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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常家事代理权主要是为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而设置的。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应以共同名义进行。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负有与为自己事务时同等的注意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排斥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出现违规,只能是代理人所代理的事务超出了日常家事范围,属于依法应适用代理制度规范的内容。

六、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和由来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没有明文使用家事代理的概念,但从具体内容分析,包含有日常家事代理的精神,视夫妻日常家事相互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第一次就家事代理权所作的明确表态。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14]。夫妻为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本于配偶身份当然享有的权利,不以明示为必要,其范围限于日常家事,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由此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日常家事代理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推定,符合当事人利益。夫妻关系中,通常情形下配偶双方有一致的利益。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往第三人的利益。日常家事代理权主要是为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而设置的。在日常生活中,凡事夫妻二人事必躬亲,既加大了婚姻生活成本,又不便于生活。设立家事代理权是考虑到夫妻终身共同生活所需的便宜,以适应日常家事处理需要,这与一般代理权的设立宗旨有别。

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在古罗马,妇女婚后发生人格减等,成为他权人。已婚妇女没有缔结契约自行承担债务的能力,而必须接受丈夫的支配。后来,家长事必躬亲的制度逐渐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新创设的“奉命诉”等各种诉权,使得家属和奴隶代理家长从事交易成为可能。据此,妻子取得了在丈夫委任之下为一定民事行为的能力。丈夫是婚姻共同体的首长,为了日常生活的便利,给予担任家政的妻处理日常家事的权限。

在继承罗马法传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基本上都继承了罗马法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认识。早期的资本主义民法仅承认妻子就日常家事为丈夫的代理人。随着社会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法领域得到越来越彻底的贯彻,夫妻互享家事代理权的思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渐次得以修正,逐渐赋予了妻子与丈夫同等的处理家事的权利,承认夫妻双方互为日常家事代理人,对于日常家事行为,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家事代理规定,表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必要的代理”以及“同居的代理”。必要的代理是指在丈夫不供给妻子必要扶养时,妻子在法律上享有以丈夫的信用购置必需品的代理权。有关由同居的代理的判例确定的法律规则与精神,与大陆法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十分类似。这类代理权允许的代理范围较之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要小得多。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婚姻家庭法,多数无夫妻相互代理权的规定,仅规定子女教育和其他家庭生活由夫妻共同解决,仅有原东德家庭法曾对夫妻相互代表问题有专门条文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没有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学术界长期也较少论及此问题。我国婚姻法仿效原苏联立法,基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互爱互敬的感情基础,立法未明确规定夫妻日常事务的代理权,而是强调夫妻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家庭生活问题。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夫权社会,其“出身”带有明显的男女不平等色彩,这种烙印使得我国婚姻立法难以将其纳入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认为,只要在权利与义务设置上平等地对待夫和妻,家事代理权与男女平等原则并不冲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家庭生活也应该职责分明,且家事代理权与民事交易安全保障也有一定关系。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

夫妻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对男女双方是对等的。一般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不存在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他方虽然可以限制之,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明知夫妻一方越权代理仍然与之为法律行为的恶意第三人,不得主张代理权的存在。已离婚的男女就共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殊方面仍可以保留这种代理权。

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应以共同名义进行。丈夫和妻子都是夫妻共同体的代表,日常家事应当以夫妻两人共同名义行使为好;以一方名义进行的,另一方仍须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取得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负有与为自己事务时同等的注意义务。如果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违反这一注意义务要求,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除基于侵权行为外,他方不得因此请求损害赔偿。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排斥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实际上,婚姻当事人对财产问题、子女教育问题、赡养老人等事务,通常宜事先协商取得一致后,方由一方代表双方实施。

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出现违规,只能是代理人所代理的事务超出了日常家事范围,属于依法应适用代理制度规范的内容。任何情形下,下列事务均不属日常家事范围:处分夫妻一方特有的不动产,但妻或夫非处分对方的不动产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又不及待配偶对方授权时除外;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共同财产;处理与配偶另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等。超越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代理事项在婚姻内部其后果应由行为人个人自负其责,以其个人特有财产或分别财产制下的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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