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预测的未来走向
从对假释出狱和刑满释放出狱预测的成功而发展起来的预测法,对今日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早期预测,对警察决定是否送检察院起诉和逮捕等的判断和审判,都很适用的,甚至在审判青少年过程中的保释、量刑和处分,以及对处理方法的选择和确定或者对社区矫正、农村帮教、期待可能预测等各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可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观点出发,考虑到对量刑的预测,有可能被当成所谓安装在量刑上受人利用的一种道具的危险时,而提出的所谓应该限制利用的问题,则需要慎重对待。至于历来所依据的所谓全面评价的悔改表现及顽固不化的直观法,同根据预测表作出的犯罪预测,究竟哪一种效果最好,这在我国也有不同的评价。但是,格卢克本人也经常强调,利用他们的预测表有取代临床判断的危险性。并且指出,预测手段的利用只能被当成一种辅助性的工作,不必以此为前提,同时,也不要忘记,预测有可能会发生变动的,现今的预测法未能得以制度化的原因,就在于它的这种可变性还没有被完善化。况且,任何人都有各自的人格,在不可能用预测法把人格也一般化这一点上,更有注意的必要。
从预测法优劣的评价标准看,好的预测法必须具备下列几点:①可信性,即不论谁来施行,得出的结果必须是一样的;②可靠性,即使用预测法的目的和动机必须正确;③单纯性,即在判定上必须操作简便及时可行;④有效性,即尽量使用少数预测因子得出高精度的效果。(24)
综上所述,在犯罪学发展史上,犯罪生物学理论的兴起与盛行,造成凭借对罪犯生理及心理素质的综合性经验观察,从推断再犯可能性的直观预测盛行一时。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以社会学及统计学甚为发达的美国犯罪学界为发端,运用数理统计原理及其他科学方法从事犯罪预测的研究与实践,也一度风靡各国犯罪学和刑事司法领域。现在,随着人们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日益深刻、全面,同时也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预测方法的广泛运用,不同犯罪预测方法相继出现,犯罪预测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例如,犯罪预测方法和犯罪预测技术手段日臻完善、成熟;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犯罪预测机构;注意横断研究和追踪研究相结合,广泛进行心理检验,特别是人格检验;注意把社会环境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广泛运用计算机技术等。但是,它们均有各自的弱点,其预测结果并不比天气预报更加准确,而学会和掌握一种预测方法又比较困难。但是,学者们认为,即使各种犯罪预测方法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且真正掌握一种犯罪预测方法很困难,但人们毕竟已勇敢地迈出了犯罪预测的第一步。虽然目前的犯罪预测尚处在实验阶段,在整个犯罪学研究中所占份额较少,但是,放弃犯罪预测研究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德语国家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事政策的制定都要求进行犯罪预测。只有边研究边实践,才能使预测方法更加完善。学者们坚信,犯罪预测总有一天会更具成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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