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的特征
所谓被害人的特征,是指为被害人所独有的状况和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特定被害状态的基本特点、特征或属性。一般来说,被害人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一)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是指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变量的表现。这些人口统计变量一般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和经济收入等方面,但是被害人在上述诸方面的特征,因犯罪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被害人的性别特征。根据各国的统计,除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强奸罪以及其他性犯罪外,多数类型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在总体上以男性居多。尽管女性对暴力犯罪的恐惧甚于男性,但主要是由于女性对强奸犯罪的恐惧以及对家庭暴力的恐惧,而非由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女性多于男性。根据1996年、1999年和2002年天津市调查统计资料,男性被害人的比重高于女性被害人,分别是48.9∶22.8、53.8∶19.8和68.8∶20.9。(2)
(2)被害人的年龄特征。在我国,被害人集中在18~45周岁的中青年段,(3)其中又以25~35周岁阶段的被害人相对集中。(4)
(3)被害人的婚姻状况。在西方国家,未婚者的被害率高于其他婚姻状态的人群。我国的研究结论与之不同,绝大多数的犯罪被害人是已婚者。
(4)被害人的受教育程度。在我国,受教育程度与被害风险出现了两头小、中间大的特征,即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高中3个层次,其中又以初中文化水平的被害人被害风险最大,小学以下、高中以上被害风险较低。(5)
(5)被害人的职业特征。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4年的调查显示,农民在被害人中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工人,军人和公务员所占的比例最低。(6)
(6)被害人的经济收入特征。西方国家被害人研究显示,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收入与被害风险成反比,即收入越高,被害的可能性越小。盗窃犯罪的被害人也呈现类似的特征。
(7)财产状况。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繁荣,人们对金钱的有用性认识得更加充分。有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金钱,不惜采取各种卑鄙的手段甚至是杀人。因此,拥有一定金钱或财产的人面临因财产而被侵犯的危险。
(二)被害人的法律特征
犯罪被害人是遭到犯罪侵害的人。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就是犯罪被害人所特有的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犯罪被害状态的基本属性,即被害性、犯罪和被害的互动性以及可罚性或可责性。
1.被害性
被害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着某些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从而使自己遭受刑事被害的特性,是被害人首要的基本特性。举例来说,被害性既有诸如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等一般的被害性,如小孩、老年人较成年人有较大的被害性;女性较男性有较大的被害性等。还有诸如轻信、贪婪、失意、轻浮等特殊的被害性。具体到每一个人中,这些特性相互重合、相互联系就构成了容易受害的条件。
2.互动性
所谓被害人的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不外乎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在犯罪发生前与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总是相互作用的,被害人促进了犯罪,而犯罪人又造就了被害人。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有的是犯罪人单方一元活动造成的结果。例如,2005年浙江省丽水市的两名经商的妇女,到丽水市缙云县经商,拉着商品走在一个偏僻的山路上,被事先守候在山路旁的一个犯罪分子杀害一案,就是这种情况。有的则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多元活动产生的结果,双方多元活动便引起了犯罪。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没有被害人的参与或“推动”,就不可能有犯罪的实施,从而也就不可能有罪犯的产生。如争吵引起的伤害等等。因此,犯罪被害人,有的是无辜的,有的是有责任的。因此,互动不是普遍性特征,而是犯罪人和有责任的被害人的特殊性特征。
3.可责性
可责性,又称归责可能性,是指被害人对于自身的被害往往也具有一定伦理、道德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因而也常常具有某些应当受谴责或可以被指责的特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主要是指“原因之责”,部分表现为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大量的则表现为伦理责任、道义责任。强调“原因之责”,旨在预防、避免或减少被害。如挑衅、引诱、攻击等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无责任的被害人就没有这种特征。区分这一特征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人应负的责任。例如对负有被害责任、违背道德、伦理甚至法律的虐待妻子儿女,被家人杀害的家庭暴君和为满足私欲被诈骗者,都是可罚或可责的被害人。在具有互动特征的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先后扮演了被害和加害的角色,同时都具有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双重身份,构成了犯罪→被害→加害的双向转换关系。这种转换关系,有的由被害人的可责性决定,有的由加害人犯罪动机决定。如果是前者,就产生了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易位,被害人的犯罪或过错行为导致了犯罪人被害结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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