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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犯罪人研究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国的犯罪人研究法国学者侧重于对犯罪人格的研究,他们研究犯罪人格是如何形成的,犯罪人格又是如何转化为具体犯罪行为的,亦即犯罪行为的过渡。在法国犯罪学家看来,某些就业环境本身就是一种“持续情势”。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

二、法国的犯罪人研究

法国学者侧重于对犯罪人格的研究,他们研究犯罪人格是如何形成的,犯罪人格又是如何转化为具体犯罪行为的,亦即犯罪行为的过渡。

(一)犯罪人格的形成

法国犯罪学家认为,除了极少数精神失常的犯罪人以外,绝大多数犯罪人的理智都是正常的,他们之所以犯罪,只是他们都患有一种“社会化病”,即具有犯罪人格。犯罪人格亦称反社会人格,指犯罪人所具有的一种反社会的或背离社会的精神状态,具有这种精神状态的人不理解或不愿意接受并服从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不愿将社会规范的约束视为其生活的正常组成部分。

法国学者将这种犯罪人格的形成划分为以下过程:

(1)行为人预先存在着某种生理或精神上心理上的不同程度的异常。这种异常是通过遗传或是后天得来的。

(2)行为人家庭教育的缺陷以及家庭生活的不和谐(如缺乏父爱、母亲过分溺爱、父母离异等),对行为人早期人格的形成影响是极为重要的。

(3)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过程中行为人成绩或表现太差或不适应学校环境,标志着行为人“初次社会化”遇到困难或彻底失败。

(4)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居住等环境的作用,是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形成的最终条件。

(二)犯罪行为过渡

具有一定程度反社会人格的人,并不会马上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从反社会人格到犯罪行为之间需要一个过渡,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当条件适合时,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才会变成实际的犯罪人。这个条件,就是犯罪行为的过渡条件。

1.单个人的犯罪行为过渡

法国学者将单个人的犯罪行为过渡分为两个方面考察。

(1)持续情势促成的犯罪。某种压力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慢慢形成、发展,行为人也慢慢地、一步步地走向犯罪,法国学者将此现象称为“持续情势促成的犯罪”。并且他们认为,这种“持续情势”较多地存在于家庭和职业环境中。例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往往因为一方性格粗暴、酗酒,而另一方性格软弱、温顺,形成一种极不平等的“主奴”关系。这种关系持续到一定时期往往因一方杀死另一方或一方自杀而告终。这在外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却是不正常的夫妻关系长期演变的必然结果。美国曾有一部引起轰动的电影《燃烧的床》,它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讲一位平时逆来顺受的家庭主妇在她凶暴的丈夫喝完酒再次对她和孩子进行毒打发泄之后忍无可忍,把汽油浇在酒醉的丈夫身上燃起了大火。电影播放之后,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纷纷走上街头示威,表示支持和同情影片中女主人公的举动。而这类丈夫通常被称之为“暴君型”被害人。一般在量刑时,由于被害人并非完全无辜而会考虑减轻对犯罪人的惩罚幅度。

在法国犯罪学家看来,某些就业环境本身就是一种“持续情势”。例如,营业员偷拿贷款、出纳员贪污等都是与职业有关的“持续情势”作用的结果。开始时这些人并不是为了偷贷款、贪污而去从事其职业的。但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环境的种种压力、诱惑时时在他们身上起作用,各种各样的便利条件也在为他们实施犯罪大开“绿灯”,而且这些人在刚开始犯罪时,犯罪动机常常是“利他性”的,如救济家庭、帮助别人,但到后来则完全成为利己性的。

(2)即时情势促成的犯罪。对于某些反社会人格已经形成或者性格激烈、粗暴、敏感的人来说,某种外在情势会成为其犯罪的极为有效的“催产剂”,这种情形多见于激情犯罪和暴力犯罪。如丈夫突然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狂怒之下可能杀死妻子或其情夫。某些性格暴躁的人受到打击或侮辱,会立即报复,以致杀人或伤害。还有一些犯罪是在一时的极度恐惧中实施的,如在性犯罪或盗窃犯罪时因为害怕被告发或捉拿而杀人灭口等。在上述情形中,犯罪行为是即时完成的,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思考分析,有人将此现象称为“短路”,法国学者称之为“侵害性的突然爆发”或者“原始本能的突然爆发”。例如:2009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

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关注。曾引发“临时性强奸”这一网络名词的“南浔强奸案”,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7)

2.群体犯罪行为过渡

法国学者常以青少年团伙犯罪为例来加以说明。之所以选择青少年团伙犯罪,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此类犯罪在社会中大量存在,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二是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此时研究其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发展及转变,具有典型性。

法国学者认为,青少年加入团伙犯罪有一个形成过程:

(1)青少年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突变期,此时他们一方面渴望迅速摆脱“儿童”的身份和角色,尽快加入“成人队伍”,为长者所认同;另一方面却又为不知如何过渡而不知所措或苦恼。他们在此一时期的情绪往往是敏感、脆弱多变的,也就是说,心理的挫折耐受力很差。

(2)我们知道,由儿童到成人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如果在这段过程中他们受到某些不良影响或是教育失误,往往就会感到心理上受到极大打击。单方面认为这个社会上没有他们的位置,因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也不会主动去扮演社会对他们所期望的角色。逆反心理的产生就是心理上一方面对成人价值观约束的反抗,另一方面又没有找到妥善解决的方式以树立自我的一种冲突体现。

(3)为了逃避现实,寻求保护和支持,年龄相仿的青少年往往会聚集起来形成团伙。在团伙内部,大家都会感到很自在,无论是行动上还是心理上,他们会成为权威或服从于权威,从而以“群体的认同”来对抗“社会的认同”。只可惜青少年帮派或团伙的成员一般都具有某种社会不适应性,都是学校的差生、流失生或流落街头的孩子,因而是比较危险的,容易走上犯罪的邪路。

这种理论认为,青少年一般并不是为了犯罪才结成团伙的,但犯罪经常是青少年结成团伙后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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