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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此外,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竞合关系,依照刑法规定,有些犯罪行为也可能依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量刑。现行刑法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商标权及与商标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及与专利有关的权利、著作权(版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保密权。这四个方面的权利简称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七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专节规定,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知识产权四大领域里的犯罪,共涉及8个条文,包含7种具体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假冒专利罪(第216条)、侵犯著作罪(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此外,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竞合关系,依照刑法规定,有些犯罪行为也可能依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量刑。现行刑法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产业化的需要,我国积极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此外,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恪守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我国相继于2000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1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增加了许多具有一定国际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内容,形成了比较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对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订,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修改完善,扩大了一些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内容,这就使我国现行刑法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法不可避免存在着不少缺陷,亟需通过修订刑法,以完善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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