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代犯罪学是研究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学科
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这两个措词本来是针对不道德的行为和有反社会行为的人而说的。它们的使用范围虽然很广,但严格地说,它们是法律术语,只适用于构成违法犯罪的社会现象;对有犯罪的行为人,才统称为犯罪人。可是犯罪人一词,却并非一定限于法律上的概念,尤其现代犯罪学中所说的犯罪人,并不只限于因触犯法规而被判刑的人。可以说,具体登记在犯罪统计表上的犯罪人,充其量也不过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几分之一而已。也就是说根据刑法受到惩治的犯罪人,只能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犯罪人的一小部分,社会上还存在着没有登记在犯罪统计表上的犯罪人所谓的犯罪“暗数”,即实际存在着的犯罪人。
必须看到,有些人虽然犯有令人不齿的恶行,但是又不能依据有关的法律予以追究和惩治。这样一来,犯罪学上所说的犯罪人就不能被看作法律上严格规定的那样——既要具有犯罪构成的充分条件,又要符合法律上要求的犯罪类型。在受到应有惩罚的犯罪人以外,也有一些根本不算有什么罪恶的一般违法人,这一事实也是犯罪学所重视的,但一般违法人却不能称作犯罪人。因此,犯罪学所谓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刑事法律的规定标准,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切人。
所谓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法国学者迪尔凯姆(Durkheim)就曾将犯罪学定义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他指出:“我们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外在特征,—旦实施社会就将以被称之为刑罚的这种特殊方式作出反应。人们将这些行为归入非正常的特殊行为之列,并强加于所有这类应受处罚的行为一个共同的称谓:犯罪。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科学正是以这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要从根本上防止和控制犯罪行为的产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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