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比较流行的犯罪根源理论
自古以来人们就在寻找犯罪根源。犯罪学产生以后,犯罪学家们更是不遗余力地寻找犯罪根源,在西方犯罪学中还产生了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等许多学派。在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见仁见智,出现了许多学说和理论,如超意志论;人格意志论;多元犯罪根源论;阶级冲突论;社会结构失控论;剥削制度根源论等等。但是,有所遗憾的是,各个学派探索的角度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一个学派能够独立地、科学地、完整地说明犯罪根源问题。这些学派关注的往往是犯罪行为比较直观的起因,挖掘的深度欠缺,比如他们关注的犯罪诱因以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等问题,这些理论研究没有反映犯罪与社会的联系,看不到犯罪产生和变化的规律,甚至看到的只是人的自然属性,是某些人犯罪的偶然性的因素等。事实上,西方犯罪学家们并不对犯罪原因作根源、原因和条件上的区别,他们只是将原因系统看成是致罪因素的结合,称其为“引起犯罪因素群”,他们在这些因素群中分析出单个的直接因素,并对之进行单独研究,确认其独立作用。在对每个直观因素的独立研究基础上,西方学者们并没有看到这些因素之间的联系,只是认为每种因素之所以影响不同是因为它们出现的频率有差别而已。
在我国,古代思想家们也曾对犯罪根源问题作过深入的思考,并留下了许多光辉的思想。如人性与犯罪论;经济状况与犯罪论;道德衰败论;后天习俗论;欲求论;社会进化论等等。但犯罪学在我国得以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起始于80年代初。当时犯罪研究的重点和热点便是犯罪根源问题。“可以认为,我国犯罪学滥觞于犯罪根源问题的大讨论”。(20)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三因论”
这种理论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根源理论,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它把犯罪根源归结为:①国内剥削阶级残余的存在;②资产阶级和封建的意识形态的影响;③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存在。“三因论”这种传统理论实质上是将阶级斗争看成是我国社会犯罪的根源。
(二)犯罪源流论
该理论从以下三个角度研究犯罪的起源及犯罪形态:①犯罪形态的产生和构成方式来源于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②犯罪形态的产生和构成内容,来源于社会个体与社会群体利益矛盾的冲突内容;③犯罪形态的构成和刑罚标准,来源于法律对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界定标准。
(三)罪熵论
罪熵论将物理学中的“熵”的概念引入犯罪根源研究。认为罪熵是犯罪学中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熏染的精神病毒和恶习概率的总称。对根源的考察基于对罪熵及其因子的生命力的全过程考察。
(四)二元综合论
这种理论认为存在三大社会冲突,即:①对不属于个人所得的物质利益或依法不应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希图实际占有时,与现实社会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和其他经济制度产生的对立;②为追求某种政治欲望而与该社会政治统治秩序发生的对抗;③与现实社会不协调的个人文化价值观念与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剧烈冲突。
(五)犯罪张力场论
犯罪张力场论认为在人格深处的深层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张力场,即以人的动物性的原欲为一极,伦理学意义上称为“恶”。另一极则是以人的社会性为特征,伦理学上称之为“善”。人的社会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性中二极相互对立、斗争,引诱与反引诱,制约与反制约的过程。说一个人有高尚的精神生活和道德品质,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就是说他在自我意识深处“善”战胜了“恶”;而违法犯罪,具有反社会倾向的人,则是“恶”战胜了“善”。(21)
(六)私有制说
私有制说认为,犯罪根源是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它是各犯罪因素赖以存在的基础。犯罪根源在于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以及剥削制度。具体地说,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上有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财产,从而使剥削他人的剩余劳动和强行占有他人的财产有了物质前提,产生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产生了阶级、阶级剥削、国家和法律,与此同时,才出现了犯罪。因此,私有制经济是犯罪现象得以产生的物质基础(22),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源。
当然,私有制说关注私有制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它产生阶级和阶级斗争,造成社会不平等,强化私有观念的经济基础。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能不能就说私有制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则毫无疑问,它无法解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定历史时期,基本消灭了私有制后,犯罪仍然生生不息;也无法解释前阶级社会中存在有害社会行为等问题。
(七)社会生产方式论
社会生产方式论认为犯罪根源在于社会生产方式。所谓“生产方式(Mode of production)”是指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取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界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体系。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是生产力,其社会形式是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是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社会生产方式论者认为,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原始禁忌”受原始生产方式的影响,就已经在那一时期为约束所谓的“犯罪行为”起着作用。具体地说,“原始禁忌是一种禁止性规范,是国家法律诞生以前的公共规范。原始禁忌的出现是原始人生存及人类早期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人的本能受限制正是作为社会人生存的需要,社会人生存的基石是社会生产方式。人性的背后是社会。对原始禁忌出现的原因追索,结论是:犯罪根源在于社会生产方式。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23)
以上七种观点体现了我国的专家学者们在对犯罪根源理论的研究上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多数观点都只是片面地论述了犯罪原因的某个方面,要完整全面的论述犯罪根源还有许多空白需要去填补。在以上七种观点中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就是生产方式根源论了。社会生产方式论认为犯罪根源在于社会生产方式。下面就这一理论做一个分析。
社会生产方式论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自身的合理性:
(1)它批判了私有制学说的理论缺陷。具体地说,私有制说没有揭示犯罪产生和变化的复杂原因,这是一种被人为简化的犯罪原因理论。如果私有制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那么消灭或大体消灭私有制就将在总体上逐步消灭或减少犯罪。我国作为公有制占主导的国家,近年来的犯罪率,尤其是严重犯罪也是逐年上升,治安形势相当严峻。这与私有制的消灭或大体消灭形成明显反差。其原因远远超出私有制作用范围,应归结于比私有制更为深层的原因层次。把私有制视为犯罪产生的根源,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必然导致否定生产力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对犯罪发生和变化的最终决定作用。(24)
(2)它认为,应将犯罪现象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时空中,将犯罪视为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动态发展全过程中一个处于演变、嬗变状态的社会历史现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永恒性,决定了犯罪存在的永恒性。原始社会的平等、互助、等级差异小,并非取决于人类的主观意志,而“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与阶级社会中的激烈利益冲突相比较,原始社会等级差异虽小并不等于没有差异,犯罪发生率低不是主观上排除犯罪动机,而是物质条件上的匮乏所致。(25)
(3)从社会发展史看,人类社会到了一定阶段,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同时出现了国家和法律,才有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然而,刑法上的犯罪,仅仅是对此之前(法律产生之前)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法律上的确认。从因果关系上看,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学的“犯罪”)是前因,刑法上的认定是后果。如果从历史发展上研究犯罪根源,那就没有必要而且不能受私有制和阶级斗争出现的时间限制。在前阶级社会,氏族之间因抢夺猎物而杀人,被抢者视此行为严重危害了它的生存权益并设法予以制裁,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应是犯罪最终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因。犯罪学在探索犯罪原因时不能只专注于阶级社会的犯罪行为而不去研究前阶级社会的反社会行为。(26)
(4)生产方式自身矛盾是社会现象中的最深层矛盾,它不仅是犯罪等各种消极社会现象的根源,同时也是各种积极社会现象的根源。(27)本能的需要不是犯罪根源,只有生产方式自身矛盾才是一切阶级社会和有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的犯罪根源。(28)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29)
把生产方式作为犯罪的根源,看起来似乎是对传统的私有制犯罪根源论的重大突破,跳出了以刑法为前提的犯罪研究模式。但是,不论对犯罪做宏观考察还是微观分析,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犯罪行为的研究上来。任何犯罪都是人所做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是在社会内部发生的一种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不是社会外部发生的冲突。在原始共有制条件下不存在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甚至不存在个人本身,因为在原始社会里,个人是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该理论曾提出,在前阶级社会,氏族之间因抢夺猎物而杀人,被抢者视此行为严重危害了它的生存权益并设法予以制裁,究其原因主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一种误解。氏族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杀人只能与今天的军人在战场上的杀敌相提并论,而不能与杀人犯罪相提并论。因此,研究犯罪的根源不能完全脱离人的主体性。既然原始社会里个人根本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当然也不可能发生个人与社会的严重冲突问题。就这一点而言,以生产方式作为犯罪的根源说与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距离”显得过于遥远。
以生产方式作为犯罪的根源说把私有制、阶级、国家、法律、犯罪等现象都看做是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结果”。确实,马克思、恩格斯不止一次地强调,由于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产品有了剩余,于是出现了家庭、私有制、阶级、国家、法律和犯罪。但马克思从来没有确认,这些现象与生产力之间是同时出现的一因多果的关系。恰恰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强调的是家庭、私有制的出现才导致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法律和犯罪可以说是国家产生以后的产物。即使从非法律的角度,或者说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犯罪,它也是私有制出现的产物。因为只有私有制出现以后,才有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问题,才有我们所说的犯罪现象。
生产方式根源论当然还可以对生产方式做具体分析,但这同样不能产生多大的说服力。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体,把生产方式作为产生犯罪的根源,无论从生产力的角度还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都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把犯罪的根源进一步落实到生产力水平上,只会导致生产力越落后,犯罪率越高这样明显荒谬的结论,因为它与人类社会的犯罪历史完全不相符。反过来,如果认为生产力越发达犯罪率越高,同样是荒谬的。如果把犯罪的根源落实到生产关系上,那么它等于回到自己所否定的私有制根源论上了。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体,把生产方式作为产生犯罪的根源,无论从生产力的角度还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都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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