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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犯罪控制概念与特征(一)犯罪控制概念控制的意思是“使之不超出一定范围”,即把犯罪限制在正常度以内。一般而言,犯罪控制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但犯罪控制的概念又说明,犯罪控制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犯罪预防的对象,表现为犯罪现象。犯罪控制的阶段,表现为对于已成定势而处于临界发生状态的犯罪。

一、犯罪控制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控制概念

控制的意思是“使之不超出一定范围”,即把犯罪限制在正常度以内。犯罪控制,是指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4)。也就是说,犯罪控制是指社会通过各种规范约束社会成员中一些异常的行为和思想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这一概念大体上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犯罪控制是指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各种方法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它不仅包括直接确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而且包括社会化的过程;不仅包括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过程,而且包括由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对社会成员的潜在压力;不仅包括整个社会在整体层次上的控制过程,而且包括社会组织、群体内部的控制过程。总之,广义的犯罪控制包括通过各种力量、各种方式、各种途径、各种手段对社会成员中的一些异常行为的约束、影响、干预,以使社会形成秩序的过程。它既指整个社会以及社会各种群体、组织对其所属成员的指导、约束、影响、制裁活动,也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监督、批评、谴责行为;既指社会外在环境对个体成员的一些异常行为的干预和操纵,也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监督、批评、谴责;既指社会外在环境对个体成员的一些异常行为的干预和操纵,也指社会成员内心的自我约束和抑制。狭义的犯罪控制专指社会或社会组织对犯罪分子和偏离和违背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所采取的各种防范、纠正和惩罚措施。不论广义还是狭义,犯罪控制既不是仅仅包括国家机关在犯罪的防治方面的活动,也不是仅仅局限于刑罚在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的作用,犯罪控制是全方位的,涉及社会监督、国家的刑事政策、警方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所作的努力等各方面。上述控制基本都是通过自身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

(二)犯罪控制特征

1.主体特征:国家、社会、个人。一般而言,犯罪控制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但犯罪控制的概念又说明,犯罪控制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具体地讲,犯罪控制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公民个人。与此相类似的,犯罪控制的主体机关也具有全方位性,具体包括:官方组织控制与民间团体控制;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工作控制;组织控制与个人控制;家庭控制、学校控制、社区控制、社会控制;全国犯罪控制与地区犯罪控制;国际社会组织控制与国内社会组织控制等等。

2.现象特征:犯罪现象。犯罪预防的对象,表现为犯罪现象。与此相似地,犯罪控制同样针对犯罪现象而进行,包括:个体犯罪现象的控制与社会犯罪现象的控制;盗窃犯罪、抢劫等犯罪类型的行为控制;流窜犯罪、外来人口犯罪等犯罪类型的控制。

3.基础特征:发生机制。犯罪控制的基础,表现为对犯罪条件(犯罪发生)的揭示。犯罪条件所揭示的犯罪发生机制以及决定犯罪发生的关键性因素,为犯罪控制的措施与方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4.措施特征:综合多样。与犯罪预防相似,犯罪控制的措施,表现为通过各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于犯罪条件予以全方位的阻断,包括:情境犯罪控制、被害控制、技术控制、管理制度控制等等。

5.阶段特征:遏制发生。犯罪控制的阶段,表现为对于已成定势而处于临界发生状态的犯罪。从犯罪实施的时空等条件上予以限控与遏制。相对而言,犯罪预防阻断犯罪的孕育机制,而犯罪控制割断犯罪的表现机制。

越轨行为是犯罪控制的对象。犯罪控制的客体是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但它所控制的对象则是社会的越轨行为。越轨行为不是单个人的动作,而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交互作用与共同活动的一个侧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社会活动,也包括众多社会成员的集体活动,还包括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行为中必然存有越轨行为,没有越轨行为就没有社会行为。但是,基于人的社会活动的目的性和意识性,人们在选择自己的社会行为时总是首先考虑自身利益,所以只有通过社会控制,才能保证人们的社会行为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终可形成。

犯罪控制的工具是社会规范,没有社会规范,社会就缺乏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统一标准,社会控制也就无从谈起。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准则。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过程,也就是社会控制的过程。社会规范是一个有层次、分范围的有机体系。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有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组织纪律、法律制度、宗教教义等。它们分别适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组织行为和社会宏观活动等不同领域,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社会行为模式和行为评价的尺度,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犯罪控制的目标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指人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保持相对平衡、稳定、有序、和谐的状态,是社会内部不同构成要素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次之间关系的均衡与协调。社会秩序并不是完全静止的情形,它有性质上的不同和程度上的差别。作为犯罪控制的目标系统,社会秩序至少应区分出三个层次:稳定、有序和发展。社会秩序首先表现为稳定性。没有稳定就谈不上任何社会秩序。因此,社会稳定是犯罪控制最直接、最基本的目标。只有社会稳定了,不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混乱甚至崩溃,才能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事各项社会建设。因此社会稳定是社会秩序的重要表现。但社会稳定并不等同于社会秩序。社会秩序不仅表现为社会的稳定性,而且表现为一种有序性,即构成社会的各种要素、各种关系的相互适应,彼此协调。有序性是社会秩序的最本质的表现。它是一种比社会稳定更高级的社会秩序。当社会处于有序状态时,社会必然是稳定的,但社会稳定并不一定是有序的,有些社会稳定是靠暴力维持的,另一些社会稳定是靠某种精神力量(例如宗教、信仰、政治热情等)支持的。这种社会稳定是暂时的。社会如果不能利用这种契机,把暂时稳定状态转变为牢固的有序状态,就很难保持长久的社会秩序。如果说稳定和有序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种程度差异的话,那么发展性则表现了社会秩序的性质和取向上的特点。犯罪控制不仅要追求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而且要追求一种有利于发展的社会秩序。有些社会虽然在内部机制上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但在总体功能上却是保守的,它只能维持一定统治关系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的向前发展。只有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社会秩序,才是犯罪控制的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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