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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现行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可实行责任推定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维持现行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可实行责任推定目前,我国在刑事归责上坚持过错责任理论,并且由控方承担全部刑事举证责任,因此,在环境犯罪上尚无适用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判例。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法律惩罚价值的实现,可称之为惩罚性责任。

(四)维持现行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可实行责任推定

目前,我国在刑事归责上坚持过错责任理论,并且由控方承担全部刑事举证责任,因此,在环境犯罪上尚无适用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判例。鉴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危害环境罪的成立仅仅以过错为依据,已不足以严格控制现代化生产建设高速发展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因此,我国目前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在环境犯罪中,在采用过失责任制的同时,还应采用无过失责任制(即绝对严格责任制),直接依据危害行为和后果认定污染方的刑事责任。

在环境刑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中,传统刑事归责理论确实暴露出相当多的困难,遇到多方位的阻力和挑战。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并不能因此而对环境犯罪适用绝对的严格责任原则。因为,虽然环境刑法上的绝对责任的提出主要是受到环境民法归责演变的影响,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价值和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法律惩罚价值的实现,可称之为惩罚性责任。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以人身责任的方式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严厉的人身制裁,以达到惩戒、教育和预防的目的。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法律补偿价值的实现,因此可称之为补偿性责任。民事责任首先考虑的是利益关系的平衡。损害事实的存在,成为决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根本条件。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责任原则,但却不可以当然地成为刑事责任原则。不过,为了兼顾刑事责任的主观性和污染犯罪的特殊性,可以采取相对严格责任也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通过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责任的倒置来减轻犯罪指控的难度,直接根据污染事实推定污染企业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有主观过错的,但同时允许污染企业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例如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证明污染行为是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正如有学者所主张的,“公害犯罪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甚难确定,盖其行为和结果间尚存一段期间,故待结果发生时,若非其行为一直持续,则其行为已无客观之存在,则如何认定其先前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则应由法律或以推定方式,或以举证反置的方式,予以法律认定”。(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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