,通过实证研究和科学思辨,来研究犯罪的发生、发展的规律,达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终极目的。由此决定了犯罪学研究领域的相对灵活性和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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