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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侵占罪的立法完善侵占犯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且时至今日仍常见多发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而贪污罪由于其主体及对象性质的特殊性,涵盖的侵占财物犯罪行为的范围十分狭窄。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在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所能包容的侵占财物行为之外,还有大量的侵占公有、非公有财物的行为得不到刑法调整。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侵占罪的立法完善可以从如下方面出发:

五、侵占罪的立法完善

侵占犯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且时至今日仍常见多发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侵占罪作了规定,如德国、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俄罗斯、泰国、韩国、日本等。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其原因在于当时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剩下的其他侵占公私财物的,数量一般比较有限,可以不作犯罪论处。故尽管在1979年刑法草案第22稿、第23稿中均规定了侵占公私财物罪,最后还是被立法者所删除。(53)1979年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也日益严重。而贪污罪由于其主体及对象性质的特殊性,涵盖的侵占财物犯罪行为的范围十分狭窄。因此,在公司、企业蓬勃发展及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亟需刑法保护的客观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增设了职务侵占罪。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在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所能包容的侵占财物行为之外,还有大量的侵占公有、非公有财物的行为得不到刑法调整。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基于现实的需要,也全面增设了侵占犯罪的规定,这对于完备侵犯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有力地惩治和防范侵占犯罪,加强对公私财产的全面保护,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侵占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法律条文规定比较概括,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等,造成目前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对该罪的理解和认识有许多分歧之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侵占罪的立法完善可以从如下方面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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