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金融诈骗罪,而是将其纳入普通的诈骗罪中。在现行刑法中,金融诈骗罪属于二级罪名,也有学者将它称做“节罪名”。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立法加以完善。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金融诈骗罪,而是将其纳入普通的诈骗罪中。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决定》中首先对金融诈骗罪这一类型犯罪予以系统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以该决定为基础,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金融诈骗罪”专门一节共九个条文对金融诈骗罪进行了规定。在现行刑法中,金融诈骗罪属于二级罪名,也有学者将它称做“节罪名”。根据具体犯罪手段和诈骗对象的不同,刑法在金融诈骗罪这个节罪名下,共设有8个具体罪名,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8个具体罪名。为了便利司法适用时的具体操作,使刑事规则体系尽量严密、细化,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罪状表述大多采用将行为方式细化的列举型叙明罪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1997年刑法修订时,突破了1979年刑法诈骗罪无死刑的做法,对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设立了死刑。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立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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