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刑罚体系,增设“资格刑”
由于受刑法总则中刑罚体系和种类的限制,现行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只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而缺乏资格刑。然而,实践已证明,现行的刑罚配置,不利于更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为,自由刑和罚金刑作为传统的刑罚手段虽对惩治环境犯罪有一定的效果,但对环境犯罪这一相对特殊的犯罪而言,却有其相对弱点:第一,自由刑的运用并不能完全遏制环境犯罪行为后果的持续危害作用,只能对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加以预防,因而使刑罚的实际效果大为降低;第二,财产刑的低效运转,如罚金数额的偏低,不能全面有效地制止相关的环境犯罪,特别是对资产雄厚的大企业来说,低额的罚金几乎没有威慑力,企业缴纳罚金犹如缴纳排污费那样轻松,这在一定程度上等于纵容污染环境的犯罪。(80)而在环境犯罪中,如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活动或事业的资格的刑罚措施则可以起到更有力的震慑作用,因为这类资格刑可以使罪犯丧失通过生产经营而继续获取利润的可能性。因此,国外在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特别重视资格刑的配置,如《俄罗斯刑法典》对环境犯罪规定了“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措施。《越南刑法典》对环境犯罪规定了“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的行业或者工作”的刑罚措施。
因此,应在改革和完善现行刑法总则的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增加资格刑的配置,扩充资格刑的种类,在环境犯罪中配置限制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停、解散法人组织等资格刑,同时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规定类似责令恢复环境的刑罚手段,使那些因过失导致环境犯罪,主观态度又好的犯罪人能用自己的劳动恢复自己破坏的环境,这样既惩治了犯罪,同时又使环境价值得以恢复。(8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