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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法完善的指导思想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死刑立法完善的指导思想1.我国目前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同时,在改革、逐步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对切实减少死刑的立法对策进行全面研究,构建完备的死刑立法替代性措施。

(二)死刑立法完善的指导思想

1.我国目前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

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一个国家现阶段社会发展进步的实际需要,受制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我国目前之所以保留死刑制度,是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比较落后,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还不太高;同时,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经济犯罪还比较严重,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状况还较为严峻;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另外,人们的报应心理还根深蒂固,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适当保留死刑是必要的,死刑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2.严格限制、直至最终废除死刑应当成为死刑立法完善之方向。

目前,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日益成为世界性潮流与趋势。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而且,死刑的限制与废除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强调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为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奠定了法理基础,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首次在国际公约中对死刑的适用明确加以限制。随后的《美洲人权公约》以及《关于保障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措施》,则对死刑进一步作了限制性规定。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不仅为限制与废除死刑确立了国际法依据,使各成员国在限制或废除死刑问题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也为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运动建立了国际保障机制。而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于1998年签署并将于不久批准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需要完善现行刑事立法,改革现行的死刑制度,切实减少死刑的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日益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2004年,我国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而严格死刑的适用标准,构建死刑立法替代性措施则顺应了保障人权之时代要求。(64)

因此,从世界各国废除死刑制度的国际性趋势、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限制以及我国人权保障的需要,限制死刑到最终废除死刑,这应该是我国死刑立法的发展趋势。

3.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是死刑立法完善切实可行的路径。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在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废除死刑可能还无法提到议事日程。为了循序渐进地实现法治进步的目标,同时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社会震荡,我国立法在死刑的废止问题上,应遵循先易后难的法治变革规律,以废止罪责刑失衡、长期备而不用、社会心理反应不大的死刑条款为起点,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同时,在改革、逐步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对切实减少死刑的立法对策进行全面研究,构建完备的死刑立法替代性措施。(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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