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源于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sacrifice,也译为牺牲)之概念。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物。(1)后来,经过长年的演化,被害人一词的含义不断丰富。作为犯罪学中的被害人,一般认为不仅限于个人被害者,其他被害的团体或社会也可以作为研究的对象。被害人并不局限于犯罪事件中的被害人,交通事故、产业事故、自然灾害的被害人也应包括在内。可见,犯罪学中的被害人存在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之分。简单说,广义的被害人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治、经济、环境、道德、宗教、行政、立法、司法、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而受到损害的国家、地方机关、自制组织、团体、企业、家族、个人甚至某种制度和秩序,都可以被称作被害人;狭义的犯罪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实体和国家。在犯罪学中研究被害人主要在狭义的含义上使用被害人的概念。
这个定义有下列一些含义:
(1)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失,有的甚至承受生命的死亡。
(2)被害人是犯罪后果的直接或间接承担者,没有被害人,犯罪的危害后果就不会出现。
(3)被害人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或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群体和国家。当然,目前的研究主要还是围绕自然人展开的。
有犯罪就必然存在着犯罪的被害问题,以往的犯罪学研究很少涉及被害人问题。我国的被害人学研究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台湾犯罪学家,他们对犯罪被害人问题的研究较早,二是内地学者,对犯罪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学者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被害人问题开展广泛的研究和论证,对被害人的特征、分类、被害原因、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预测和预防以及被害人补偿立法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促进了我国被害人学研究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