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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关于未成年人累犯问题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还未成熟,包括我国刑法在内的世界各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均规定了较为宽缓的制度。一些国家在其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立法例或许值得借鉴。笔者认为,的确应当修改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原则上应当将未成年人排除出累犯的成立范围。《刑法》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作为前罪,显然未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二)关于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还未成熟,包括我国刑法在内的世界各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均规定了较为宽缓的制度。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外,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行为人在未成年时由于其思想上、心理上的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限,因此一旦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很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作出一些危害社会和人民的事情,但是也必须承认,虽然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较之成年人犯罪其主观恶性还是相对较轻的。累犯,作为一种对犯罪人从重处罚的制度,与我国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是不相适宜的,应当进一步完善。

一些国家在其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立法例或许值得借鉴。如《泰国刑法》第一章第八节对累犯作了专节规定,第94条特别规定:“过失犯、轻罪犯及未满17岁之人其所犯之罪,无论系前罪和后罪,均不将之视为本节加重之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8条规定:“一个人在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以及其前科依照本法典第86条规定的程序被撤销时,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此外,《英国刑法》也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比较以上国家的立法例可以看出,将未成年人排除于累犯制度范围之外的立法模式有两种:(1)后罪实施时行为人未成年的,不构成累犯;(2)前罪实施时行为人未成年的,不构成累犯。显然,后一种立法例由于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自然消灭”的思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因而更具借鉴意义。(83)

笔者认为,的确应当修改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原则上应当将未成年人排除出累犯的成立范围。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来看,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模仿性和好奇心都很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有限,易受外界不良诱惑,其行为具有单纯性、盲从性、易变性等特点,犯罪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除了与其自身素质相关外,家庭、学校、社会的影响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刑法》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作为前罪,显然未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其次,从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来看,累犯的应受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大于初犯。我国对累犯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主要就是针对那些应受谴责性、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者。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有限,尚未形成固定的社会人格,一般而言,未成年罪犯的应受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小于成年罪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成年),与前罪后罪均为成年人实施的相比,显然前者的应受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而《刑法》不加区别地将两者同等对待,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整体精神。最后,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来看,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矫正改善的可能性也大于成年罪犯。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在定罪、量刑、行刑上都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以利于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为使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需要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但是,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作为前罪,不仅给未成年人贴上了一个犯罪的标签,使其“一失足成千古恨”,而且一旦再犯构成累犯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使其将来在民事、行政等领域中处于不利地位,使他们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严重影响教育改造效果,不利于上述方针和原则的实现。(84)

关于如何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将《刑法》第65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此修改,笔者持同意态度。这也就意味着,要构成累犯,前后两罪都必须发生在成年之后,如果前罪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后罪发生在什么时候,都不构成累犯。这样更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改造。但是另一方面,鉴于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的年龄不断提前,一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其心理、智力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差异不大,其所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一些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危害十分严重。如果符合累犯构成的其他条件,却因为该犯罪人未成年而不认定为累犯,也势必会影响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的力度。因此,笔者建议,刑法在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同时,也可以以但书的形式做补充。具体可规定为:“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曾因犯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又犯本条所列之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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