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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犯罪学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古典犯罪学阶段与犯罪学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该时期的犯罪学派被称为古典犯罪学派。之所以称该时期的犯罪学派为古典学派,是因为历史上常将古希腊语和古拉丁语称为古典语言,加上古典犯罪学派还有与犯罪学派进行比较的意思。实证主义学派使犯罪学从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观点转向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论的重要历史阶段。(三)现代犯罪学派该时期的犯罪学派主要包括犯罪社会学派和犯罪心理学派。

三、现代犯罪学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

依据在不同历史时期,犯罪学研究认识犯罪真实的基础及其认识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并兼顾不同时期犯罪学理论的时代特征,可以将犯罪学100多年的发展史划分为三个时期,即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以及20世纪中叶以来的犯罪学。各个发展阶段又有不同的犯罪学流派。

(一)古典犯罪学阶段

与犯罪学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该时期的犯罪学派被称为古典犯罪学派。古典犯罪学派首先形成了犯罪问题研究的较为完整的理论观点,构建了犯罪学研究初始阶段的理论体系。之所以称该时期的犯罪学派为古典学派,是因为历史上常将古希腊语和古拉丁语称为古典语言,加上古典犯罪学派还有与犯罪学派进行比较的意思。

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所谓“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中世纪基督教思想的一条重要原则是通过惩罚犯罪来平息上帝对人间罪恶的愤怒,对犯罪人灵魂永远得救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他自己经受惩罚的痛苦从而向上帝求得和解。人们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是超世俗的,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研究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既无产生的可能,也无产生的必要。“只要犯法被理解是违抗上帝意志的过错和着魔,就不可能产生一种研究犯罪的成因及其预防的犯罪学。”(5)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在启蒙思想家中,率先对封建专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批判的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Montesquieu)。当时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极其腐败,审判绝对秘密,法官量刑毫无根据,对被告刑讯逼供,用刑十分残酷。孟德斯鸠对此进行了严厉的谴责。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恶害的大小保持均衡,例如杀人和盗窃不宜同科。孟德斯鸠坚决反对刑讯逼供,指出其是“人类所发明的邪恶制度中最邪恶的制度”。伏尔泰(Voltaire)也对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主张刑罚的合理性,反对死刑,认为对于不同的犯罪同科死刑,无异于鼓励人们犯重罪。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它的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它不再是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认为犯罪原因应当从人的自由意志中去寻找。在他们看来,人是和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人相对应的理性人,均是基于快乐痛苦的计算而采取他认为合理的行为。理性是人的基本特征,是解释社会行为的基础。由于理性人也有经不起诱惑的时候,因此便有犯罪存在。但即使在这种场合,也是犯罪人在合理计算了实施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和由于犯罪将受惩罚的痛苦之后,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选择和决定的。由此,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理智回答是提高其犯罪代价,降低其因犯罪收益获得的快乐,从而促使个人采取顺应社会的理智行为。犯罪古典学派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Beccaria)、纳达尔(Tomaso Natale),英国学者边沁(Bentham)和德国学者费尔巴哈(Feuerbach)和英国的霍华德(John Howard)及瑞士的佩斯塔洛齐(Pestalozzi)等人。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二)实证犯罪学阶段

该时期的犯罪学派被称为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犯罪学专业文献中也有将该时期的犯罪学派称为犯罪人类学派、意大利学派的。实证主义学派使犯罪学从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观点转向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论的重要历史阶段。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不赞成古典犯罪学派有关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朴素和乐观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反社会性质,都是由其体质、心理及社会因素所决定的,并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犯罪学的任务不在于从空泛的自由意志和人类理性中寻找犯罪原因,而在于对犯罪人的体质、心理和社会特征作经验型调查,并根据对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采取比惩罚更为广泛的预防措施。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除了龙勃罗梭以外,还有龙氏的门徒菲利、加罗伏洛等追随者,他们对犯罪和犯罪人的研究工作,标志着实证犯罪学的开始。

(三)现代犯罪学派

该时期的犯罪学派主要包括犯罪社会学派和犯罪心理学派。

自从社会学产生以后,西方国家纷纷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犯罪问题,对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较之上述两个时期,20世纪中叶以来的犯罪学发展,集中表现在因研究视野的扩展,开拓了先前未能系统涉及的新的研究领域。这就是:将犯罪被害人和社会控制过程(社会监督)引入了犯罪解释论和犯罪对策论,使犯罪学研究在注重陈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其科学性、反思性和批判性得以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在现代犯罪学理论看,应当克服传统犯罪学单纯以被司法机关筛选过的模式化的犯罪人为基础来探究犯罪和犯罪人的局限,应当在充分注意有大量实际发生但并未被发现或被追诉的犯罪这一事实基础上,把犯罪理解为是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作案人、被害人和社会反应(社会规定犯罪定义和追诉、认定犯罪的过程)三方面因素互动的结果。

尤其是,现代犯罪学对于社会是如何把行为和个人定义为犯罪和犯罪人的这一社会过程,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力求揭示在先前未能被认识到的犯罪真实。从这种意义上讲,现代犯罪学既研究被定义为“犯罪”的行为和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人,也研究把行为认定为犯罪、把行为人判定为犯罪人的那些机构和人的行为,如立法者、警察、法院、监狱、社会媒体、被害人和证人等方面的活动对犯罪和犯罪人的影响。为此,现代犯罪学不仅看到了以刑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代表的正式(官方)社会监督的犯罪预防任务,而且也对它们促成犯罪发生和影响犯罪存在状况的作用进行甄别和评价;不仅看到了犯罪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而且也看到了被害人对犯罪的诱发或促成方面。正是这种研究视野的扩展,使犯罪学在认识犯罪真实的深度和广度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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