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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各国刑法均规定了时效制度,即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或者事由,可以不受追诉,或者已判处的刑罚可以不再执行。此说认为,法律之目的在于恢复因犯罪所扰乱社会秩序之事实,时效制度则意在谋取法律与事实的调和。时效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转变。

(一)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各国刑法均规定了时效制度,即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或者事由,可以不受追诉,或者已判处的刑罚可以不再执行。可以说,这一制度,是对传统罪刑关系的一个重要挑战。犯罪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层面的一个当然要求,但时效制度的存在使得相当一部分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是对上述原则的挑战。对于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值得思考,这也是评价现行立法中的时效制度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对于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怠于行使说。该说认为,既然国家怠于对犯罪人追诉或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执行,那么刑罚权则应予消灭。(2)证据湮灭说。该说认为,犯罪之证据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散失,因而难以达到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3)改善推测说。该说认为,犯罪后既经长久时间,可预想犯罪人的恶性业已改善,无再加处罚之必要。(4)社会遗忘说。此说认为,犯罪事实因经过长久时间而为社会所遗忘,社会秩序也随之恢复,此情之下,如再对犯罪人追诉处罚,反而会扰乱社会秩序。(5)刑罚同一说。此说认为,犯罪人犯罪后,经过长时间的逃避,时时提心掉胆,惧怕被发觉,这种无形痛苦,实际上与执行刑罚所遭受的痛苦无异。(6)法律与事实调和说。此说认为,法律之目的在于恢复因犯罪所扰乱社会秩序之事实,时效制度则意在谋取法律与事实的调和。(92)此外,还有一些综合上述学说的综合说。

应当说,上述关于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的不同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各国关于时效制度的立法无非是考虑了上述理由。在早期的刑事立法中,并无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制度是刑法出现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出现的。时效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转变。在时效制度出台之前,有罪必究是刑法的一个铁的原则,在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国家处于绝对的强者的地位,较少地考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对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国家采取了有罪必究的原则。时效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了适度的缓和,国家也开始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犯罪人的利益。犯罪后,或者刑罚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国家也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从各国关于刑法时效的规定来看,并非任何犯罪,只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就不再追诉,或者刑罚判决后就不再执行,而是根据罪责刑轻重的不同,规定了长短不一的时效期间。从这一意义上讲,各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效期限与罪行轻重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作为刑事责任的追究者的国家与被追究者的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进一步细化,即对于罪行较重的犯罪行为,国家对于犯罪人的宽容程度则较低,相应的时效期限则较长;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国家对于犯罪人的宽容程度则较高,相应的时效期限则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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