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
法律并不是从人类诞生起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原始社会的人们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与残酷的自然做斗争,他们必须共同劳动,并实行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产品平均分配。只有这样,才能生存下来并得到延续和发展。当时,不存在私有制,没有阶级,也没有剥削,社会组织是按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原始氏族组织,氏族内部的重大问题由氏族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在人们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原始社会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各种习惯。原始习惯内容广泛,涉及社会劳动、公共事务管理、产品分配、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主要依靠氏族首领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
原始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不断总结经验,聪明才智不断提高。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力水平得到了稳步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大分工,使得劳动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剥削,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也越来越复杂。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逐步形成,法律和国家便应运而生了。因为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种特殊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为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可以说,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
(一)没有国家也没有法的原始社会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来保证人们能够有秩序地生活和从事各项社会活动,但这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并非一定要采取国家和法的形式。在原始社会,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劳动技能很低,因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只能实行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人们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产品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没有压迫者和被压迫者。没有阶级划分和国家的存在,也没有法。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两个阶段。最初是原始群,后来发展成为氏族。氏族社会的发展又经历了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两个历史时期。氏族作为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有以下特征:首先,从形成方式来说,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集团,而不是按照地域划分的。其次,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氏族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生产组织和经济单位,是全体氏族成员共同进行管理的自治组织。再次,从组织形式来看,氏族的最高权力属于氏族成员大会,一切有关氏族重大利益的事务,都由氏族大会决定。恩格斯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三)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人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规定界限,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生产和生活所必要的秩序。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有秩序。原始社会的秩序维护主要依靠氏族组织和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多种多样,如禁忌、图腾崇拜、复仇等。这些原始习惯使得原始社会处于一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恩格斯曾对原始社会的状况做过形象的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
二、法律起源的历史过程和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发明,而且是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规范文明史上一次质的飞跃,是人类用规范调控自身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是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这种理性自觉是人类文明演进到较为高级阶段的结果,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和理性认知能力的增强,尤其是语言文字的产生所奠定的基础条件。法律的产生,其根本动因是社会内部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运动发展,直接原因是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
第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原因。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促成了先后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以及商业的产生。这几次分工使得商品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开始的交换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没有一定规则。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日益增多,交换逐渐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最初表现为习惯。后来,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经济生活需要新的行为规范来进一步规制日常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们为固定有利于自己的新的经济关系,也需要有新的行为规则。这样,原来的氏族规范就逐渐被新的规则所代替。这种规则不再是全体氏族成员意志的体现,而首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规则就是法律。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为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第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原因。法律是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工具的改进,使得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由此而产生了个体劳动,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和剥削,并进而产生了阶级。整个社会逐步分裂成穷人和富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大对立阶级。原始社会开始发展为阶级社会。原始社会各种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被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原来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原始社会规范,已经不再适合阶级社会新的社会结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国家政权,而且需要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国家政权认可和制定的新的规范的实施,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新秩序,这种新的规范就是法。
(二)法律产生的标志
第一,国家的产生。原始组织解体的直接结果是国家的出现,与此同时法也开始产生。这表明法与国家的形成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科学和经验都证明着一个事实:国家与法是不可分割的,法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权利义务的分离。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依氏族习惯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后来,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你的”、“我的”这样的私有观念和私人财产,这种区分表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分离,同时,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一些人仅享有权利或享有大部分权利,大部分人只承担义务,这就出现了权利和义务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离。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即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进行明确区分,规定什么行为必须做,什么行为可以做和什么行为不得做;另一方面,要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假如没有这种区分,法是不可能实现这种调控职能的。
第三,诉讼和司法活动的出现。随着专门的裁判机构的出现,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形成是法律活动专门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有关各种诉讼种类的划分以及诉讼权利的确定、诉讼手续、诉讼过程和诉讼仪式的规定等,都标志着法律的存在。
(三)法律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虽然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法的现象产生的时间和过程各有不同,但对它们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现象的起源具有以下一般规律:
首先,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在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原始习惯开始逐渐演变为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随着文字的出现,这些习惯法又成为了成文法。最初的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的成文化。后来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立法就不限于对已形成的习惯法成文化,而是有意识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立法活动有了更大的自决性。
其次,法的产生的过程受到道德和宗教的极大影响。
法律的产生过程受到宗教和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古代的许多法典中的法律规范都同时是道德规范和宗教戒律;二是司法程序受到宗教仪式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
再次,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法律萌芽之初,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个别行为采取的。个别调整方式和具体情况直接联系,针对性强,但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在法律调整的实践中,随着偶尔的个别行为演变成比较常见的行为,由个别调整临时确定的规则便逐渐发展成为经常的、反复适用的,不只是针对个别行为而是针对同一类行为的共同规则。共同规则的形成把对行为的调整类型化、制度化为一般调整,即规范调整。规范调整的出现是法律最终形成过程的关键性一环。这种规范调整形成了针对某一类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的调整机制,从而给处于该类行为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这就使人们相对地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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