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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刑罚轻重之比较分析及立法完善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绑架罪的刑罚轻重之比较分析及立法完善在明确了绑架罪的行为性质之后,本部分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刑罚轻重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意见。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绑架罪的刑罚过重,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条文中也有多处规定将绑架罪与这些犯罪相提并论。显然,刑法对绑架罪所规定的刑罚较重。

(二)绑架罪的刑罚轻重之比较分析及立法完善

在明确了绑架罪的行为性质之后,本部分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刑罚轻重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意见。

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绑架罪的刑罚过重,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严重刑事犯罪量刑起点均是3年,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即使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起刑点降低了,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这一法定刑仍然较重,有必要适度降低。具体理由如下:

(1)从绑架罪与其他相类似的严重暴力犯罪的刑罚规定来看,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重。绑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实践中,一般认为与其他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条文中也有多处规定将绑架罪与这些犯罪相提并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从这些规定来看,绑架罪与这些犯罪的危害性是相当的。但绑架罪的起刑点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就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其他的暴力犯罪,起刑点是3年有期徒刑,最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也不例外。这些相类似的犯罪中,也通常没有规定绝对适用死刑的条件,或者说,只要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一律判处死刑。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一般情况下,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与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立法者虽可因绑架罪的发案率上升而以一般预防的需要加重为由加重该种罪的配刑,但加重后的该种罪的配刑不能等同于对故意杀人罪的配刑,更不能重于对故意杀人罪的配刑。(41)

(2)从绑架罪与相类似的犯罪如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相比较而言,绑架罪的刑罚也是过重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侵害的客体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这些犯罪相互之间的区分也存在诸多的争议。应当说,这些犯罪的法定刑也应当大致相当,但是,我国刑法中对于绑架罪所规定的刑罚明显重于这些相类似的犯罪。

以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的比较进行说明,绑架罪的危害性与抢劫罪的危害性大致相当。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绑架罪,对于绑架行为,一般是按抢劫罪处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4月27日在《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但从刑法对二者所规定的刑罚来看,二者之间具有极大的差异。绑架罪的起刑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抢劫罪的起刑点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绑架罪的加重情形为死刑这一确定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而抢劫罪的加重刑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必须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而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则存在较为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刑法对绑架罪所规定的刑罚较重。

(3)从国外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来看,一般也没有设定如此重的刑罚。《德国刑法》第239条、《日本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是3年自由刑;《韩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按抢劫罪处罚(3年自由刑)。《瑞士刑法》第185条规定处1年重惩役,《俄罗斯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是4年剥夺自由刑。《加拿大刑法典》第279条仅规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根据第717条规定没有最低刑罚的限制。此外,如果考虑到这些国家对绑架罪都规定了特殊减轻处罚,其法定最低刑实际上还要低一些。尽管也有诸如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绑架罪的起刑点高于我国,但值得一提的是,它们都是将“勒索财物”明确规定为客观要素,并非如我国一样作为主观要素,同时其也有诸多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42)

当然,刑法理论上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虽然绑架罪的刑罚过重,但是,在现行立法下应当努力解释刑法,严格限制绑架罪的成立条件。例如,阮齐林教授指出,“立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尤其是法定最低刑。受其制约,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尽量作限制性的解释,使绑架罪的认定与严厉的法定刑相称”。(43)但笔者认为,即使严格限制绑架罪的成立条件,也应当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之内进行解释,不能超出刑法已有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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