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原因的特征
上述犯罪原因概念的界定,是中外学者们对犯罪原因表述的主要观点。由于研究角度不同,故观点差异较大。但认识基点是一致的,都把犯罪原因看成是引起、促使和影响犯罪产生及发展的各种现象的总和。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原因概念本身在随着犯罪学研究的不断发展而更加全面准确,而且同时表现出犯罪原因的一些特征。
(一)犯罪原因的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矛盾的综合病症。产生这种社会病态的原因是一个多元多层次多变量的动态系统。其中既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制等因素,又有心理、生理、行为等因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消极因素、腐朽因素,又有积极和健康因素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生的副作用;既有直接的因素,又有间接的因素。而且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共同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各种因素作用的大小、强弱、途径、过程等,都受制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运动发展的总规模、总态势。
(二)犯罪原因的系统性
犯罪原因系统性,是指引发犯罪的诸多因素绝非孤立地并列或简单相加,而是在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运作过程中,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程度和不断变化制约着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发展,从而构成一个具有结构性和层次性的原因功能系统。犯罪原因的系统性要求我们系统地分析犯罪产生的复杂原因,而不是简单地罗列各种因素,更不能将犯罪看作是单个因素孤立作用的结果。只需一项因素就必定引起犯罪发生的情况根本不存在。
(三)犯罪原因的等级性
犯罪原因的等级性,是指犯罪原因是有层次的,各种犯罪因素在罪因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及对犯罪的作用力均有不同。一般而言,犯罪原因系统包括犯罪根源、犯罪一般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相关因素。根据作用的范围广狭,还可以分为犯罪现象的原因、类型犯罪的原因和个体犯罪的原因。等级性既是犯罪原因复杂性的体现,又是分析犯罪原因体系的必然要求。在分析犯罪原因时,应分清犯罪原因的层次,把握犯罪原因作用的等级,从而清晰地揭示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
(四)犯罪原因的复杂性
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是指犯罪原因系统中各种犯罪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是错综复杂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存在因果依存关系、条件关系和状态关系。因果关系反映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条件关系保证了动因发挥作用;状态关系反映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结果。这三种关系纵横交错形成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
(五)犯罪原因的动态性
犯罪原因的动态性,是指犯罪原因不是静态的现象而是一种动态现象。这不仅表现为罪因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而且表现为每一种犯罪因素群也是发展变化的。犯罪原因的动态性是事物矛盾运动的普遍性所决定与制约的。因此,不能静止地孤立地考察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应当用运动的、发展的观点,在查明犯罪原因各构成要素的同时,揭示出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状况,以便更加能动地、科学地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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