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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由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变化。以此为基础制定的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承认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在许多方面都反映了男女平等的精神。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充分贯彻了宪法要求。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由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变化。在不同历史时期,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大不相同。

(一)不同社会发展时期的夫妻关系

以男女两性社会地位与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为依据,可将夫妻关系的历史发展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这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夫妻关系。在整个古代社会,妇女没有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社会生活中男尊女卑。家庭生活中,女性在经济上依附于男子,已婚妇女受夫权统治;夫妻关系是尊卑、主从关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炮制了一套唯心主义天命观,欲说明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例如,汉董仲舒首创“三纲”说,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1]中国古代的礼教不遗余力地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提倡“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2]“夫为妻纲”;[3]妇女“须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4]妇女被圈禁在小家庭内。尽管已婚妇女也有等级之分,少数妇女还有封爵,但那不是她本人固有的或独立的权利,而是其夫地位的附属。这些表明,在“三从”束缚下,妇女自出生至死亡一生处在从属于男子的地位,服从丈夫,无独立人格,无人身自由,夫妻地位有天壤之别。

古代法律公开确认夫妻之间不平等关系。例如,封建法律规定,妻无独立姓名权,凡已婚而随男方居住的妇女,皆须冠以夫姓,所生子女只能随父姓;妻无财产权,家庭财产由家长管理和处分,妻在使用时须秉承夫意,妻无权继承丈夫的遗产;丈夫有纳妾和休妻的特权,妻子却只能从一而终,无离婚自由。在刑法上,夫妻相犯者,同罪不同罚,对丈夫从轻减轻处罚,对妻子则从重加重处罚。《唐律疏义》认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其卑幼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是我国古代夫妻关系的基本特征。

2.夫妻地位在法律上渐趋平等时期

这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夫妻关系。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主张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以此为基础制定的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承认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在许多方面都反映了男女平等的精神。这是重大的历史进步。然而,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家庭法并未完全摆脱封建影响,而是继续肯定丈夫在婚姻中的特权,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她们的行为能力都受到丈夫的限制,从夫意,视操持家务为妻的天职。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未经夫许可,妻不得进行诉讼,不得赠与、转让、抵押财物。由此可见,夫妻当时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直到19世纪末,部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才赋予已婚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从事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权是其主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兴起了新的法律改革运动,但各国态度相差明显。法国等国家赋予了妻子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瑞士等国家仍然对妻子的权利设定种种附加条件。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改革婚姻家庭法。从此,夫妻的地位在法律上已基本相同。

3.从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渡时期

现当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正处于由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完全平等,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同样完全平等。我国《宪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充分贯彻了宪法要求。《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原则,是我国夫妻关系的基本特征;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依照此精神作了双方平等规定;如遇婚姻家庭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处理时应依照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精神予以妥善处理。

夫妻地位,从法律平等到事实平等并非一部法典规定就能完成,而需要作漫长艰苦的斗争与努力。从实际情况看,我国部分家庭中夫妻地位的现状与法律要求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广大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平等地位的实现受到一定客观条件限制。数千年封建社会夫权思想意识,在部分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丈夫不平等对待妻子的现象仍然存在。但我们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夫妻地位的真正平等终将实现。我们应尽一切努力去缩短过渡所需时间。

(二)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法学家们往往采用不同立法原则的变化解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演变。

1.夫妻一体主义时期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共同拥有一个独立人格,这种立法主义主要为古代和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所采用。根据这种立法主义,男女结婚后,妻子的人格为丈夫所吸收,丈夫的人格为妻子所吸收,从表象看,此立法原则下制定的法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应是平等的。然而实际上,按照当时各国法律规定,普遍情况是:妻子的人格为丈夫所吸收;妻子在姓名权、财产权和行为能力等方面都丧失了自主权;丈夫获得了几乎支配妻子一切行为的权利,成为婚姻实体的惟一代表;至于丈夫的人格为妻子所吸收的情况,只发生在男子入赘之时。正因如此,夫妻一体主义不过是夫权主义的别名。例如我国古籍载“夫妇,一体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也。”欧洲中世纪盛行的宗教法规也采用夫妻一体主义。资本主义早期婚姻法律中,具有明显的夫妻一体主义色彩。当代社会,夫妻一体主义早已遭到各方面批判,在法律上已明显衰亡,但是其残余影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2.夫妻别体主义时期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立的、对等的地位,各自保留其独立人格,相互承担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发达和女权运动的开展,以家庭为本位的立法思想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和家庭的要求,婚姻家庭立法相继改采用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思想。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代表,尤其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基本上平等。例如日本宪法第24条规定:“夫妻关系以享有平等权利为根本,应当维持相互关系”。以立法主义作划分依据,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当属夫妻别体主义。

男女两性社会经济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决定了夫妻在家庭中不可能真正完全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丈夫是有收入供养家庭的人,这就使丈夫占据了无需任何法律保护而享有的特权地位。因此,立法主义的不同不能完全说明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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